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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侦查机关不应在审判前立功授奖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03.02 阅读:201

来源于 财新网| 标签:2016年全国两会前瞻

此举违背无罪推定原则,树立了错误的政策导向,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不利于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过去一年,冤假错案的防范与纠正牵动民心。2016年全国“两会”开幕前夕的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表示,他今年继续关注防范冤假错案问题,提案之一便是呼吁侦查机关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不应在案件判决作出前搞立功授奖。

  最高法近期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显示,2013年至2015年,中国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23起,包括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案件。

  反观这些被平反的冤案,朱征夫发现,在过去有罪推定、侦查中心主义等理念的影响下,侦查机关提起立功授奖的现象较为普遍,且现在依旧存在。

  朱征夫指出,有些刑事案件侦查程序刚结束,检察机关尚未起诉,法院更没有审判,侦查机关就迫不及待地开表彰会,一边大肆宣传报道,一边颁发奖金、报请立功甚至对有功人员提拔重用。可结果是,经过起诉和开庭审理,有的“重大刑事案件”被证实只是“一般刑事案件”,根本不符合立功授奖的标准;有的案件甚至被证实是错案,所谓的“严重刑事犯罪”被法院宣告无罪;使先前的表彰会不仅显得非常滑稽,也严重损害了侦查机关的公信力。

  “那些已经被纠正的冤案中,当年的办案人员的立功受奖并未及时撤销,因办冤案立功而得到职务升迁的人没有及时处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立功受奖的错误政策导向。”

  朱征夫侦查机关停止这类错误做法,原因在于其存在四方面危害:

  第一、违背无罪推定原则。朱征夫指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条件是以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前提,惟有法院才能通过审判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在法院判决前,任何人也不得被认定为犯罪。因此,公安机关提前搞立功授奖,实际上是代替法院提前把涉嫌犯罪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提前把“犯罪嫌疑人”当成了“罪犯”。

  第二、树立了错误的政策导向。朱征夫认为,此举必然诱发侦查人员急功近利的办案思想:把罪行搞得越严重、抓的人越多、查获的赃款赃物数额越大,就越有可能获得精神物质奖励甚至职务升迁的机会。

  第三、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在朱征夫看来,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与案件不应当有利害关系,但实践中,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立功授奖是因为侦破了“重大刑事案件”,有人就自觉和不自觉地希望案件一直“重大”下去,而不能接受案件变成一般刑事案件,更不能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宣告为无罪,否则就与立功授奖的“英雄事迹”不匹配了。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案件已经结束侦查程序,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仍会有人给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施加压力,意图使案件继续作为“重大刑事案件”来处理。这样既影响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不利于法官对案件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

  第四,不利于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突出法院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以及法院审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侦查程序必须为审判程序服务,所获证据应当提交法庭质证和辩论,并由法庭来决定是否采信。不是侦查说了算,而是审判说了算。所以,继续搞提前立功授奖以达到先入为主目的的做法已经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不符了

 
供稿人:广州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