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案例
广州蓝月亮实业公司诉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2000年)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4.03.06
委 托 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解决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朱征夫、何海东
撰 写:何海东
基本案情:
蓝月亮公司生产的一种衣领净的250ml挤压式包装瓶已由广州某化学公司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许可独占使用,因此目前在中国国内市场上合法使用这种包装瓶的公司只有蓝月亮公司一家。然而宝洁公司在其宣传新一代多功能汰渍洗衣粉的广告中使用了“用新汰渍不需用衣领净”的语言,并且用洗衣粉挡去与蓝月亮衣领净外观形状相同的衣领净包装瓶,还在广告中多处用该衣领净包装瓶所装衣领净与新汰渍洗衣粉作对比性的演示或说明。1999年至2000年间,宝洁公司在多家电视台播放该新汰渍的广告。蓝月亮公司认为宝洁公司将其特有的包装瓶当作衣领净的代表,与新汰渍洗衣粉进行多种方式多次对比,在画面上和语言上明显贬低蓝月亮衣领净,违反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构成了对蓝月亮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宝洁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其赔偿损失1000万元和蓝月亮公司因侵权调查所支出的费用4.2万元,并在央视等主要媒体上赔礼道歉。宝洁公司答辩称:1.该新汰渍广告是客观事实的反映;2.我国法律只禁止贬低他人的广告,未禁止所有对比性广告;3.广告中的衣领净是泛指,非专指蓝月亮衣领净;4.蓝月亮公司的索赔依据不足。
我所律师代理意见:
蓝月亮公司的衣领净包装瓶系某化学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并授权使用,且广告中指明该包装瓶是衣领净产品,使消费者产生可对新汰渍和蓝月亮衣领净对比的联想。且宝洁公司“用新汰渍不需用衣领净”的广告语结合将蓝月亮衣领净近似的包装瓶演示洗衣领,且出现以该洗衣粉包装袋(有标识)挡住上述包装瓶的画面。该广告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产生诱导消费者用汰渍代替蓝月亮衣领净的效果,对蓝月亮衣领净的市场产生消极影响,一定程度上贬低了蓝月亮公司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同意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要求宝洁公司立刻停止侵权,在指定的主要媒体上赔礼道歉,且赔偿蓝月亮公司20万元。
蓝月亮公司和宝洁公司均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高院认为,新汰渍的广告具有言过其实的成分,使人误解,并对衣领净产品有贬低之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规定,且该广告使用了有蓝月亮衣领净具有独特外观的包装瓶,相关消费者会将该广告直接与蓝月亮衣领净联系起来,故构成对蓝月亮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院作出判决,宝洁公司向蓝月亮公司书面赔礼道歉,赔偿蓝月亮公司经济损失657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国内民营企业状告国际知名跨国公司的典型案例,当时在全国引起轰动。历经广州市中院一审、广东省高院二审,均判决我所代理的蓝月亮公司胜诉。
本案性质上是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比较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如何确定赔偿的数额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一、二审法院均对比较广告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但对如何确定赔偿的数额则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标准,本案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宝洁公司的比较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比较广告,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所对比的内容要以客观存在的具体实施为依据,不得散布虚假消息;2.广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全面,不得做片面的或引人误解的对比;3.对比性内容的表述必须准确,不得让消费者产生歧义;4.应当尊重他人权益,不得诋毁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即:广告中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明显夸张宣传,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广告中不论对自己商品或服务的介绍是否真实,只要贬低了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就直接侵害被比较产品的经营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蓝月亮公司提交一份广州市质检所$pager出具的实验报告,说明只用汰渍洗衣粉不一定能把衣领洗干净,但用了蓝月亮衣领净,汰渍洗衣粉能把衣领洗得更干净。因此,宝洁公司的广告语夸大了汰渍的洗涤功能和结果,歪曲事实,误导消费者。并且,汰渍广告中存在大量贬低蓝月亮衣领净的画面和语言,把蓝月亮衣领净用黑白画面处理,汰渍用彩色画面处理,暗示汰渍为新品,蓝月亮衣领净为过时、陈旧的洗法;蓝月亮衣领净要多次用力搓揉,汰渍则轻轻一搓便干净等至少5个方面对蓝月亮衣领净进行贬低,使消费者误解蓝月亮为过时产品。
其次,宝洁公司的汰渍广告具有明显违法性。宝洁公司与蓝月亮公司属于竞争对手,宝洁公司在广告中贬低蓝月亮公司生产的衣领净,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再次,如法院的判决中所述,宝洁公司关于其对比的衣领净并非特指蓝月亮衣领净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蓝月亮衣领净的包装瓶已申请了专利,并授予蓝月亮公司独占使用。即使真如宝洁公司所言,其所对比的衣领净是泛指衣领净类的产品,宝洁公司仍然对包括蓝月亮公司在内的衣领净产品的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在关于损失的计算中,由于蓝月亮公司因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切计算和证明,而蓝月亮公司申请法院对侵权人宝洁公司在侵权期间的利润进行调查和审计也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创造性地提出了以“恢复原状”所需的广告费等费用来确定赔偿金额的意见。也就是说,由于宝洁公司的广告侵犯了蓝月亮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蓝月亮公司的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下降,形象受损,因此,要想消除消费者的错误认识,挽回影响,就不得不在同样的范围内,去做至少同样频率的广告,以抵消宝洁公司的侵权广告给人们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将宝洁公司发布此次侵权广告的费用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参考。宝洁公司从1999年9月至2000年4月期间,在全国71家电视台播出,且播出的时段也大多集中在晚上的黄金时段,所花费的广告费也至少达到822万。最后广东省法院将赔偿金额确定为657万元,并要求宝洁公司向蓝月亮公司书面赔礼道歉。这一赔偿金额较一审确定的20万元,更接近蓝月亮公司的实际损失,更能实现损害赔偿的“损害填补”功能,也有利于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