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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述

绪论:公民权利的关键词
发布时间:2009.09.18 阅读:61
(本文是朱征夫博士新著《论公民的权利》之第一章绪论。该书是关于公民个人权利的通俗读本。)


第1节 公民与人民
  一国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所有的人;一国人民是指在该国分享公共权力和承担公共责任的多数人。中国公民是指拥有中国国籍的所有的人;中国人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分享公共权力和承担公共责任的多数人。人民都是公民;公民不全是人民。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

1.1.1 成为中国公民的方式
  要想成为中国公民,就须取得中国国籍。取得中国国籍的途径由国籍法规定。国籍法是确定公民身份的依据,具有宪法性质。按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如果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或者定居在中国的,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的,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世界各国关于国籍的取得主要以出生地或血统为标准。一般来说,移民较多的国家以出生地为标准,即本人出生在当地国,就取得当地国的国籍;移民不多的国家多以血统为标准,即以父母的国籍为本人的国籍。我国的国籍法采取的是出生地和血统相结合的标准。

1.1.2 公民身份的证明
  公民身份可以用身份证或者护照来证明。在我国,未取得护照、或因未成年而未申领身份证的,其公民身份可以用户口登记来证明;因刚出生而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婴儿,可以用父母的身份和本人的出生证来证明。

1.1.3 关于户籍制度的争论
  户籍制度是一种以家庭为单位对公民身份进行登记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在不实行户籍制度的国家,公民直接凭出生证申领身份证或护照;在实行户籍制度的国家,公民只能凭出身证申报户籍登记,然后凭户籍登记申领身份证或护照,或办理迁移手续。
  户籍制度现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原因在于这种制度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比如,实行户籍制度后,个人申办身份证明和办理迁移不仅要遵守法律,还要服从掌管户口簿的户主或家长的意志;而且,由于户口迁移要经过户籍管理部门的批准,本来属于公民的迁徙自由沦落为行政审批事项。许多批评者还认为我国的户籍制度与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相抵触。由于人为地将户口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公共资源的分享和社会福利的提供又以非农业户口为条件,农民事实上受到不公平待遇,因此,废除户籍制度的呼声已越来越高。关于户籍制度,本书将在平等权部分作更多的讨论。

1.1.4 人民
  “人民”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在法律上尚未有确定的含义。“人民”的具体含义取决于使用时的不同场合。当我们说“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时候, “人民”并不是指所有公民,而仅仅指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那些没有政治权利、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比如不到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犯罪行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没有包含在“人民”的范围内;当我们要求公共权力“为人民服务”的时候,“人民”指的是那些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不仅包括有政治权利的公民,也包含没有政治权利的未成年公民。当我们说“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的时候,“人民”和“公民”是几乎相同的概念,因为所有的公民的合法权利都需要维护,即使那些因为犯罪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他们也有合法权益需要公共权力提供保护。所以, “人民代表”一词中的“人民”与“人民法院”一词中的“人民”,两者的含义有细微的差别。“人民代表”可以理解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选举出来的代理人,但“人民法院”恐怕不能理解成只为有政治权利的公民提供司法审判服务的法院。人民法院不能为一部分公民提供审判服务,而必须为全体公民提供审判服务。

1.1.5 关于“敌人”
  战争时期的“敌人”是指敌方阵营的人或为敌方阵营服务的人。在和平时期的共和国,“敌人”并没有固定的阵营,也没有指向某些特定的人。由于法律实行了“无罪推定”,那些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在经法院确认有罪之前,应当被推定为无罪之人,因而是不宜称作“敌人”的。如果那些因为犯罪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被称为“敌人”的话,他们中的大部分人也不是永久的和绝对的“敌人”,除了少数因罪大恶极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以外,其他大部分人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是有限制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他们就重新拥有政治权利,又成为“人民”了。另一方面,即使在政治权利被剥夺之时,或正属于“敌人”之时,其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如果法律没有剥夺其生命权,则他们活着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法律没有剥夺其财产权,则他们使用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等等。保护“敌人”的合法权利不是因为“人民”的仁慈,而是因为“敌人”也是公民,法律有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由于“敌人”的相对性,我们在使用“敌我矛盾”这个词汇的时候,需更加小心谨慎。

第2节 人权与公民权
  人权是作为一个人所应当具有的权利,公民权是作为一国公民由法律赋予的权利。
  人的权利相对动物的权利和非人的待遇而言,它有时候指作为一个人的起码要求,有时候指作为一个人的理想状态;公民的权利相对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而言,指的是个人现实拥有的法律地位;国家之间和国际社会可以用人权公约或人权法来保护人权,一国之内则以国内法来保护公民权;人权的内容来自价值观,公民权的内容来自法律规定;人权与生俱来,公民权经法律认可;人权的义务方通常是国家机关,公民权的义务方可以是国家机关,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和个人;人权是文明的产物,不同的文明体系有不同的人权概念,公民权是立法活动的结果,不同的法律主权有不同的公民权内容;人权随文明水平的提高而发展,公民权随法治的进步而完善;人权的特定内容可以经法律采纳而成为公民权,一国的公民权的特定实践可以经其他文明借鉴而成为普遍的人权;广泛的、完全的人权是理想,具体的、由法律规定的公民权是现实。

第3节 权利与义务
  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利益,或依法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义务则是公民依法应当从事特定行为的责任。
  权利与义务正如一个硬币的两面,权利的背面是义务,义务的背面是权利;您的权利就是别人的义务,别人的权利可能意味着您的义务。其关系之对立与统一,正如劳动中的吃饭与干活。因为吃了饭,所以有责任干活;因为干了活,所以有资格吃饭。没吃饭,就没有责任干活;没干活,就不能要求吃饭。多吃饭,少干活,那是特权;多干活,少吃饭,那是奴役。所以,哲人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页]。

1.3.1 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差别比较复杂,一、两句话难以说清楚,您可以通过实例,在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和公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区别中慢慢体会。
  先看看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您花十块钱在书店买一本书,付钱是您的义务,取书是您的权利。您的权利便是相对方的义务:您取书的权利便是书店交书的义务;相对方的权利是您的义务:书店收钱的权利,便是您付钱的义务;您的义务本身意味着权利:付钱是您的义务,但因这笔钱是您合法所得,您有花这笔钱的权利;您的权利本身也意味着义务:取书是您的权利,但您只能拿走这本特定的书,不能拿走价格更高的书;权利是可以处分的:您可以只付钱,不拿书或少拿书,书店也可以只给书,不收钱或少收钱;您不能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您无权只拿书,不给钱,如果书店没有把书赠送给您的话;您也不能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您没有责任只给钱,不拿书,如果您没有打算把钱送给书店的话;您与书店依法交易的权利是不特定的人的义务:您与书店的买卖行为是合法交易,由此产生您对书的所有权以及书店对书款的所有权,他人对合法所有权有尊重的义务;您的权利由自己行使,不受他人干涉:是否买书,以及买什么书,由您自己拿主意,他人无权强迫;在您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您有权请求公权力救济,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在您付了钱,书店却不给书时,您有权控告书店,并通过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要求书店把书给您。

1.3.2 公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再看看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以您的健康权为例。您的健康是您的身体在医学上的自然和良好的状态,健康权就是您的身体处于自然和良好状态的权利。任何他人,包括公共权力机关,都不得侵害这种权利。
  您在公法上的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 法学家们可以去争论权利的渊源是“神授”或是“天赋”,来自“身份”或是“契约”,但您只需关心法律的具体规定。法律应当规定的权利您可以去呼吁,但只有法律已经规定的权利您才能去行使。您的健康权由法律的规定产生,不像私法上的某些权利是由您的行为产生,正如您取书的权利是因您付钱的行为产生一样。
  您的权利与他人的权利内容相同 法律规定了您的健康权,也规定了他人的健康权。您的身体状况与他人的身体状况可能不一样,但您的健康权和他人的健康权是一样的,都是身体的自然、良好状态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相比之下,私法上的权利内容可能互不相同,比如买书,您与书店就交易达成口头合同,双方都有了合同权利,但您的合同权利是拿书,书店的合同权利是收钱。同样,公民们虽然都有财产权,但因不同的人拥有不同性质和数量的财产,其财产权的内容也各有分别。
  您的权利不可转让 您的健康权为您自己所享有,不能转让给他人。其他公法上的权利,如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等对每个公民来说都是无价的、不可让与的。反之,多数私法上的权利,除与身份相关的权利外,均可以依法转让。在您与书店的买卖交易中,您可以转让您取书的权利,书店也可以转让其收钱的权利。如果您在取书前转让,您转让的是债权,即您按口头合同取书的权利;如果您在取书后转让,您转让的是物权,即您对书的所有权。
  您的权利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其保护需要公共权力机关积极介入如果您的健康权可以受到非法侵害,则意味着其他公民的健康权都可能受到非法侵害,公共权力机关有保护您的健康权的法律责任,必须及时制止侵害行为的发生,或积极地对侵害人予以法律追究。相反,许多民事权利并不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无需公共权力机关主动干预。您买书和书店卖书是您与书店之间的事,与他人无直接关系。在书店收钱不给书或不按要求给书时,您可以自认倒霉,也可以向法院控告。只有在您向法院控告时,法院才会干预您与书店的纠纷。当然,如果书店大卖盗版书籍,性质就会不同,因为触犯公共利益,公共权力机关就应依法主动查处。
  您的权利依赖于不特定人的消极义务 您行使健康权利,他人就有尊重您的健康权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不是作为,而是不作为,即不去干损害您健康权的事。同样,他人的健康权利也是您的义务。在民事活动中,物权的行使依赖于他人的消极义务,比如您对书的所有权依赖于他人不拿走和毁损您的书,但债权的行使依赖于相对人的积极义务,比如您拿书的权利依赖于书店积极地把书给您。
  您有权利,是因为您有义务 如果您没有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对他人的身体加以伤害,则他人有权依法自卫,对您的身体加以伤害,此时,您便不再有相应的健康权利。
  您有义务,是因为您有权利 如果您本身的健康权没有受到尊重,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则您也没有义务尊重加害人的健康权。对他人的伤害行为,您有权坚决予以还击。
  您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但可以受合法的“侵害” 非法侵害您的健康权的行为会构成刑法上的伤害罪,将依法受到刑事追究。但您的健康权可能受到法律允许的“侵害”,外科医生为您作手术,或您参加拳击时,对手打伤您的眼睛,这些行为虽然也破坏了您身体的自然或良好状态,但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伤害罪。

1.3.3 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是文明生活的需要
  人是生而自由的,理应什么事都可以干,但既然要与他人共处,自由就应受到限制。如果您有随便向他人动拳头的自由,他人也有随便向您动拳头的自由,这样每个人的安全都没有保障,结果都是没有了自由。为了大家的安全和人与人之间更好地相处,法律就对动拳头的自由加以限制,使所有的人都不再有权利动拳头。因为有了法律规则,人们便摆脱丛林生活状态,过上一种可以称之为“文明”的生活。哲学家说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权利便是请人去做天使,义务就是防人去做魔鬼。因为法律让我们能像天使一样生活,您就无须每天担心谁会向您动拳头,或您如何逃命,而只须勤奋工作,做好养家糊口的事业。但文明生活需要我们每个人去精心养护,一旦法律受到破坏,或每个人都没有了权利或义务,一些人便很容易变成魔鬼。此时,即使我们还有科技,还有艺术,或甚至还有宗教,我们仍然难免回到弱肉强食的丛林生活中去。

1.3.4 本书以权利为线索
  权利与义务相反相成,互为因果的。因为您是受法律约束的,所
  以您受法律的保护;因为您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您须受法律的约束。权利与义务不可分立。但在过去对公民的普法教育中,我们看到了人为地割裂权利与义务的情况,即在普法教育中只谈义务,不谈权利,或多谈义务,少谈权利,普法教育变成了义务教育,或听话教育,此种普法只会使人对权利义务的辩证关系产生误解。
  本书以权利为线索,并非只强调权利,不重视义务,而是充分相信您能理解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能在权利的背后发现和识别义务。因为有权利,就必然有义务,不是您的义务,就是别人的义务;不是别人的义务,就是您的义务。

第4节 民主与法治
  民主制度是由多数人按法律程序主导国家公共权力、并确保所有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少数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政治制度。多数人主导,严格的法律程序和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是民主制度的三大要素。如果只有多数人主导,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少数人利益的保护,就可能陷入“多数人暴政”。法治即法的统治,指人民的意愿在上升为国家意志后具有最高的权威。关于民主制度和法的统治,本书在公民的监督权部分会作详细地讨论。

第5节 公权力与私权利
  公权力也叫公共权力,是为公共利益的目的由国家机关(也叫公共权力机关)行使的强制力;私权利也就是通常说的“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利益或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本书在“权利与义务”部分对“权利”有专门探讨,本部分主要研究公权力及其与私权利的界限。

1.5.1 公权力产生的假说
  有许多理论解释公共权力机关的产生,其中一种说法是:人们生来就有某些权利,比如人一生下来就有活着的权利,我们称为“生命权”;为了活着,人必须劳动,于是派生出与生产和生活有关的权利。起先并没有公共权力机关,只是人们共处的时候发现有些共同的事务需要找专人来管,于是大家达成契约,将自己的权利让一部分出来,通过投票选出专门人员来行使这些权力。人们一边服从他的管理,一边对他的管理进行监督,发现不称职时就另外换人。由于社会发展,公共事务增多,专门人员也增加,就需要设立各机构对公共事务进行分工管理。后来这些契约被称为“宪法”,这些由公民们让出来的权利被称为 “国家权力” 或 “公共权力”,这些专门人员被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共服务人员”,这些机构被称为“国家机关”或“公共权力机关”,这种说法被称为社会契约理论。

1.5.2 公权力产生的合法方式——选举
  社会契约理论用最善良的愿望解释公共权力的产生,不幸的是,历史上每当政权更替的时候,我们很少看到表决的选票,却经常看到杀人的屠刀,看到尸横遍野,血流成河。在靠实力说话的社会,暴力是争夺统治地位的最常见的工具。但是,暴力只产生征服者,并不能产生公共权力。征服者可能凭武力取得统治地位,他人也可以凭武力推翻其统治,问题不在于合不合法,而在于有没有实力。
  权力不因为统治者声称自己代表了人民的利益而成为公共权力,因为没有人民的同意,任何人都无权代表公共利益,正如律师代表当事人必须取得授权委托书一样,要代表人民的利益,也必须由人民先办理委托手续,那就是选举。
  只有选举产生的权力才是合法的权力;只有合法产生的权力才能叫做公共权力。
  本书在“公民的监督权”部分,对选举权还有详细讨论。

1.5.3 公共利益——公权力的目的
  公共利益是与全体公民有关的利益。它不是多数人的利益,也不是少数人的利益,而是所有公民的共同利益,或者是社会的整体利益。比如国防是公共利益,因为一个国家的人民要想和平,就必须作好战争的准备。环保利益也是公共利益,因为,如果没有美好的生活环境,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不会美好。有些利益看上去与自己无关,但仍然属于公共利益。比方说,您可能没有孩子读书,但这样不意味着国家的义务教育政策就与您无关,或不是公共利益。孩子不能读书不光影响孩子的利益和家庭的利益,也会影响社会的共同利益。如果孩子没有得到适当的教育,或社会上文盲的人数增加,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就会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别人家里的孩子是否读书,最终也会影响自己的利益。
  公共利益的内容是变化的。过去您在河边洗衣服,是否用肥皂由您自己定,现在如果要治理这条被污染的河流,能否继续使用肥皂就可能涉及公共利益了。过去登记结婚是否体检涉及公共利益,现因婚姻登记法律的修改,强制婚检被取消,是否进行婚检,可由您自己做主了。可是,由于强制婚检被取消,据说有生理缺陷的新生儿越来越多了,影响了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因此,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呼声又越来越高了。
    公共利益的范围复杂且影响深远,只能由法律来确定,所以,宪法把立法的权力交给人民和人民的代表,由人民和人民的代表来决定决定哪些是公共利益,哪些不是。

1.5.4 公权力与私权利之界线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以法律的规定为准。对公权力来说,法律没有授权就不能干,即“法无明文规定(授权)的,不得行之”。[参见刘作翔著;《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175页]对私权利来说,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干,即“法无禁止便自由”[同上,第181页]。
  延安曾经发生夫妻看黄碟事件。居民张某夫妇在家观看黄色录像,遭人举报,遂有警察闯入,双方发生争执,后张某被强行带去。事件引发关于公权力界线的广泛争论。多数专家认为,法律只禁止以牟利为目的的制作、贩卖和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未禁止夫妻在家中观看黄色影碟的行为,警察强行闯入住宅抓人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人身自由、家庭隐私和住宅安全,是典型的越权行为。事件的结果是警察放人并道歉,派出所所长被撤职(参见“延安夫妻看黄碟事件划上句号”,陕视网,2003年1月2日)。这件事说明,一个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如果他不知道权力的界线,那么他掌握的权力无论对自己还是对他人都可能成为灾难。弄清法律的规定,查明法律为公权力和私权利划定的界线,并按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力,是免于灾难的唯一途径。



1.5.5 公权力与私权利之关系
  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 公共权力因人民的让与而来,没有人民对权利的自我限制和让与,便不会有公共权力。
  公权力是为了保护和促进私权利 人民之所以愿意自我限制和让与个人权利,是因为把个人权利拿一部分出来由更具专业精神的人来统一行使,结果会更加有效,并且,在私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公权力可以依法提供救济。
  公权力与私权利此消彼长 公权力越大,私权利就越小;私权利越大,公权力就越小。越权的公权力会侵害私权利,非法的个人利益会侵蚀公权力。比如交税,您上缴税款越多,国库就越富足,公权力可支配的财力就越强大,反之,亦然。如果政府任意增加税费项目,就会侵犯您合法财产权;如果您偷缴、漏缴税款,虽然看上去暂时对您积累个人财富有利,却会损害国库收入,并会损害公权力为您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最终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环境和您挣钱的机会,从而间接损害您的个人利益。

1.5.6 对公权力的约束
  理性的公民社会对公共权力有一种本能的警惕。因为人很容易犯错误,就像健康的人也很容易患感冒一样。如果单个人或几个人一起干坏事,其影响通常有限,法律也较为容易对付;但如果公权力被用来干坏事,后果就严重得多,法律也较难加以制服,因为它是以人民的名义,用纳税人的钱,披着合法的外衣,打着为您服务的旗号。所以,如何约束公权力,以便更好地保护我们自己的权利,应当是我们吃饱以后要想的第一件大事。
  几千年以来,思想家们从来没有停止过对这件大事的思考,并且也慢慢找到一些有效的办法,比如分权、制衡和监督。

1.5.6.1 分权
  分权就是把公权力加以分解,然后交给不同的权力机关来行使,以防止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被分解成多个部分以后,就减少了各个权力部门同时犯错误的可能性。即使有人犯错误,也只涉及某个或几个权力部门,而不会涉及整个公共权力机关。经济学家们总是提醒您别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同样,法学家们也希望公共权力不要集中于某个人或某个机构身上。就像一帮朋友喝酒,久别重逢,盛情难却,喝它个昏天黑地也是有的,但绝不可个个大醉,总得有人当司机送弟兄们回家吧!
  启蒙思想家们把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谓之三权,三种权力平行设置,互不隶属,叫“三权分立”。孙中山先生在三权之外又加上考试和监察两种权力,谓之五权,规定这五种权力的民国宪法也叫“五权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监督宪法的实施、选举国家机关最高领导人等权力。在最高权力中派生出行政权,由政府行使;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检察权,由检察院行使;军事领导权,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地方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行使相应的立法、行政、审判和检察权力。
  分权不仅在权力种类的划分上,即使在同一权力系统,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同一权力机关内部的部门设置和分工,上、下级之间的申报审批制度,审判机关的合议、上诉和复核程序等等,都是分开行使权力的方式,其目的只有一个:让公权力尽可能少犯错误。其道理也很简单:几个人同时犯错误的可能性比一个人犯错误的可能性要小得多。

1.5.6.2 制衡
  制衡是用权力来约束权力。
  权力是由人行使的,行使权力的人都是有野心的,即使没有野心,也会变得有野心,如果不加约束,他一定会专横地滥用权力。制衡就是让野心去抵销野心,让专横去对付专横,从制度上防止权力滥用。杰弗逊说:自由的政府是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的。分权之后,公共权力以不同的形式分别存在,“各抱地势、勾心斗角”,以遏止某一种权力的膨胀,维持权力的均衡。
  依我国宪法体制,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分别行使行政、审判和检察职能,政府从事公共行政服务,但对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处分要服从审判权;在政府、法院和其他权力机关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的违法行为受检察机关检控;检察机关有权检控,无权审判;法院有权审判,无权制定法律;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都必须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虽有最高权力,但其代表由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人大选举产生;而地方人大的代表最终都由人民选举产生,于是,我们回到古典的“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自然法理念。可是,人民都要依法接受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服务,这是一种约束的循环,这种循环颇像孩子们玩的斗兽的旅游,大象最大,依次是狮子、虎、豹、狼、狗、猫、鼠,鼠虽最为弱小,也排在最后,但有绝活,它可以机敏地下河游泳,并可以伺机钻进大象的鼻子或耳朵吃掉大象。自然界一物降一物的道理与权力制衡的道理是相通的。但是,一旦存在某种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力量,法律关于权力制衡的设计就会是竹篮打水。问题不在于这种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力量是否先进或正确,或是否代表了您的利益,而在于这种力量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危险,因为它损害的不是某种特定的权力和利益,而是损害维护权力制衡的整个法律制度。

1.5.6.3 监督
  一般所说的监督,包括了权力对权力的制衡。本文所说的监督,特指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约束,即以个体形式分散存在的私权利对以集合形式整体存在的公权力的约束。作为一个公民,您可能在分权和制衡方面无能为力,但可以在监督方面大显身手。由于监督权在公民权中的重要性,本书将设专章加以论述。

1.5.6.4 公权力的约束与效率
  公权力在分权、制衡和监督之后,其效率必然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公权力在受到各种约束后,为您提供公共服务的速度会减慢。好的制度设计总是希望既有约束、又有效率,但如果实在不能两全,还是应该将约束放在首位。这好比您家的老人赶路,您是希望他走得慢一点、稳一点,还是希望他走得快一点,但可能会摔跤?毫无疑问,您会选择前者。因为虽然走得快,可一旦摔跤,就可能很长时间不能走路了。中国历史上出过许多有作为的帝王,他们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创造过丰富的文化和无尽的财富,可正因为没有法律约束他们,也就没有法律保护他们,他们谁也没有逃脱过王朝更替的轮回,而那些文化和财富也在无数次轮回之后所剩无几。中国人用武力改朝换代的传统是逼出来的,不受法律约束的帝王们最后受到另一种形式的约束,他们的很有效的统治成果也多在这种约束中化为灰烬。所以哲人说,在历史贫乏的国家,人民是幸福的。法学家们主张把约束放在首位,是因为公权力的目的不是为了历史的灿烂,而是为了人民的幸福。的确,除了人民的幸福,公权力还有什么别的目的吗?

第6节 真理与正义
  真理是客观事物的存在及其运动规律,正义是利益和责任的合理分配与承担;真理统帅科学探索和科学研究;正义统帅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利益和责任的合理分配不是真理的问题,对客观规律的探求也不是正义的问题;正义是相对的,真理是客观的;正义主导人与人的关系,真理主导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正义的方法有规律可循,属于真理的范畴,追求真理的目的仍然是服务于人类自身,仍然是为了正义;正义是看得见的,真理是无止境的;正义是各得其所,真理是探索无尽。
  民主是通过人民分享权力来实现公共权力和公共责任的合理分配,是为了政治的正义;市场经济是通过生产要素的自由组合和自由流动来实现财富的合理分配,是为了经济的正义;法治是通过国家的强制规范实现公民间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分配,是为了社会的正义。专制是少数人对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独占,是对政治正义的破坏;垄断是少数利益集团对生产要素及其组合和流动手段的独占,是对经济正义的破坏;人治是个人对权利义务的分配权和裁断权的独占,是对社会正义的破坏。
  正义在于“合理”?“理”在何处?“理”在文化、宗教、传统、时尚,在社会的集体心理和普遍良知,在自由、平等、人道等现代文明的基本价值。社会的发展将使自由、平等和人道等基本价值的内容更加丰富,自由、平等和人道的基本价值内容的丰富将使正义的内涵更加充实,正义内涵的充实将使民主、市场经济和法治更加完善,民主、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完善又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发展。如此循环往复,以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