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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述

跨行查询收费的罪与恶
发布时间:2009.09.18 阅读:78
  从2006年6月1日开始,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工、农、中、建将对持银行卡在柜员机上跨行查询的客户收取服务费。尽管公众质疑和反对的声音一片又一片,但看来这些金融巨头们并不在乎公众的态度。虽有人大代表提出叫停收费的议案,也有个别客户提起了对有关银行的诉讼,银行仍然我行我素。这一次,公众在金融巨头们面前真正领略到了自己的渺小和无助。这情形,使人想起螳臂当车和蚍蜉撼树之类的成语。现在,持卡人除了乖乖地掏钱,似乎没有别的法子了。
  问题不在于每次收取的服务费是两毛钱还是三毛钱,在质疑和反对收费的理由中,没有一条理由说收费太高。问题也不在于收费之前有没有举行听证,因为根据《价格法》,政府的行政收费和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收费才需要举行听证,银行收费属于企业行为,跨行查询收费不需要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定价,不在要求听证的范围;更何况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价格听证的作用是值得怀疑的,不论听证会上有多少反对意见,价格总是在涨,那些热闹非凡的价格听证会,最后都不过是涨价的消息发布会,让公众做好多掏腰包的思想准备而已。看上去是给了机会让公众说话,其实讲的话被当成耳边风,所以讲不讲也罢。跨行查询收费的真正问题在于它们的行为方式:它们太霸道了。这些在国内金融市场拥有绝对优势的国有银行或国家持有相当股权的银行,相互间常常为争夺市场和客户资源打得头破血流,这一次却惊人地团结一致。为了对付消费者,为了对付小银行,它们终于找到了共同的利益,并利用了共同的优势,并合谋采取了行动。
  所谓“收回成本”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不错,跨行查询是有成本的,但办银行卡要收年费,如果跨行查询要收回成本,那年费干什么用去了呢?再说,柜员机二十四小时运行,用不用都得开着,除了查询,还有转账、提款等功能,有什么证据证明跨行查询的成本可以单独核算,并且每次就是两毛钱或三毛钱?本来,持卡人把钱存到银行,由银行用来经营获利,银行一面支付利息给持卡人,一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这些金融服务中,就包含了免费查询。可以说,免费查询服务是存款合同的一部分,是银行为持卡人的存款和年费支付的合同对价。既如此,岂有对跨行查询另行收费的道理?
  所谓遵循“国际惯例”的说法也同样经不起推敲。在国际上或在其他国家,跨行查询有收费的,也有不收费的。既然是国际惯例,就应当是跨行查询都收费,如果有不收费的,就说明不存在跨行查询一定收费的国际惯例。实际上,拿“国际惯例”当说词早就没有什么新意了。去年闹油荒,石油巨头们就反复使用“国际惯例”这个词,说是国际市场的原油涨价了,国内的汽油也要涨价,否则就没法干了。于是,石油巨头们把“国际惯例”作为理由,把油荒作为手段,对政府和消费者进行要挟,目的是为了涨价,或取得自己定价的权力。它们没有想一想,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按照市场竞争的规则,它们能取得石油产品或金融产品的垄断经营地位吗?可见,无论是金融巨头,还是石油巨头,或是其他什么巨头,它们的手法如出一辙:在取得垄断经营权、进行垄断经营的时候,是绝口不提国际惯例的,因为按国际惯例,它们可能既拿不到垄断经营权,也无法搞垄断经营;它们只在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时候才会提“国际惯例”,因为按市场规则,企业主要以赢利为目的,不需要承担类似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它们在从社会摄取财富时是不会强调“国际惯例”的,它们只在社会需要它们作贡献时才会抛出“国际惯例。
  这是践踏诚信的违约行为。众多的持卡人,他们在存款和申办银行卡的时候,并没有被告知跨行查询需要收费。有的银行在拉存款和推广银行卡时把免费查询作为一项重要服务承诺。有的银行即便没有明说免费查询,但作为存款和银行卡年费的对等条件,事实上的免费查询也一直是客户存款和申办银行卡的默示前提,或者说是客户与银行之间存款合同关系的默示条款。正是基于客户对这些银行服务的信任,存款合同关系才得以发生和继续。可就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银行单方面宣布增加收费项目,并不顾客户的反对,强行收取费用,这等于说,这些银行对自己的服务承诺不认账了,客户对它们的信任落空了,合同被粗暴违反了。合同之所以被违反,不是因为客户违约在先,也不是因为这些银行没有了履约能力,更不是因为情势发生变更,合同没有了履行的可能和必要,仅仅是因为这些银行不想履行了,它们不讲诚信。它们可能认为不需要讲诚信,它们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这是赤裸裸的不正当竞争。众所周知,大银行有更多的柜员机网点,中小银行有相对少的柜员机网点,这就意味着中小银行的客户在更多的情况下会使用大银行的柜员机。实行跨行查询收费,就意味着中小银行的客户会在更多的情况下被收取费用。长此以往,跨行查询收费的结果,必然是中小银行的客户向大银行转移。即使中小银行为了留住客户而代付这笔钱,它们的经营成本也增加了,于是,中小银行的竞争能力被削弱了,正当的市场竞争被限制了。如果只有一家大银行要求收费,那只是单个企业的经营策略的改变,并不损害市场竞争,但如果几家大银行在几乎相同的时间、按几乎相同的标准要求收费,那就是《价格法》禁止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因而也是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是垄断企业无耻的与民争利。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银行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消费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可以提取存款,注销银行卡,转而与其他银行合作。可是,当几家最大的银行像这样串通起来向消费者伸手的时候,消费者转到那里去呢?转到其他大银行的结果是一样掏钱,转到小银行只会掏得更多,在人们的经济生活日益依赖银行的今天,消费者对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竟然没法选择。本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并且,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但是,面对跨行查询收费,消费者毫无选择余地,更无从比较、鉴别和挑选,他们只能按照银行提出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这已经不是自愿、平等的民事行为了,它看上去更像是打劫。垄断企业干脆撕下了面具,不再把客户当“上帝”了。它们可能从来就没有真正把客户当过“上帝”,它们这一次就是要打劫“上帝”。
  国有企业,或叫全民所有制企业,它们由政府财政投入,由国家持股,并由政府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在理论上,全体公民在国有企业都享有权益,因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财政是人民的财政,但实际上,与国有企业有更直接利益关系的主要是这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职工、行使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以及与企业有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因素共同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团。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与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不一定是相冲突的,如果企业依法经营,利益集团的利益、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也可和谐相处,如果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垄断优势,搞垄断行为,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就会侵犯他人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或国家持股的企业,实际上蜕变为特殊利益集团的企业,或特殊利益集团持股的企业。
  垄断行为,主要指单独或者合谋地限制竞争的行为。我们知道,有垄断地位不一定有垄断行为。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有竞争,就会有优胜劣汰,在竞争中胜出的企业,可能会拥有不同程度的垄断地位,但不等于它们一定会利用优势地位去限制竞争。这些金融巨头们,它们在多年的政策扶持和社会支持之下形成经营优势,它们本可以利用这些优势更好地回报社会,或更好地应对国际竞争,可是,它们整天琢磨的却是如何进一步向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下手。于是,一系列过去不曾有过的收费项目粉墨登场,先是小额账户收取年费、然后是零钞点钞费,现在是跨行查询收费,等等等等。它们不断试探消费者的心理底线,逐步变本加厉。跨行查询收费是它们从单打独斗过渡为合谋行动的标志。它是典型的垄断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它的特征是联合定价,排挤中小竞争对手;它的目的是不正当利用经营优势,与民争利;它的本质就是将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凌驾于他人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之上。
  我们的社会正处在前所未有的变革时期,为避免社会变革带来剧烈的社会动荡,我们现在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社会和谐。但社会和谐的前提是社会公正,为此,我们不仅要悉心呵护开放、公平和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还必须坚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权益。可是,这些垄断企业,它们不择手段,见利忘义,它们的行为正在破坏成长中的市场经济,正在造成新的分配不公,正在对社会和谐构成持久伤害。它们不像国有企业,甚至不像通常意义上的企业,它们更像是一些寡头:政治上重权在握,经济上横征暴敛,法律上为所欲为,道德上寡廉鲜耻。它们的行为是不可忍受的。因为,它们今天要的只是两毛或三毛,明天,它们要的就会是两块或二十块,到了后天,它们要的可能就不仅仅是钱了。如果我们继续选择沉默,它们,为了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就会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无休止地对人民进行勒索。
  垄断甚于强盗。“如果强盗来了”,老师在小学课堂上问道:“我们应该怎么办?”小朋友们争先恐后地回答:“赶紧躲起来!”“跟他拼了!” “赶快报警!” 如今,我等小民面对强盗一般的垄断巨头,躲,是肯定无处藏身的;拼,也必定不是对手;所以我们只能选择报警:向国家报警,向人民报警。因为宪法说了,国家有责任打击强盗,保护人民;因为宪法还说了,共和国的一起权力属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