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案例
某合资汽车零部件生产公司之中港股东间就资产整体转让纠纷之仲裁案(2006-2011年)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4.03.06
委 托 人:争议公司中方股东的关联公司
委托事项:与中方股东律师共同为该纠纷的仲裁解决提供法律服务
主办律师:杨钦
撰 写:
基本案情:
我所委托人收购了某中港合资汽车零部件生产公司的整体资产,并且对本次资产收购可能引发的纠纷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对该资产收购所可能产生的赔偿承担责任。故为使我所客户无须支付赔偿费,我所律师和争议公司中方股东律师组成联合律师团队,携手合作共同为本仲裁案提供了法律服务。
某中港合资汽车零部件生产公司由某国有企业、管理团队和港资企业合资设立,专门生产汽车变速箱的零部件。2006年中港公司中方控股股东计划对旗下的汽车变速箱零部件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中港公司也是重组计划的一部分,即将其资产与其他关联公司资产整合,并将所有相关资产转让到新设立的合资公司。中港公司董事会就资产转让前后召开了五次会议,并批准了该转让。董事会一致决议将资产整体出售,并且通过了资产评估报告。本案中因新设公司设立时间比预期晚了半年多,所以导致第一次资产评估报告过期,故而出现了第二次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第一次评估报告的更新文件。
本案的焦点是董事会是否合法批准了资产的整体转让,第一次资产评估报告的过期是否意味着董事会需要对第二次资产评估报告另行做出决议。
案例审理过程中,五次董事会决议及其会议纪要都提供给了仲裁庭,并且争议各方都对决议内容进行了各自的解读。我方律师反驳了港方律师的片面论断,而是结合工作经验和日常惯例、从整个事件发生和发展角度对还原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及其决议内容,港方牵强附会的论证以及先同意后反悔的事实呈现给了仲裁员。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律的规定,董事会是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所以,资产转让就需要董事会决议,而不需要股东的另外同意。并且,第一次资产评估报告的失效,并不影响董事会决$pager议的效力,所以说仅是更新了评估基准日和存货等其他相关内容的第二次资产评估报告,并不需要董事会的另行决议。
港方还提供了其自行聘请会计师对中港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因该份报告是在仲裁庭规定的举证日期之外提出,并且更重要的是该份评估报告缺乏审计报告等原始数据的支持,评估基准日期是在仲裁案件发生时,所以我方综合从各个角度论证新评估报告不应作为证据。进一步,我方还请专业的评估师对该份新评估报告内容进行专业的分析和评论,指出新评估报告内容中的硬伤。总之,我方从仲裁程序、证据形式和内容等各个方面对该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每次庭审之前,联合律师团队都会提前对庭审进行模拟演练,并且对仲裁员可能的问题和反应,都准备了答复。模拟庭审中,还对发言律师的陈述进一步简洁化和精准化。
总之,经过联合律师团队精心、专心和全面的准备,我方成功说服仲裁员接受我方的观点,最终于2011年做出了有利我方的裁决。
律师点评:
每个仲裁案件都会有对我方有利或不利的论点和证据。充分发挥于我方委托人有利之处,避开对我方委托人不利的弱点,是案件胜诉的关键。本案律师准备充分、考虑全面,声东击西,主导了案件的论辩,并将其引入对我方委托人有利的方向,最终确保了本案的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