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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述

拉丹也拿得出“无罪证明”
发布时间:2009.09.18 阅读:94
  2008年秋交会就要来了,那张叫“无罪证明”的纸是否又要大行其道?
  今年春交会,“无罪证明”——广交会组委会为保证大会安全,要求除国外采购商之外,凡进入馆内的人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方可办证,曾引发热议。可是,为大会安全采取的这一新举措,却存在一系列严重的法律缺陷。
  首先,哪些人能够提供“无罪证明”?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的百姓,当然可以拿到“无罪证明”;可是,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有的人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未经法院的审判程序宣判有罪,也还只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记录,也还是可以拿到“无罪证明”的。比如说,拉丹虽然是美国通缉的头号恐怖分子,但由于未经法院审判并确定有罪,在法律上不能认为他有刑事犯罪记录。也就是说,广交会组委会要求的“无罪证明”,拉丹也拿得出来。“911”事件中的恐怖分子,有几个是有犯罪记录的?可见,“无罪证明”管得住遵纪守法的百姓,却难管住真正的恐怖分子。
  耐人寻味的是,根据广交会组委会的要求,国外采购商是无须提供“无罪证明”的,不论这样区别对待是否出于媚洋和自我矮化的心态,它至少说明在实际操作中“无罪证明”本身就是可有可无的东西。
  其次,哪些人不能提供“无罪证明”?那些曾经被法院宣判有罪的人。这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正在执行刑罚和接受教育改造的人,他们没有人身自由,不可能去参加交易会;另一部分是已经执行刑罚重新回到社会的人,这一部分人正是交易会可以通过“无罪证明”来拒绝进入的人。
  可从法律上说,他们恰恰是不应当被拒绝的人,因为,他们已经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在法律上已无亏欠,他们也有重新做人的权利,包括进入交易会场馆的权利。一项公共政策把所有经过劳动改造的人都加以拒绝,那劳动改造和悔过自新又有什么意义呢? “无罪证明”实际上构成对一部分“人民”的公然歧视。
  还有,也许是最值得思考的是,谁有权力要求我们证明自己无罪和没有犯过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行了“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均推定其为无罪。这一原则与天赋人权理论密切相关,即人的基本权利与生俱来,因为人生来无罪,所以无罪不需要证明;而且无罪行为是消极行为,不像积极行为,干过的事总会留下蛛丝马迹,没干过的事怎么证明?可见证明无罪何其难矣!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任何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没有权力要求公民证明自己无罪。在春交会上要求公民提供“无罪证明”,就是要求公民证明自己没有犯过罪,它与要求公民证明自己无罪虽然不完全相同,但它们的逻辑前提却惊人地一致,即有罪推定:它要求进交易会场馆的人去证明自己没有犯罪记录,举证责任由他们自己承担;这些进交易会场馆的人都是不特定的人,针对不特定的人的要求就是针对所有的人的要求,也就是说,它把我们所有人都推定成有犯罪记录的人!
  在“无罪证明”这张的纸上,我们没有看到安全,只看到在安全名义下对人权的漠视;我们也没有看到和谐,只看到急功近利的实用主义对人心的伤害;我们更没有看到对正义价值和法律原则的起码尊重,只看到无知无畏的行政方式对多年来法治建设成果的蔑视。“无罪证明”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