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案例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某支行诉广州白云区某楼盘业主借款合同纠纷集体诉讼案(2008年)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4.03.06
委 托 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某支行
委托事项:解决与某楼盘开发商的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张万隆、杨丁平
撰 写:张万隆
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某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广州白云区某楼盘开发商广州市白云区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工商银行向该楼盘业主提供楼宇按揭抵押贷款,该开发商为业主的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自2002年12月起,工商银行依照合作协议约定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业主提供了楼宇按揭抵押贷款,但后来该楼盘业主以所抵押房产为集资房为由集体断供,经工商银行书面催告后仍不恢复正常供款,亦未按工商银行要求提前还清借款。于是工商银行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工商银行与被告集体断供业主(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被告借款人清偿贷款本金及贷款本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开发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工商银行有权处分抵押房产,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借款人辩称:所购房产为集资房,属违法、违章建筑,工商银行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借款人购买房产不能进入二手市场,并要求在所购房产可进入二手市场后方恢复正常供楼,不同意解除借款合同。
我所律师代理意见: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银行向集资房购买者发放贷款。工商银行作为具有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工商银行向购房集资房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所造成的风险,属工商银行自身承担的经营风险,不能作为被告断供的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工商银行的诉讼请求。另外,法院受理案件后,因案件涉及的人数众多,法院组织诉讼双方进行和解,在和解过程中,主办律师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并向工商银行释明集体诉讼的社会关注度,在不损害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和解,撤回诉讼。同时积极与有和解意向的业主协商和解方案。通过各方努力,部分业主同意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承担诉讼费,工商银行撤回对该业主的起诉。
律师点评:
本案的法律事实比较清晰,主要问题是拒绝供款的业主比较多,最多时达200多户,化解业主与银行乃至法院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本案的重点。在业主出现断供时,部分业主在代理律师和银行的努力下继续供款,但仍有100多户业主对法律关系不理解。断供的业主先后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起诉开发商、白云区规划局、白云区房产局。在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断供业主100多户200余人参加开庭,法院出动法警三十多人维持秩序。在案件审理期间,代理律师还收到个别业主的恐吓信息,人身安全曾一度受到威胁。这些业主还多次聚众去白云区政府、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政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政府机构集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代理律师也积极协调和配合银行及法院等多部门,向断供业主解释和说明,与银行多次商量变通解决办法,以缓解断供业主与银行和政府之间的矛盾。
在判决后执行阶段,部分业主还是不理解不配合法院执行,代理律师又先后和法官协商解决办法,妥善处理业主对本案执行的不理解。在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下,本案的诉讼及执行已基本结束,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稳妥解决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尽了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