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评述
“孟浩事件”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09.09.18 阅读:134
一、案情简述
孟浩是广东省政协委员,曾经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了自己的电话和电邮,8月2日,孟浩委员收到广州市第三十六中学应届中考生小华(化名)的一封紧急求助邮件。信中反映,今年中考小华自己填报了广州市一中的公办公费的志愿,结果被录取为公办择校生,要多付4万元的赞助费。
8月4日,孟浩委员就小华问题前往市教育局了解情况,求见局领导时遭到拒绝,并在要求上电梯时遭教育局办公室陈副主任报警威胁。后办公室林主任接见孟浩,向孟浩表达歉意;8月7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函给省、市政协,要求成立联合调研组,对孟浩事件进行调查;8月8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函给相关新闻媒体,要求在调研结果出来前,不要报道和评论;8月11日,省政协正式复函,表示支持和保护孟浩履行其政协委员职责的行为,明确指出政协委员了解、调查社情民意的途径,并不只限于通过会议或组织的形式,对广州市教育局成立联合调查组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各当事方之法律地位
小华:公民,未成年人,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该权利包括平等享有公共教育资源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小华有权请求帮助和救济。如果加害方是行政机关,小华及其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人既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寻求救济,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救济。
孟浩:公民,广东省政协委员。
作为公民,按照《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孟浩享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孟浩有选择信访方式的权利,受到接待的权利,查询信访事项的权利,获得受理答复的权利,要求限期办结的权利等。《信访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均有约束力。
政协委员是被赋予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责的公民。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作为政协委员,孟浩享有民主监督的权利。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孟浩委员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政府的职能部门。广州市政府是依法在广州提供公共行政服务的国家机关。作为职能部门,广州市教育局主要向公众提供教育行政管理服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力由人民通过法律授予,权限由人民通过法律划定,经费由公共财政负担。政府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广州市教育局作为处理教育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对于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支持。
广州市教育局的陈副主任和林主任:公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他们接待信访和接受民主监督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他们个人在本案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他们代表广州市教育局承担接待信访、接受民主监督的职责。
广东省政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广东省的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条的规定,广东省政协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为主要工作职能。对于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的行为,广东省政协既有集体进行民主监督的职能,也有支持和保护政协委员个别进行民主监督的职能。
三、各当事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1、小华与孟浩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孟浩委员通过媒体公布了自己的联络方式,小华出于对孟浩委员的信任,请求孟浩委员给予帮助,委托关系即告成立。所以,孟浩委员的权利依据,既来自《宪法》、《信访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也来自小华的委托。孟浩的权利是公民信访权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权的结合。
小华与孟浩在本案的权利与他们之间关系的亲疏无关,即使小华是孟浩的女儿,也不影响他们在本案的权利。“闲鹤”在网上对他们的关系加以臆测,并指责孟浩委员“信访说情”没有依据。即使是“信访说情”,也是小华和孟浩的权利。
2、小华与广州市教育局之间是接受和提供教育行政管理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小华是未成年人,有权平等享受广州市的公共教育资源。广州市教育局有向小华公平提供公共教育资源的义务。
关于小华填报的志愿。志愿分公办公费和公办择校两种。小华认为自己填报的是广州市一中的公办公费,教育局的电脑资料却显示小华填报的是公办择校,因而小华须按规定多承担四万元的择校费。小华的分数符合公办公费的条件,她“主动”选择多交四万元的择校费的行为不合情理。在志愿填报是否存在错误的争议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广州市教育局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因为电脑资料并不能完全排除被他人篡改的可能性,广州市教育局认定小华填错志愿应当举出充分证据,如果没有充分证据,本案就应得出对小华有利、对广州市教育局不利的结论。另一方面,在电脑填报的志愿有争议时,根据一般证据规则,就应当以书面填报为准,小华书面填报的志愿就是公办公费。退一步讲,即使小华确属填错志愿,广州市教育局也应当向小华提供改正的机会,因为广州市教育局向小华公平提供公共教育资源的行为,应当按照最符合小华利益的方式进行,小华的分数符合公办公费的条件,按公办择校录取不符合小华的利益。小华被错误录取后,她和家人经过十多天的奔走仍未得到适当帮助,广州市教育局把错误录取的责任全部推给未成年人小华,并让小华承担所有不利后果,是不公正和不人道的行为,也是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
关于择校费。公办学校由政府财政支持,是公共教育资源的一部分,其提供的教育机会应当由公民按同等条件分享。考虑到公共教育资源是稀缺资源,把分数、地段等因素设置为享用教育资源的条件具有相对合理性,但是,由于公办学校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共事业单位,对分数不够的学生和非地段学生收取择校费只能以收回择校成本为原则,为此,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逐年公布择校的成本费用,以接受社会监督。收取高额择校费并以此赢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并不能赋予高额择校费的合法性,因为政府职能部门没有批准收取高额择校费的法律授权,其批准行为是越权行为和无效行为。高额择校费的普遍存在也不能证明自身的合法性,就像抢劫行为经常发生并不能证明抢劫合法一样。高额择校费从未经过任何严格的合法性审查。
3、孟浩与广州市教育局。作为公民,孟浩与广州市教育局的关系是提出批评和建议与听取批评和建议的关系;作为信访人,孟浩与广州市教育局的关系是信访与接访的关系;作为政协委员,孟浩与广州市教育局的关系是进行民主监督与接受民主监督的关系。由于孟浩事先告知了政协委员身份,孟浩与广州市教育局在本案的关系应当是民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民主监督的过程中,孟浩可选择行使《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
关于孟浩的请求。孟浩委员对广州市教育局的请求主要是王则楚委员在信函中提出的三点意见:①查证小华A24931高于提前批线A29707,为什么不能提前批录取;(2)查实举证责任,说明小华有没有填‘公办择校’;(3)在有争议情况下,应先行报到入学,不得因未交‘择校费’而不能报到,以免发生进一步事态。这三点意见均属程序性质,并未对事件责任作出过早判断,也未干预或者代替广州市教育局行使职权,符合民主监督主要是外部监督的基本要求。
关于民主监督的程序 媒体上有人以民主监督缺少法定程序为由对孟浩委员的行为提出质疑,理由并不充分。比如,法律从未规定公民吃饭的程序,公民们并不因此就不能吃饭了,正相反,这意味着公民们可以用任何方式填饱自己的肚子。没有法定程序,恰恰意味着民主监督可以用任何不违反法律的方式进行。
关于广州市教育局的工作秩序。有人担心政协委员都像孟浩这样进行民主监督,可能扰乱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实际上,这种担心没有依据,因为政协委员并未都像孟浩这样进行民主监督。考虑到接受民主监督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行政机关工作秩序的一部分,即使政协委员都进行类似的民主监督,也不会扰乱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只会促使行政机关建立适应民主监督的、新的工作程序。
关于陈副主任要求孟浩出示省政协的公函。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政协委员有个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这种权利并未要求必须集体行使,陈副主任要求孟浩出示省政协的公函没有依据。
关于孟浩要求见广州市教育局领导。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和建议并不一定要对该机关的领导提出。由于陈副主任和林主任正在代表广州市教育局听取批评的建议,孟浩委员要求见教育局领导看上去缺少依据,但孟浩手持王则楚委员给陈副局长的信函,王则楚委员是广东省政协常委、民盟广东省委专职副主席、广东省政府参事室参事,同时,考虑到小华入学的紧迫性,小华和家人与教育部门多次交涉无果的实际情况,以及人们普遍的对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的担心,孟浩委员的要求在当时条件下符合情理。
关于陈副主任威胁报警 陈副主任是在与孟浩发生争执后,并在孟浩委员要求上楼见领导时说出要打110的,这种在双方情绪激动时脱口而出的语言尚不足以理解为行政机关对民主监督的蓄意对抗,但反映了目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民主监督不理解和不适应的现实。
关于孟浩的态度和方法。媒体上有人对孟浩委员的态度和方法提出了不同意见,如闲鹤所问的“有没有因为省政协委员的光环,居高临下,以省压市,盛气凌人的口吻和举动呢?需不需要反躬自问、自警、自省呢?”等等。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在同等条件下公平分享公共教育资源的问题,以及如何对待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的问题。孟浩委员对教育局工作人员的态度和他进行民主监督的方法也许有待改进,但是,以孟浩委员在特定场合的态度和方法来质疑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并以此作为拒绝民主监督、拒绝对小华提供救济的借口,显属错误。
关于广州市教育局要求调查孟浩。广州市教育局在事件发生三天后突然发函广东省政协,要求调查孟浩闯教育局事件。经过三天的“深思熟虑”,并经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广州市教育局在明知孟浩是政协委员的情况下,仍然要对“自称是省政协委员的孟浩”8月4日“信访事件”进行调查,并认为“政协委员须‘通过会议和组织’反映意见,行使权利”,指责孟浩委员“对我局信访工作中采取的必要手段,断章取义为‘政协委员反映情况要报警’”,在媒体和网站报道、转载和评论后,“已对广州教育及我局声誉造成严重伤害”,为此,“紧急请求”“省政协和广州市政协开展一次联合调研”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该函也引用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广州市教育局实际上知道政协委员是可以个人行使民主监督权的,在这种情况下,广州市教育局还认为“政协委员须‘通过会议和组织’反映意见,行使权利”,并把孟浩委员的行为当作“信访”,把威胁报警当作“信访工作中采取的必要手段”,还要“开展一次联合调研”,这种行为只能理解为是对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制度的恶意挑衅!
4、孟浩与广东省政协。作为政协委员,孟浩与广东省政协是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个人服从组织,组织支持个人依法履行职务。因此,对于广州市教育局要求调查孟浩的函,广东省政协回复支持和保护孟浩以政协委员的身份就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或视察;了解、调查社情民意的途径,并不只限于通过会议或组织的形式,孟浩8月4日上午是在履行其政协委员职责,不能当信访看待。对广州市教育局要求成立联合调查组对8月4日事件进行调查的主张,不予支持 ,是完全正确的。
四、关于广州市教育局对小华提供的救济
在广州市教育局的“关心”下,小华上学了。但是,据说小华和家人被告知要向有关部门打申请,请求减免择校费。如果这是真的,它说明广州市教育局并未接受民主监督。因为,如果择校费被批准减免,小华确实不用交钱了,但她得到的不是自己的权利,而是有关部门“恩赐”;如果择校费没有被批准减免,小华的权利仍处在“孟浩事件”发生前的状态,这意味着,广州市教育局未向小华提供任何行政救济。
公民的权利不是任何人的恩赐。广州市教育局不仅应当及时纠正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维护小华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从制度上避免第二个和第三个“小华”出现。但是,广州市教育局既没有真正解决小华的问题,也没有意向解决出现“小华”的制度上的问题。广州市教育局真正在乎的似乎不是小华的权利,而是孟浩的态度、方法和所谓“程序”。
也就是说,明年还会出现另一个或更多个“小华”,明年还需要另一个或更多个“孟浩”。
这也是说,“小华”的事情没有结束,“孟浩事件”也没有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