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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述

正确认识飞车夺取财物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
发布时间:2009.09.18 阅读:282
尊敬的张书记、黄省长、陈主席、各位领导:

  我今天想谈谈两抢犯罪问题。目前两抢犯罪特别飞车夺取财物犯罪猖獗,严重影响社会安全和社会和谐,原因是多方面的,部分原因就在我们对两抢犯罪的认识上,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处理不当,影响了打击力度。所以,我主要谈抢劫罪和抢夺罪的认识和把握、特别是飞车夺取财物犯罪的认识和把握问题。

  一、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分
  法律上对抢劫与抢夺的传统划分标准在于是否有侵犯人身权的故意,是否当场对人身使用暴力。抢劫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夺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抢劫和抢夺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是侵犯财产权。但它们手段不同,抢劫使用暴力或胁迫,抢夺不对人身使用暴力,往往是乘人不备;它们侵犯的客体也不一样,抢夺只侵犯财产权,抢劫不仅侵犯财产权,还侵犯人身权;所以,法律对抢劫行为的惩处要重一些,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就构成抢劫罪,抢夺不仅要实施公然夺取行为,还要抢到一定数额才构成抢夺罪。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最低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抢夺罪的最低刑是管制,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二、有关认识的偏差导致处理不当
  既然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使用暴力,是否侵犯人身权,那么,为什么司法实践中那些强力夺取财物、致人伤亡的行为还要定为“抢夺”呢?这就反映了认识上的问题,反映了最高院过去的司法解释对我们思想的约束:

  首先是关于犯罪的主观要件的认识问题。一般来说,抢劫是有侵犯人身权的主观故意的,抢夺只有侵犯财产权的故意,没有侵犯人身权的主观故意,按过去的处理方法,因为抢夺没有侵犯人身权的故意,即使在抢夺过程中导致人身伤亡,也只按过失犯罪对待。

  可是,那些飞车夺取财物的犯罪分子,明知抢项链会伤脖子,抢跨包也会使人摔倒受伤,虽然他没有伤人和杀人的主观愿望,只有夺取财物的主观愿望,可他不管被害人的死活、对被害人的伤亡持故意放任的态度。明知其飞车夺取财物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并放任这种伤亡的发生,完全符合刑法上间接故意的主观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把飞车夺取财物按抢夺罪处理就失之过轻。

  其次是关于暴力对象的认识问题。一般认为,抢劫使用的暴力是针对人身的,抢夺也使用某种强力,但不是针对人身、而是针对财物,针对财物使用的强力,不定抢劫罪。
  问题在于,有时人身和财产是分不开的,穿在耳朵上的耳环、挂在脖子上的项链、挎在身上的背包,抢耳环、扯项链必然导致耳朵和脖子受伤,抢背包必然意味着人被丢倒,我们能说这些强力只是针对财产,没有针对人身吗?我们能说这种犯罪行为只侵犯财产权,不侵犯人身权吗?

  最后是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识问题。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按抢劫罪论处。这条规定是针对那些能抢夺就抢夺,不能抢夺就亮出凶器抢劫,搞“一颗红心,两个准备”的犯罪分子。由于许多两抢分子在犯罪时都带有某种器具,这一条规定本可作为从重打击两抢犯罪的有力武器。可我们有些同志由于两院对“凶器”的解释不同,因而对“凶器”的理解不够,只把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和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当作凶器,那些犯罪分子经常用铁棍、木棒甚至菜刀,因为不是管制刀具和禁止携带的器械,有时都不当凶器看待,大大削弱了这一条的威力。
  由于上述原因,一些严重的、使用暴力和侵犯人身权的犯罪被当作抢夺罪处理。

  我们知道,我国刑法对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处罚尺度是一样的。盗窃是秘密窃取财物,抢夺是公开夺取,前者对法律还有一点敬畏之心,后者是对秩序公然挑战,它的社会危害不同,处罚尺度本应有差别。但我国刑法是80年代初制定,当时民间很少人有摩托车,抢夺只能靠跑步的速度,且当时行人出门很少有值钱的东西带,最多背一个军用挎包,没有什么东西可抢,不象现在,除了手机,还有MP4,还有提包。由于这些原因,当时的抢夺行为很少见,导致法律界对抢夺罪认识不足,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只能通过法治的进步来解决,也可以降低抢夺罪的数额标准使对抢夺罪的处理与对盗窃罪的有所区别。在法律修改之前,抢夺罪的量刑只能跟盗窃罪一样。由于抢夺罪是要计算财产数额的,抢夺罪的特点决定了以往的犯罪即使嫌犯有口供,也很难找到被害人或证人质证,所以除了现行犯罪当场抓获的以外,在其他场合抢夺的财产数额很难认定,许多疑犯因数额不足,只好关几天后放人。

  由此可见,认识上的问题导致抢劫等严重犯罪被当作抢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抢夺罪被从轻处理,证据问题又导致部分抢夺行为难以处理,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且犯罪气焰嚣张。

  不错,法律现在强调保护人权,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被无罪推定的权利,不受刑讯逼供的权利,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等等,但保护权利决不意味着放纵犯罪。如果放纵犯罪,就意味着无辜的人的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意味着公共利益受到非法侵害,因此,群众对严厉打击两抢犯罪特别是飞车夺取财物犯罪的呼声越来越高。

  三、正确认识飞车夺取财物犯罪,加大打击力度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应当根据刑法的精神,在法律框架内对在夺取财物过程使用暴力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作出重新认识,同时用足用活现有法律资源,并争取最高法院的支持,对飞车夺取财物的行为,在法律上分别对待:

  那些乘人不备,只对财物使用暴力,不对人身构成伤害的,比如抢手上拿的包或手上拿的手机等仍按抢夺罪处理;

  那些携带凶器抢夺财物,或者利用车辆的速度和惯性对被害人进行逼迫、撞击,然后夺取财物、或者在被害人有防备、不放手的情况下仍然强行夺取财物的,都应按抢劫罪处理;

  如果行为人明知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可能造成他人身体伤亡的结果,主观上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仍然利用高速行使的车辆实施夺取行为,比如抢背在身上的挎包,挂在脖子上的比较粗的项链等,没有构成人身伤亡的,应考虑按抢劫罪论处,构成人身伤亡的,属于一个犯罪故意和一个犯罪行为造成两种危害结果的想象竞合犯,同时触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应当按其中较重的罪处罚。

  通过对飞车夺取财物的正确认识,我们可以在定罪量刑时依法加大打击两抢犯罪特别是飞车夺取财物犯罪的力度,坚决扼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人民创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