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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扩大取保候审适用范围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03.02 阅读:103

财新网| 标签:2016年全国两会前瞻

办案机关不应另行设置取保候审附加条件,已经设置附加条件的应当废止;建议针对非法羁押和超期羁押行为,按非法拘禁罪追究办案人员刑事责任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羁押原本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却经常被用作逼供手段:只有招供、认罪,才有可能申请取保候审,否则通过长期羁押使当事人与外界隔绝造成精神压力,逼当事人就范,更有甚者,通过长期羁押造成家庭解体、事业衰败、企业倒闭来威逼当事人按要求招供认罪。

  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批评中国刑事侦查过程中的超期羁押、变相羁押问题,并在提案中呼吁扩大取保候审适用范围,“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防范冤假错案。

  财新记者了解到,2016年,检察机关将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意在减少不必要或不正当的羁押、预防和减少超期羁押。

  朱征夫告诉财新记者,超期羁押不仅为其他刑讯逼供方式提供了便利,还有碍裁判公正。“对无罪和依法不应当判罪的当事人来说,如果已经被长时间羁押,法院判无罪不仅意味着国家赔偿,还意味着要追究侦查部门和起诉部门的责任,因而面临更大的压力,也需要更大的勇气。”

  朱征夫介绍,审前释放是一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法治发达国家,是保障无罪推定和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基本措施。保释已经演变为当事人的权利,不仅可以防止以羁押方式进行逼供,而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羁押造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消耗,也能把侦查活动对家庭、工作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还可以防止当事人因羁押造成“交叉感染”而引发新的犯罪。

  “改革和完善中国取保候审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无罪推定,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家庭和睦和社会公正。”朱征夫建议,中国司法实践应当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实行“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

  具体而言,只要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原则上都应当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办案机关不宜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之外,另行对取保候审设置附加条件,已经设置附加条件的,应当修改和废止;通过限制出境、提高保证金数额标准、加重保证人责任、采用电子跟踪等方式防止当事人脱保潜逃,确保当事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依法接受侦查和审判;对非法羁押和超期羁押,按非法拘禁罪追究办案人员刑事责任。■

供稿人:广州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