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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新规
一、滴滴抗议网约车最严新规,共享经济或受重创?(附《北京、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网约车与出租车是否应一视同仁,波斯纳法官妙“比”下判
三、张效羽: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网约车地方立法
四、张维迎:网约车新规不能漠视穷人权利
政府担保和承诺函
五、贵州各级财政局撤销违规担保承诺函
六、最高院:政府承诺函是否有效(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与港云基业有限公司、云浮市人民政府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问题的请示报告)
七、最高院判例:政府《承诺函》不能构成法律上的保证(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辽宁省人民政府、葫芦岛锌厂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八、地方政府承诺函效力分析与实务建议
最新法规
九、10月8日起上海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十、最高院新规:对民营企业不能乱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了(附《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十一、最高院新规:合同约定地址可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十二、《最高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审判观点汇编(包括: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可以依法查封、银行对专户保证金享有质押权且可以排除另案债权的强制执行、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裁判规则等)
十三、申请保全后,可申请查询被申请人财产信息!法院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等额担保!也可以不让人损案申请保全者提供担保(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务研究】
一、(最新)执行程序中不得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附:上海瑞新因不服甘肃高院(2015)甘执复字第9号执行裁定的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111号)
二、最高法执行局:认缴制下,如何追加未出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三、“限贷令”和“限购令”出台后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如何处理?
四、2016最牛判决书(房产类-房价暴涨后最新出品,上海市闵行区李锋杰与胡华、俞家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沪0112民初7046号)
五、借名买房纠纷中房屋权属认定的物权法思考
【热点案例】
一、最高法院判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确认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6号)
二、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本案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且应实际履行(2014年第12期,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三、最高院2016年第14批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四、上海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判决,看认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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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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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五、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六、公司法备忘录:公司章程中可自由约定事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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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担保和承诺函
五、贵州各级财政局撤销违规担保承诺函
(详见原文,来源:财新网,2016年10月12日)
http://finance.caixin.com/2016-10-13/100996289.html
六、最高院:政府承诺函是否有效(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与港云基业有限公司、云浮市人民政府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问题的请示报告) 一审法院判决:港云公司偿还香港交行本金港币10216240.37元、美元422409.33元及利息,清偿其他费用港币101569.06元和人民币10750元;对上述债务,刘杰光、吴尚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浮市政府、能源总公司、赖斌、陈兢在港云公司不能偿还部分的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云浮市政府向香港交行出具的《承诺函》是督促还款性质的安慰函,还是具有担保还款性质的担保合同。” 最高院复函:“在对外担保的案件中,我国境内公民个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若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之情况,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我国境内公民赖斌、陈兢向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提供的担保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应由你院依法审查。”(详见原文,来源:微信公众号-IPO案例,2016年10月12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kxNjIxMQ==&mid=203045918&idx=1&sn=12feab4baad29f045f65fc9d4a08b9f7&mpshare=1&scene=1&srcid=11045ahzvh5Yb3inyvVHXNa2#rd
八、地方政府承诺函效力分析与实务建议 (一)地方政府能够出具承诺函吗? 结合融资平台近年融资项目的情况,由地方政府(一般是当地财政局)向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诺函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直接或间接对融资平台融资行为提供保证担保的承诺函(下称“担保性承诺函”);二是未直接或间接提供保证担保,而是提供协助、配合、辅助、管理、确认、支持等方面的承诺(下称“非担保性承诺函”)。 关于担保性承诺函的范围,2010年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中对国发〔2010〕19号文件要求清理的“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定义为“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虽然上述部分事项不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但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地方政府仍不得违规出具具有上述内容的承诺函。 地方政府禁止出具担保性承诺函,但可以出具一部分非担保性承诺函。但是从非担保性承诺的内容来看,其一般是政府的协助、支持、管理等方面的承诺,如果政府不执行,金融机构也很难追究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同时,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地方政府的预算需要经过地方人大批准,调整预算也需要地方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地方政府做出的有关财政预算的承诺本身并不在其行政权范围内,更不具有司法上的强制执行性。故而,虽然地方政府能够出具部分非担保性承诺函,但其对金融机构而言更多的是起到证明地方政府对融资主体支持、重视的“安慰”作用,并无法律意义上的风险防控效果。 地方政府出具的担保性承诺函有效吗? 《担保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此条款为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地方政府违反此规定对外出具的担保性承诺函均属无效。 (三)担保性承诺函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详见原文,来源:微信公众号-高杉legal,2016年10月21日)
http://wap.eastmoney.com/3g/news/article,8,345,1,20160928668774378.s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十、最高院新规:对民营企业不能乱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了(附《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明确:“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2016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主文内容与中央深改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详见原文,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客帝国,2016年10月24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jg5NzkyOQ==&mid=2648168460&idx=1&sn=acd1033a9e3b94fa273bdc0b86c0be10&mpshare=1&scene=1&srcid=10106VSML49GueDV6W0JuRlk#rd
五、借名买房纠纷中房屋权属认定的物权法思考 在借名买房关系中,实际上主要存在两个合意:一个是存在于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的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合意;另一个是借名人(或被借名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买卖房屋,并据此向登记机构表达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合意。这两个合意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一致的,但在借名买房的情形下则出现了分离。对于这两个合意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权利的性质,应作区分理解。对于前者,首先应当承认的是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这点并无异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当事人该约定的意思仍需根据合法性解释原则加以理解。由于房屋买卖关系中,法律赋予不动产登记物权移转的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房屋权属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变动,还需登记这一生效要件相结合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对于后者,不论房屋出卖人是否知道借名人和登记权利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房屋出卖人与登记权利人之间已经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合意,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在该合同不因违法而无效的情形下,登记权利人据此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就当然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无论是借名购买限购的普通商品房还是政策保障性住房,借名人只享有对登记权利人的债权,并不对这些房屋享有所有权,故其确认所有权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其对登记权利人提出的协助过户登记的请求,则应区分不同情况:在借名人于诉讼时仍不具备购房资格或该房屋不具备再行转让交易的条件的情形下,其请求因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而不应得到支持;但当借名人于诉讼时符合了购房条件或者该房屋具备了再行转让交易的条件时,因并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障碍,故可支持借名人主张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详见原文,来源:微信公众号-法语峰言,司伟法官,201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