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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述

宁放坏人不冤好人----朱征夫律师评“佘祥林案
发布时间:2009.09.18 阅读:94
  近日,我所朱征夫律师接受《广州日报》的邀请,就“佘祥林”一案发表评论。全文如下:


  宁放坏人不冤好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法学博士朱征夫律师至今仍在研究佘祥林案。对于佘案,朱征夫律师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种经验和教训应当吸取:
  “中国过去有一种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错误观念。但实际上,不能以牺牲人权的方式,包括牺牲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方式来打击犯罪。”
  他还认为,疑罪从无可能放纵坏人,疑罪从有却可能冤枉好人,但正确的价值选择应当是宁可放纵坏人也不能冤枉好人。因为,如果一种制度可以冤枉好人,这种冤枉必定是由公权力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普遍地发生,所带来的灾难要大得多。

  有罪推定易导致刑讯逼供
  在佘案中,媒体多次提到司法当中的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朱征夫认为,无罪推定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律地位的程序规则,它要求以无罪的法律地位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程序保护,直到审判机关判决。
  “但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面临着几千年来有罪推定的传统,要彻底消除有罪推定可能还需要时间。但不应忽视的是,有罪推定与刑讯逼供是孪生姐妹,而刑讯逼供又必然导致屈打成招———在这些案件中,关键证人差点被逼自杀,佘祥林的哥哥因上访被拘留,母亲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被关了九个多月,这都是有罪推定的大环境造成的。”
  “实践中,冤案基本上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在本案,佘祥林交代了四种作案手段,五种作案动机,作为一个有正常智力的人,岂不知杀人的法律后果?怎会如此‘积极’地交代?唯一的解释就是刑讯逼供,交代是打出来的。”
  “‘民愤’也是造成佘祥林冤案的原因,面对社会舆论压力,司法机关不将佘祥林判刑似乎难以交代。如果把民愤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势必将理性裁判变为群情公审,司法公正成为易受操纵的社会情绪的牺牲品。”
  别因纠正错案产生新的错案
  “即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他们的家属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受保护。但在本案中,不仅佘的哥哥、母亲先后被关,连女儿上学的学费减免待遇也被取消,因而被迫辍学,孩子的受教育权被严重侵犯。”
  “佘祥林案件曝光后,追究佘案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成了社会共同呼声。结果是,有关办案人员很快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追究责任的方式似乎不完全是依法进行的,其中一名叫潘余均的办案民警终因精神崩溃而自杀,其家属为讨说法,竟然找不到一名律师敢接此案。我们不能以错误方式纠正错案,否则又会产生新的错案。”


  事件回放:
  ■妻子失踪(1994年1月20日)
  1987年,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21岁男青年佘祥林与邻村24岁女青年张在玉结婚。次年生下一女,取名佘华蓉。1994年1月20日,张在玉失踪。佘一生命运就此改写。
  ■发现女尸(1994年4月11日)
  1994年4月11日早晨,雁门口镇吕冲村9组一村民,在离村子不远的窑凹堰塘边发现一具身体已高度腐烂的女尸。当晚,佘被京山县公安局刑警队带走,罪名是“涉嫌谋杀妻子张在玉”。
  11天后,由京山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鉴定书显示,死者系佘妻子张在玉,系被钝器击伤后沉入水中溺水窒息而亡。4月28日,佘被逮捕。
  ■一审死刑(1994年10月13日)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死刑,佘提出上诉。
  ■良心证明(1995年初)
  1995年初开始,一封落款日期为1994年12月29日的申诉状和一封盖有“中共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支部委员会”印章的“良心证明”被寄送到湖北省高院、湖北省检察院等部门。
  这份证明的出具者系原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党支部副书记倪乐平,内容为几名目击者对张在玉并未死亡的证明。后来与这份证明相关的4人均以涉嫌“包庇”等罪名被羁押和监视居住。
  ■重审入狱(1998年6月15日)
  1995年1月6日,湖北省高院对佘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经过约1年的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送原荆沙市检察院起诉,同年5月8日,原荆沙市中院以“退查后均无解决实际问题,疑点无法排除”为由,将此案再次退查。
  1998年6月15日,佘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1998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妻“死”复生(2005年3月28日)
  2005年3月28日中午,11年前被丈夫“杀害”的张在玉“死而复活”,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证实其身份后,确认当年发现的女尸不是张在玉。
  ■走出监狱(2005年4月1日)
  3月29日晚,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当年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将此案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4月1日,佘祥林走出湖北沙洋监狱。
  ■宣判无罪(2005年4月13日)
  4月13日上午,佘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无罪。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正式对佘祥林故意杀人案下达无罪判决书。
  ■2005年8月31日,佘获得第一笔赔偿。
  ■2005年11月4日,佘获得最后一笔赔偿。


  佘祥林新年感谢全国媒体并非常希望———
  监狱里不再有冤案

  佘祥林出狱后第一件事就是到母亲坟前跪拜。

  佘祥林终于和女儿佘华蓉团聚在一起。
  “这几天,新房就要完全竣工,马上就可以搬进去了。”2005年12月10日,佘祥林语调平和,眼睛眯成一条缝看着窗外,嘴角流出一丝丝青烟,“我现在还没考虑住进去,因为手头上还有些事要做。”
  佘祥林所说的新房,是指在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新盖的一栋砖瓦平房。这栋砖瓦房所用的地,是佘祥林父亲原来一直居住的土坯房———由于时间太长,土坯的裂缝已经很长很大。
  “如果再不修的话,不知道哪天就要彻底坍塌。”佘祥林说,“因为我,他们受的苦已经太多太多。现在,我母亲已经不在了,唯一能为父亲所做的,就是尽我自己最大的努力,让他住好一点,吃好一点。”

  获得68万赔偿难寻11年时光
 就在今年11月4日下午,佘祥林拿到了京山县公安局以现金支票形式支付的一次性补偿22.6万元。补偿的理由是:佘祥林关押期间腿、眼受伤并丧失劳动能力。至此,可谓2005年影响最大的冤案———佘祥林杀妻冤案才真正走完了所有的法律程序正式结案。
  而在此前,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佘祥林因为限制其人身自由赔偿了25.6万余元,加上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发放的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佘祥林个人获赔(补)总额超过68万元。
  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些钱,才有了那栋不起眼的砖瓦平房。但是,佘祥林自己现在仍然租住在雁门口镇西郊一栋废弃的宿舍楼里。这里的房间大多空着,楼道上下布满了灰尘和蜘蛛网。

  眼睛没治好夜夜难入眠
  走进佘祥林的房间,里面的陈设极其简单,但却收拾得整整齐齐。饭桌上,摆放着上一顿没有吃完的两碗青菜和一瓶已经开启的白酒。唯一的电器是摆放在客厅东头的29英寸大彩电。佘祥林说,这是他刚出狱时,两个哥哥凑钱买来给他“解闷”的。
  但是,这台彩电对佘祥林来说,也无异于收音机。“我几乎看不清电视画面。”佘祥林说,“我的确是将它当作收音机来使用的。”
  说起电视机,触动了佘祥林敏感的神经———因为视力被严重损害,佘祥林认为自己其实已经是个废人了。佘祥林嘟囔着,“我还是非常想干活的。在监狱里麻木惯了,还不至于苦恼这些。但现在,我感觉越来越苦恼。”
  “眼睛没有治好,我连出个门都难。”佘祥林说,他每天只能睡3个多小时,然后就再也无法入眠,总是感觉夜晚太长,可到了白天又不知道干些啥。恍惚之间,过去11年的生活片断,总会杂乱无章地闪现在脑海中,其中有人大声地说话,也有人悲声地哭泣,但具体是谁,在什么地方,佘祥林说记不起来了。
  说话间,佘祥林不时伸手捂住双颊:“多说几句,这里都生疼生疼的。”即便一言不发,佘祥林的双颊也止不住颤动,口里吐出一些含混不清的话,但具体是什么,他自己也闹不明白。
  我试图聊些轻松的话题,于是就转移到了他曾经对我所说的一件事:他很想找个老婆,将已经破碎的家庭重新建立起来。
  事实上,就在本报几个月前将佘祥林的这一想法报道出来后,他的确收到了大约六七封表白爱慕的信件。对于这些信件,佘祥林都一一亲笔回信。
  在这些信中,我注意到一名深圳市的女青年的来信。在信中,这名女青年劝他不要悲观失望,“面对生活,你没有失望,面对挫折,你没有倒下,这才是真正的男子汉。不要灰心,真正的爱很快就降临到你的身边。”
  而且,在信的最后,这名女青年不仅诚恳地邀请佘祥林到广东做客,帮他抚平心灵的伤痛,并表示“如果觉得合适的话,愿意跟你组建一个恩爱的家庭”。


  面对求爱信自言是包袱
  不过,对于这个话题,佘祥林刚开始的确很有热情。但聊着聊着,佘祥林又沉重起来。“我现在算不上一个真正的男子汉,因为我不仅不能成为她人的依靠,相反,找了我之后,我便成了包袱———一个不算轻的包袱。”佘祥林摇了摇头,“我自己不希望看到我现在这种样子。”
  的确,被冤案缠身前,佘祥林是多么的健壮。“他的手臂都快要有我的大腿粗了。”在雁门口镇开小餐馆的张民如是说,“现在他的样子,和那个时候相比,简直是判若两人。”
  可以说,对于今后的婚姻问题,佘祥林的心情可以用“既想更怕”来形容。“万一出现不幸的话,还不如现在就不结。”佘祥林说,“已经受过一次严重的伤害,我不想再来第二次。我怕自己经受不起。”

  阅读女儿来信是难得的快乐
  现在,唯一能够让佘祥林长时间高兴的事,就是收到女儿从湖北宜昌学校的来信。“她现在很好,这不,今天又收到了她的一封信。”佘祥林拿起床头的一个白色信封,“我在监狱里,这孩子没少受苦,也停止了学习。现在,她可以勉强挽回一些学习方面的损失了。”
  佘祥林说,女儿的来信说得最多的就是叮嘱他要好好照顾自己,尤其是敦促他要去医院治疗眼睛,并将身上的伤治疗好。“除了这些,就是她在学习上的一些情况。”佘祥林说,“每次来信,我都要看上几遍,尽管每次看信对我来说都是件非常费力的事情。”
  当然,收到女儿来信之后,佘祥林也会给女儿回信。刚开始给女儿回信时,佘祥林满纸都是愧疚———他认为自己对不起女儿,让她小小年纪就受了很多苦。不过,现在这种情绪已经慢慢平息下来,他现在更多的是对女儿述说自己的迷茫和困惑。
  这些迷茫和困惑,佘祥林当然也会对一直在为他的案子奔走的大哥佘锁林述说。“现在还能说什么呢?只有多宽慰他,让他不要多想。”佘锁林说,“不过,我们是没有经历过他的那段生活,没有吃过那种苦,所以也许这种宽慰是没有多大用的。”
  除了佘祥林的母亲因为冤案已经去世多年,佘锁林是佘祥林冤案中受牵连最大的人之一。不仅被公安机关多次传讯,而且差点失去了工作。但现在,佘锁林的工作生活都已经恢复正常。唯一和以前不同的是,佘锁林空闲时在雁门口镇多了一个去处———佘祥林租住的废弃宿舍。
  佘祥林好酒,但不酗酒。从监狱出来之后,他每天总要喝上一两杯。今年11月8日,他给我发来一条短信———很显然,这条短信不仅仅只是发给我,同时也是发给所有采访并与他相识的全国各地记者。在短信中,他恳请我们,有空就到他那里坐坐,“喝上两杯”。
  佘祥林认为他自己是“不幸中的幸运”。“如果没有新闻媒体的朋友们,我不可能有今天的这种结局。”佘祥林说,“所以,我一直对媒体都心存感激。”
  我相信,佘祥林所说一定是他的真心话。但是,作为最早参与报道该冤案的记者之一,相信和其他媒体的记者一样,都没有谁会想到自己要成为佘祥林的“恩人”。“我们都是出于新闻敏感,出于工作,当然也出于悲愤而去采访这件事情。”一位曾经报道了该案的记者如是说,“至于事情沿着什么样的轨迹发展,这不是我们考虑的范畴。所以,佘祥林没有必要感激我们,他感激的应该是社会的进步。”
  “感谢媒体记者感谢辩护律师”
  除了新闻媒体,佘祥林说感激最多的,就是他的代理律师周峰。正式结案后,周峰拒收任何办案费用。他说,这是一起非常明显的冤假错案,应该引起全社会的警觉和重视,只有让所有的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真正做到保护、尊重和捍卫公民的人身权利。
  又是一个新年即将来临———这也是佘祥林从监狱出来后要过的第一个新年。“春节是越来越近了,总算可以和家人过个不算团圆的团圆年。”佘祥林说,“不过,一想到过年,我的脑子里就冒出一个问题,监狱里是不是还有类似我这样的冤案存在。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非常希望,来年但愿不要再出现这样的冤案———真的,这是我新年最大的心愿!”


  链接
  “聂树斌案”:判死十年后真凶落网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当时的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组成“8•5”专案组并将犯罪嫌疑人聂树斌抓获,警方随即宣布破案。
  之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改判,以强奸罪判处聂树斌有期徒刑15年,以故意杀人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1995年4月27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当地某砖瓦厂内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供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叫王书金,河北广平人,曾在河北省强奸多名妇女并将其中4人杀害。
  河北广平县公安局将王书金押回河北并带其到所交代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在石家庄郊区孔寨村附近指认当年作案现场时,受害人康某的亲友告知:这起案件早被当地警方宣布告破,聂树斌早已于十年前被执行死刑。

  注:
  入狱之前
  当年佘祥林是派出所联防队员,身体很好,如今他落下了一身病痛。

  冤案文件
  这是当年对佘祥林“杀妻”冤案进行起诉、判决和裁定的几份法律文书,以及村民的“良心证明”。

  狱中日记
  无钱交电费,佘祥林的老父在破屋中秉烛读儿子的狱中日记。


  母女相见
  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左)与女儿相见,母女相见无语泪先流。张在玉说“我女儿才是最大的受害人”。

  ----转载自2005年12月20日《广州日报》B4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