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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述

提前还贷能否收取违约金?
发布时间:2009.09.18 阅读:89
  近段时间,随着央行调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出台,面对利率的提高,部分贷款购房消费者选择了提前还贷。但是,一些商业银行明确表示将逐步对提前还贷的“违约”行为做出“惩罚”,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到底提前还贷能否收取违约金”?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中国消费者报社、北京广住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联合举办了“提前还贷与信贷市场规范发展研讨会”,对此进行了深入讨论,孟勤国、顾浩巍、何山、杨沫和、邱宝昌等众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和学者出席了会议,并发表了各自的观点。我所顾浩巍律师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1、应当鼓励消费者提前还贷,如果把提前还贷行为视为违约的话,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提前还贷,是因为央行调整房贷利率而引起银行对合同还贷条款变更,消费者会问,既然银行可以对还贷利率款做调整,消费者为什么不能对如何履行契约做调整呢?如果消费者要求履行变更贷款期限的做法构成违约,那银行的做法算不算违约呢?从百姓角度想,银行跟消费者是平等的主体,银行能调整借款利率,消费者就有权调整还款期限。
  2、对《合同法》第208条,我是这样理解的。第一,提前还款是许可的;第二,提前还款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三,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这样的约定应该只适用于经营者,如果把消费者也纳入到“另有约定”的范围之内,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