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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带9条提案反思冤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03.08 阅读:439
来源:腾讯新闻

视频:【焦点人物】朱征夫: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时长约7分27秒

来北京前,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收到念斌的姐姐的信。信中提到冤案带给念斌身体的伤害,以及念斌案的追责没有落实到位。

“办一个冤案,一个派出所就可以。但平反一个冤案,要举全国之力。”朱征夫说,他对念斌的姐姐的这句话印象深刻。

“我是做律师的,最关注的是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在实际工作中,我会有很亲身的感受。我自己的案子,身边的同行的经历,还有过去一年的冤假错案。哪些法律现象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朱征夫说,过去一年,他一直在琢磨如何能防止冤假错案。

结合律师的职业身份,朱征夫搜集案例,与同行和法学专家交流,最终带着9个与防止冤案为主题的提案赴京,准备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

“侦查机关不宜在案件判决前搞立功授奖”

“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严格言词证据的采信标准”

“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要慎重”

“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

“每一个提案都是围绕着不同的问题,但都是围绕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来提的。”朱征夫分析,当前的司法改革,正在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移。但以侦查为中心导致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一个预设的效力。

“基本上就是它侦查完案件,就视为破案。然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就是沿着侦查的思路走的,证据基本用侦查的证据。”朱征夫解释称。

“如果是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诉讼程序围绕着审判程序来。侦查人员在破案,搜集证据时,就要考虑,我这个证据法官会怎么看?检察机关也会考虑,我把案件提交上去,起诉时,证据够不够?考虑问题就是围绕最后的裁判程序来考虑,这样就能改变巴南四路,有利于正确使用法律。”

朱征夫的9个提案所针对的主体不同。他解释称,这些提案主要涉及三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法院判决前,被无罪推定的权利。第二个就是怎么样合法的搜集证据,以及严格的采信证据。第三个就是怎么样保障法院独立、公正、依法裁判的地位。”

“过去纠正冤假错案,需要非常大的勇气,特别是法院,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压力。这是推动了法治的进步,让公平正义得到了实现,让当事人冤情得以昭雪,同时,对于司法机关给予警示。”

他认为,对于已经可能存在的冤案,要加大纠正冤假错案的力度。检察机关要加大抗诉的力度。“但另一方面,应该更关注如何防止发生新的冤案错案。所以要从制度上采取措施来防止冤假错案。”朱征夫说。

“杜绝冤案是我们一种理想的状态,杜绝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冤案是永远存在的,就放纵这种冤案。我们一定要从制度上,让冤案减少到最少。”

附朱征夫部分提案

一 侦查机关不宜在案件判决前搞立功授奖

现在有些刑事案件,侦查程序刚刚结束,检察机关还没有起诉,法院更没有开庭审判,侦查机关就迫不及待地开表彰会,一边大肆宣传报道,一边颁发奖金、报请立功甚至对有功人员提拔重用,可结果是,经过起诉和开庭审理,有的“重大刑事案件”被证实只是“一般刑事案件”,根本不符合立功授奖的标准;有的案件甚至被证实是错案,所谓的“严重刑事犯罪”被法院宣告无罪;使先前的表彰会不仅显得非常滑稽,也严重损害了侦查机关的公信力。

朱征夫认为,案件判决前搞立功授奖的危害在于:

提前搞立功授奖违背无罪推定原则。奖励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打击的确实是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但公安机关只有刑事犯罪活动的调查权,没有刑事审判权,惟有法院才能通过审判程序认定公安机关调查的刑事犯罪活动是否构成犯罪。在法院判决前,任何机关都无权认定犯罪,任何人也不得被认定为犯罪。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提前搞立功授奖,实际上是代替法院提前把涉嫌犯罪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提前把“犯罪嫌疑人”当成了“罪犯”。

其次,提前搞立功受奖树立了错误的政策导向。如果不管法院怎么判都可以搞立功受奖,必然诱发侦查人员不计后果、急功近利的办案思想:把罪行搞得越严重、抓的人越多、查获的赃款赃物数额越大,就越有可能获得精神物质奖励甚至职务升迁的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侦查程序中滥用权力刑讯逼供,弄虚作假栽赃陷害的现象。

第三,提前搞立功授奖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本来,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应当公正执法,与案件不应当有利害关系,可是一旦提前搞立功授奖,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与案件就有了利害关系。实践中,会出现给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施加压力,意图使案件继续作为“重大刑事案件”来处理。

最后,提前搞立功授奖不利于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二 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为了防止和减少冤案,应当更广泛地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实行“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

1,只要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原则上都应当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办案机关不宜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外,另行对取保候审设置附加条件,已经设置附加条件的,应当修改和废止。

3,通过限制出境、提高保证金数额标准、加重保证人责任、采用电子跟踪等方式防止当事人脱保潜逃,确保当事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依法接受侦查和审判。

4,对非法羁押和超期羁押,按非法拘禁罪追究办案人员刑事责任。

三 严格言词证据的采信标准

为了防止冤案:

1,破除把言词证据作为“证据之王”的司法惯性,强化客观性证据的价值,言词证据须有实物证据佐证才能采信。

2,当言词证据前后不一时,应贯彻“庭审中心主义”,更加注重对庭审中的言词证据的印证与佐证,不能因当事人改变供述而加重处罚。

3,落实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

四 降低非法证据排除的门槛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但实际情况是:1,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2,非法证据的范围过窄。3,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少。

朱征夫建议:

1,适当扩大非法证据的范围

2,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有一定线索或根据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司法机关应当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为原则,以不启动为例外

3,强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价值:剥夺非法获取的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的证据资格

4,强化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责任

5,在认定证据是否“非法”的问题上应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

6,媒体曾经报道最高院已经牵头有关部门专门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草了的司法解释草案,希望能尽快公布实施。

五 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要慎重

此举的危害在于:

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并不等于真的认罪,更不等于真的有罪。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的目的遭人诟病。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会使检察机关和审判受到侦查机关的压力,不利于检察院的独立审查起诉和法院的独立审判。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易导致“舆论审判”。

六 少安排法官开会

现在法官开会太多。有些会议与法官的本职工作没有任何关系,客观上分散了法官对案件本身的注意力,使办案质量下降;有些会议虽然与本职工作有关,但可能影响法官独立裁判,比如案件协调会,案件汇报会,等等。独立审判是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有大量干扰独立审判的现象存在。开会,是干扰审判独立的一种最经常的方式。

七 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

为了防止和减少冤案,避免冤枉无辜,我国应当为法官依法作无罪判决创造良好的内在条件和外部环境:

1,加强对法官队伍的职业保障。首先,要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解除法官生活上的后顾之忧,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促进优秀的法律人才流入法官队伍,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其次,要保障法官职业的稳定和安全。法官一经任用后,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也不得被随意调离原来的审判岗位;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好法官的人身安全。

2,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排除一切外部干预,真正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3,用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在顶住压力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方面,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

4,提高社会和公众“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意识。媒体在案件判决前尽量少讲“犯罪故事”,避免煽动社会情绪,特别是被害人家属的情绪;如果报道也应该反映控辩双方的观点,而不能只讲控方意见;媒体要避免在法院判决前先下结论;报道、转播公开审判要注意保护被告人的人格尊严。

八 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律师在场权是一种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刑事司法制度,目前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缺失。鉴于律师在场能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和诱供骗供,建议先选择部分地区试行,取得一定经验以后,再考虑通过立法方式确认律师在场权。

九 适时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之所以容易在司法活动中受到侵害,除了因为全社会“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公民的权利意识普遍淡薄,对公权力滥用缺少必要的警惕,以及制约公权力的意识严重缺失外,还因为宪法中关于保护人权的规定没有具体化。在这方面,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有更科学,更完善的制度安排。《公约》从《世界人权宣言》发展而来,于1976年3月生效,截止2010年11月,联合国190多个会员国中已有160多个国家正式加入。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约》,我国领导人也在多个场合多次表示要尽快批准并履行《公约》,目前《公约》正等待全国人大批准。如果能在适当保留某些条款的条件下适时批准该《公约》,并通过相应的国内立法协调实施该公约的相关规定,将对防范刑事司法中的冤案错案,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发挥历史性作用。

十 仿真枪变真枪的案件不断增加的趋势应当遏,公安部的1.8j/cm2枪支认定标准应当重新审查

枪支鉴定的标准过于宽泛,早年市民玩过的并没有致伤力的野战游戏中的仿真枪、打气球游戏中的仿真枪都可能被鉴定为真枪,而这些在市民眼里只是玩具。官方对枪支的认定与市民的认知出现巨大差异,导致很多买卖、持有仿真枪的人被直接被定罪为买卖、持有枪支罪,并施以重罚,无限扩大打击范围,置无辜群众于犯罪的境地。

供稿人:广州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