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案例
广州蓝月亮公司与王海等职业打假人系列纠纷(2011年)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4.03.06
委 托 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对王海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代理委托人应诉
审理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朱征夫、何海东、许玉祥、龚磊、杨毅宏
撰 写:龚磊
基本案情:
2011年,我国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通过新浪微博等连续对蓝月亮公司亮白增艳洗衣液进行攻击,指称该产品所添加荧光增白剂系致癌物质,对人体有巨大危害,王海的该等言论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给蓝月亮公司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王海发布上述相关言论后,广州、北京、重庆等地连续出现职业打假人就蓝月亮公司亮白增艳洗衣液产品提起民事诉讼系列案件。
为挽回负面影响,并积极应对各地出现的诉讼,受蓝月亮公司委托,我所组建律师团队对事件及案件进行了细致研究和论证,并反复、多次与蓝月亮公司进行沟通,最终确定了立足事实、积极应对的处理方案,并决定在广州对王海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我所律师代理意见:
在所述系列纠纷中,无论是蓝月亮公司针对王海的名誉侵权诉讼,还是其他职业打假人针对蓝月亮公司的民事诉讼,争议焦点均十分明确,即蓝月亮公司所使用荧光增白剂是否有毒、有害,是否可以在洗涤用品中添加。为此,我所与蓝月亮公司一道,从产品质量、学术观点、官方文件等各个层面对之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论证,从而证明涉案荧光增白剂无毒、无害,可在洗衣液中添加,并在各案件庭审中提出了如下主要观点:1.案涉产品“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亮白增艳)”,符合洗衣液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经多家权威检测均表明是合格的产品;2.案涉产品“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所使用的“荧光增白剂”是安全无害的,对方所称案涉产品使用的“荧光增白剂”是致癌物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科学依据。事实上,国际国内的大量权威研究报告证明,在衣物洗涤用品中使用荧光增白剂是安全可靠的,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3.对方援引国家安监总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称荧光增白剂为化学毒物,但事实上,该分类目录的适用范围与《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行业标准有着本质区别,两者完全不是同一概念。
法院意见:
各相关法院在判决中均基本接受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现引述王海案判决相关理由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王海发表涉案言论是否够曾对蓝月亮公司名誉权侵害的问题。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理性地使用言论自由的权利。本案中的王海是国内“打假”名人,其关于企业、产品所作出的评论、言论,在社会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关注度,其发表言论评价时,较一般消费者更应尽到审慎的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王海所称涉案产品所含有的荧光增白剂是否致癌物质以及其所发表前述言论是否有充分依据,是判断其言论是否失实的关键。本案中,王海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充分依据可以证明蓝月亮公司所生产涉案产品中含有致癌物质。原因如下:1.王海微博中引用的《生活日报》、《人民日报》相关评论、文章仅指荧光增白剂,并无具体说明是添加何种类型产品的荧光增白剂。王海未能证明蓝月亮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使用何种类型荧光剂,便得出蓝月亮公司的产品含有致癌物质的结论缺乏充分的依据。2.王海所引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是针对生产过程中工人有可能受到职业病危害指定的,而非对使用产品的消费者所指定。因此王海作为知名“打假”人士,对其所发表的言论未能持审慎的态度,在无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即通过微博、接受采访等方式发表蓝月亮产品含有致癌的荧光增白剂,其发表言论的方式,足以使社会观众观阅后得出负面评价。且通过网络传播,已扩大了传播面,客观上破坏了社会公众对蓝月亮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质量的信赖,损害了蓝月亮的信用,导致蓝月亮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使蓝月亮公司信誉受到损害。
争议焦点二:侵权责任方式问题。王海应在发表侵权言论的同一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但在赔偿金额方面,蓝月亮虽为澄清事件支付300万元的广告费用属实,但消除影响的方式、途径并不唯一,即蓝月亮公司该广告费用的产生并非必然的损失金额。因此两级法院综合各因素,酌情确定由王海承担10万元作为消除影响的费用。
裁判结果:
前述所有案件蓝月亮公司均胜诉。
律师点评:
产品质量问题是近些年来最受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话题,面对网络名人对公司产品质量的指责,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却可能造成负面影响如何进行应对既是对蓝月亮公司的考验,也是对律师的考验。我所作为蓝月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在诉讼中确立并笃行“先靠科学说话,再靠法律说话”的基本思路,妥善处理此次危机,使所有相关案件最终得以完美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