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评述
救救我们的孩子――写在参观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之后
发布时间:2009.09.18 阅读:111
这里绿树成荫,干净整洁,恬静祥和,如果没有沉重的铁门和威武的警察,没有人想到这是一所监狱,它更像是一所学校。但它确实是一所监狱,它的名字叫“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它是广东省唯一关押和改造未成年犯的场所。所谓“未成年犯”,是指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犯人;所谓“犯人”,是指经法院确认犯了罪的人。也就是说:这里关押的都是孩子,那些经法院判定有罪、并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孩子。这也说明,它不同于一般的监狱,它是一所特殊的监狱,它采取的半天上学、半天劳动的特殊的监禁和管教方式,因为在这里接受监禁和管教的不是成年人,而是一帮孩子。
与干警们的交谈是令人感动的,他们在经费有限,编制不足的情况下超负荷工作,把管教所管理得井井有条。和孩子们的交谈也是亲切和融洽的,他们平静地讲着自己的故事。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故事:他们是如何逃学或辍学的,如何开始早恋的,或如何学会抽烟、喝酒、赌博、上网甚至吸毒的,然后,便是如何偷摸、抢劫甚至杀人的。孩子们的神情并不沉重,他们或者已经沉重过,或者还没有学会沉重,他们看上去跟铁门之外的孩子们一样轻松。然而,在表面平静和轻松的背后,我们感受到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形势和孩子们的成长所面临的深刻危机。
一、我们可以了解一组统计数字。按照管教所提供的资料,该所2002年新收押未成年犯1096人,2003年新收押1636人,2004年新收押2246人,2005年新收押2670人,年均增长超过30%。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正呈逐年大幅增长的趋势。
而且,从1998年到2003年,未成年犯作案时的平均年龄下降了两岁,从17.6岁下降到15.7岁。许多未成年犯初次实施犯罪的年龄是14岁,初次实施犯罪时年龄在14到16岁之间的占81.6%。这也意味着,未成年犯的年龄正在走向低龄化。
在未成年犯中,有51.8%属于省外流动人口,在48.2%的本省未成年犯中,也有相当部分属于省内流动人口。也就是说,未成年犯以流动人口占多数。把公民分成本省人和外省人并不符合宪法确立的人人平等的原则,统计数据只是为了说明未成年犯的人员构成。
是什么原因使这些孩子年纪轻轻就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也许是一个复杂的犯罪学问题。不同的未成年犯,可能会有不同的犯罪原因:似是而非的价值观,有限的自制力,缺少温暖的家庭环境,芜杂的网络信息,泛滥的黄赌毒,等等。但是,只要看一看这些孩子的受教育程度,我们其实并不难寻找这些犯罪原因的共同因素。在管教所2003年新收押的未成年犯中,文盲、半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0.9%,2004年新收押的未成年犯中,文盲、半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9.9%,2005年新收押的未成年犯中,文盲、半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7.0%。有关调查数据所显示的未成年犯被管教前的身份,“无业”、“初中辍学”和“就读初中”的共占76.2%。
二、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至今已有二十个年头了。法律在当年施行之时,这些孩子都没有出生。既然在他们还未出生的时候就有了义务教育制度,并且这一制度明确规定了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义务教育阶段,怎么会有这么多的文盲、半文盲、小学文化程度和初中辍学的孩子?显然,义务教育之义务并没有得到完全履行。由于这一义务没有得到完全履行,这些本该在学校上学的孩子却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户籍不在当地等各种原因无法上学;由于无法上学,这些心智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的孩子们就不能通过学校生活与社会相对隔离,而不得不过早地走向社会;由于过早地走向社会,他们更容易受到社会不良现象的诱惑和毒害;由于没有劳动技能,且多数没有经济来源,他们有的就选择了非法的谋生手段,于是,本该像天使一样成长的孩子,却成了家庭和社会 的梦魇。事实上,从未成年犯的犯罪特点看,他们犯罪的动机单纯幼稚,多具有冲动性和随意性,拉帮结伙,手段残忍,以侵财型犯罪为主,这些特点都与他们所受教育不足和过早踏入社会直接相关。
本文无意点评《义务教育法》存在的所谓缺陷,虽然有人说这部法律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规定为义务主体,实际上并没有落实真正的责任人;这个问题其实是没有争议、也不应当有争议的,因为不管从哪一个角度、或哪一个层面看,政府,都是义务教育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本文也无意探讨所谓宪法权利的可诉性,虽然学者们普遍认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只有在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救济时,才能成为真正的权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个问题确实重要,但目前并不现实,因为建立宪法权利的诉讼制度需要时间,而孩子们,他们每天都在成长,他们需要学习,需要上学,他们等不了那么长的时间。本文所要强调的,是义务教育之义务得到完全履行的紧迫性。没有任何地方能够像少年监狱这样让人产生这种紧迫感。当然,这项紧迫的工作同时也有特别的复杂性。比如广东省,面对流动人口的义务教育的沉重压力,这个中国最富裕的省份现在也显得力不从心,这说明,“第一责任人”显然不能理解为只是地方政府或某些地方政府,所谓“责任”问题也不能理解为仅仅是钱的问题。这项工作如此紧迫,因为,与孩子们的交谈使人深切地认识到,我们在义务教育方面的任何迟缓和怠慢都会受到加倍的惩罚。迟缓和怠慢只是以叫穷、搪塞、或漠不关心为表现形式,而惩罚则是以家庭的破碎、孩子前途的毁灭、秩序的破坏甚至社会的撕裂为代价。
干警们承担着超常的工作压力,由于未成年犯增长太快,这个定编收押量为2800人的管教所,现在却要关押近4000人。他们希望政协委员们帮助呼吁,因为他们希望增加警力,扩建场地设施,加强师资力量。我们不能不帮助呼吁,因为道理是明摆着的,过去没有花足够的钱去建学校、请教师,现在只好化钱去建监狱、请警察;同样,如果我们现在不愿花足够的钱去建学校、请教师,我们将来不得不化更多的钱去建监狱、请警察。
三、我们的监护制度现在到了全面检讨的时候了。按法律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一规定是基于这样的假定,即父母是爱孩子的,只要他们的身体状况允许,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他们就能尽到对孩子的监护责任,所以法律规定,只有在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才能由其他近亲属,或经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来担任监护人。因为所谓监护能力,按有关司法解释,仅仅是从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上加以考虑。这一假定在多数情况下是正确的,几千年来,中国的家族、家庭和父母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发挥的独特作用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如果我们透视一下管教所的这些孩子们身后的监护关系,便能发现这一假定并不完全正确。有的父母可能不爱自己的孩子,即使孩子是亲生的;就算身体条件和经济条件都不成问题,有些父母仍然不愿对孩子尽监护责任;有的父母嫌弃或者虐待孩子;有的父母本身行为不端,教孩子吸毒或者偷摸。在那些孩子离家出走的案例中,我们几乎总能找到父母不尽监护责任、教育方式失当、对孩子过度使用暴力等原因。但是,即使父母监护不当,或不尽监护责任,按现有法律,只要父或母还活着,只要他们被认为还有监护能力,监护孩子的事仍然只是他们家里的事,与其他人无关。其他人,甚至于孩子本人,也难以请求变更监护关系,除非虐待行为已经严重到构成刑事犯罪的地步。试想想,谁能比父母更关心自己的孩子呢?这种监护制度没有把孩子当作有独立权利的人看待,他们虽然是国家的公民,但他们在家庭里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他们只是家庭的从属部分,法律似乎很难穿越家庭屏障直接保护他们。可是,法律并未因为孩子们不具有独立的人格而豁免他们的法律责任,如果他们的年龄在14周岁以上、实施了严重的刑事犯罪,他们就得受到刑事追诉。也就是说,在现行的监护制度中,孩子们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受到保护,可在现行的刑事制度中,孩子们却能作为一个独立的罪犯受到惩罚,这使孩子们的权利和义务处于严重失衡状态!
许多孩子的命运都是这种失衡状态的反映。如张姓少女,从小母亲经商常常不在家,父亲因工作需要经常在外应酬,她一个人在家没人管,初二就开始上迪吧吃摇头丸;另有一樊姓少女,父亲嗜赌成性,母亲为生计而卖淫,她在五年级就辍学并开始伙同他人进行盗窃,十五岁就以卖淫为业,这两位少女后来都走上犯罪的道路,并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
我们需要建立一种公共监护机构,作为现行监护制度的补充,用来对监护失职和监护不当进行救济。这种监护机构由政府或由政府授权的组织设立,在监护人失职或监护不当时,有条件、有期限地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它不同于救助站,福利院和工读学校,因为救助站主要帮助流浪乞讨的孩子;福利院主要帮助没有人抚养的孤儿和残疾的孩子;工读学校主要帮助有不良行为的孩子。公共监护机构是对监护人进行监督,并赋予孩子们相对独立的人格,在需要时直接向孩子们提供保护,防止孩子们受到来自监护人的虐待、遗弃、犯罪教唆等不当行为的侵害。建立公共监护机构估计是困难重重的,它需要立法,需要花钱,需要突破家庭传统,但它肯定是必要的。无论如何,它总好过无休止地去修监狱吧!
四、我们对自由权利的享用也该收敛了。不错,自由是神圣的。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自由权利,都是人民在长期的艰苦斗争中争取而来,有些还是人民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我们有理由珍惜并充分享用这些自由权利。但是,面对管教所的这些孩子,我们是否应当反思一下我们行使自由权利的方式呢?比如说,公民的婚姻自由我们在多年的与包办婚姻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斗争的基础上取得的,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按照婚姻自由的原则,结婚和离婚由公民自己做主,可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夫妻之间是否应当更加珍视和善待现存的婚姻关系?因为到目前为止,虽然没有人能肯定夫妻离异与孩子犯罪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谁也不能否认夫妻离异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同样地,制作、播放电影、电视剧和电子游戏,属于公民的表达自由的范畴,表达自由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受宪法的保护,可是,为了孩子们的心理健康,我们是否应当更严格地限制那些过份宣传暴力、色情和不良生活方式的影视作品?或尽早对这些作品作分级处理?或至少提醒孩子们在观看这些作品时应当有父母陪伴和引导?还有,公民的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网吧的经营在通常情况下属于公民行使财产权和享有经济自由的行为,但是,网络游戏会吸引孩子,孩子们更容易沉湎于网络游戏,而且,他们会分不清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差别,习惯了虚拟世界的喊打喊杀,他们极容易在现实世界如法炮制,所以才会有法律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并要求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网吧,等等。
也就是说,为了孩子,我们应当用更高的价值标准来衡量和行使我们的法律权利,或者说,孩子们自由和健康地成长,应当成为我们享用自由权利的一种新的价值目标。
他们不是别人的孩子,他们是我们自己的孩子。他们不仅属于自己,属于他们的家庭,他们也属于这个社会,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现在,让我们多想一想,看看我们能够为孩子们作点什么?
*本文引用的有关数据和资料,参见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和广东省预防青少年违反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广东省未成年人犯罪调研报告》,以及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人的《向省政协社法委考察团的汇报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