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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述

“电视遮盖”应当慎行
发布时间:2009.09.18 阅读:72
  收看香港电视节目尤其是新闻节目,在遇到所谓“敏感”问题时,电视信号常常被遮盖并被特意换成广告,这种做法总让人感到背后有自以为“高明”的人在指点我们哪些节目该看,哪些不该看,令观众颇不舒服,令群众颇不满意。在全球华人中间口碑很好的凤凰卫视“有报天天读”节目就经常被遮盖,使我们不能不对这种行为的正当性作些思考。

  记得电视机刚进入家庭时,人们对屏幕男女的亲昵动作不太习惯,每每出现时,便有家长赶紧变换频道,或干脆把孩子的眼睛蒙起来,原因是怕孩子学坏。如今的电视遮盖行为是否也反映了类似的家长心态?在人民早已当家作主的今天,有些官员不是扎扎实实当好“公仆”,而是怀着难以割舍的“父母官”情结,情不自禁地“爱民如子”,一厢情愿地把群众当作未成年人,动不动就要蒙住他们的眼睛怕他们学坏,其观念之陈旧,行为之笨拙,已经­与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观格格不入了。

  其实,经过30年改革开放的洗礼,今天的民众已经不是过去的民众了。他们知道自己需要什么,也清楚自己该支持和拥护什么。境外媒体谈论的一些“敏感”问题,无论是突发事件、群体事件,还是官员丑闻等,其最终涉及的不外乎党的执政地位、人权、社会公平以及贪污腐败等几个基本问题。对这些问题,今天的民众已有自己的判断,不是他人可以轻易蛊惑的。中国人民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选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他们的选择绝不会因谁的评论而改变。此次全球金融危机,更说明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既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范本,也没有绝对正确的模式,制度问题是需要各国根据本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不断探索解决的。如果对自己有充分的自信,还有什么问题怕别人评头品足、要对自己的人民遮遮掩掩呢?至于人权、社会公平和贪污腐败等问题,我们的媒体以及广大网民无时无刻不在热烈讨论并积极寻找解决方法,他们了解得更多,分析得更细,甚至比境外媒体更有见地。也就是说,过去那些所谓的“敏感”问题现在早已失去了敏感性。以凤凰卫视为例,它的评论节目以“敢言”和“真言”著称,谈的也都是我们关心的热点问题,这些问题通常因为媒体和广大网友参与讨论而失去了作为遮盖理由的“敏感”性,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让我们正常收看并见识这些节目表达的真知灼见呢?操控“遮盖”按键的人完全凭个人感觉和瞬间感受,决定盖什么不盖什么,有时甚至违反常识和常理,达到令人啼笑皆非的地步。这样的管理方式,是不是也该改进一下了?

  更为重要的是,遮盖行为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遮盖电视频道的行为缺少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就会构成越权,而公权力的越权行为必然导致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电视遮盖作为一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它侵害了公民学习的权利、获取事实真相的权利、了解他人思想观点的权利。这些权利都属于言论自由权的范畴,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广义的言论自由包括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现在统称为表达自由。它之所以叫基本权利,是因为只有保护好了表达自由,才能保护好知识的传播、思想的交流和文明的延续,才可能使个人得到自由和全面的发展。当然,表达自由并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自由,法律对言论表达的内容和方式都有相应的限制,但在所有对言论的法律限制中,没有包含“电视遮盖”。这种凭某些人的个人主观判断来决定“遮盖”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此外,电视遮盖行为还把有线电视公司置于法律困境之中。由于用户花钱安装有线电视并按期支付使用费,他们有权期待电视信号的完整性,电视遮盖行为使有线电视公司违反了它与用户的契约。目前还没有“刁民”站出来与有线电视公司较真,但如果这样毫无顾忌地遮盖下去,难以保证“刁民”不会成批地被“遮盖”出来。

  国家强大首先需要人民强大,人民强大的前提是各项权利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国家不仅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还应当为这些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而不是时时把他们当作未成年人,处处代替他们进行辨别和判断。《参考消息》每天大量转载境外媒体的新闻和评论,其中不乏境外媒体对党和政府的批评,但它能帮助读者开阔眼界,增长见识,因而大受欢迎­,它的发行量就是最好的说明。

  我们常说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在“遮盖”境外电视信号这件事情上,能否也听听群众意见,贴近一下群众,相信一下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