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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

防止冤案 全社会都应当强化“无罪推定”意识(全国政协提案,政协委员朱征夫, 2015年)
发布时间:2015.04.21 阅读:105
  去年纠正了念斌案、呼格案等一系列冤案,一些冤案当年产生的过程被不断披露,让人触目惊心,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导致这些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多种,但从深层次的角度分析,潜伏在司法人员和许多人心中的“有罪推定”意识是根源。人一抓,嫌犯就被当成“罪犯”了;当天抓人,第二天就面对电视镜头认罪了(认错也被当作认罪);嫌犯一招供,好像就算破案了,办案机关就忙着开表彰大会,搞立功授奖了;这些都是有罪推定的表现。须知,在法院终审认定嫌犯或被告有罪之前,任何机关和任何人都无权认定嫌犯或被告有罪。在这些冤案的背后,我们总能看到“有罪推定”意识左右着司法的进程。媒体和社会未审先判,公检法之间没有形成监督制约关系,法官的居中裁判的地位受到干扰。毫不夸张地说,假如不改变“有罪推定”的意识,出现冤案是必然的,它可以出现在我们任何一个人身上。因此,当前一项很紧迫的任务是要强化全社会的“无罪推定”的意识。
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正确定位政法委的功能
  各级政法委的主要功能是加强党对政法机关的政治、组织和思想领导,要改变过去对司法机关的个案进行协调的做法,避免把个别领导个别的意见强加给司法机关,甚至把侦查机关的意见强加给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做法。要认识到不论是一般案件,还是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级政法委参与对个案的处理都可能会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
二、加强公安、检察、法院之间的制约功能,形成“审判中心主义”
我国宪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现实中,公检法机关讲配合多一些,讲制约少一些,过去有学者指出的三机关“流水作业”的情况仍然存在。要采取积极措施保障 “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确保对法院依法定罪权的尊重。各级法院和法官要真正做到独立公正和不受干预地对案件进行专业判断。
三、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
  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取证权阅卷权,要让律师站在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立场上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法官要充分听取并认真权衡律师的辩护意见。
四、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律师或者当事人在法庭控诉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法庭应当及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展开法庭调查,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五、改变过去有损当事人人格尊严的做法
  改变过去在执行逮捕时开公捕大会对当事人公开示众、开庭时让当事人穿囚服、剃光头做法,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避免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前享受“罪犯”待遇。
六、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要尽量客观准确
  媒体报道案情要切忌先入为主,误导公众,人为制造所谓的“民愤”。不要在法院判决前用侮辱、谩骂性语言来报导当事人和所谓“犯罪事实”。公开审判不等于都可以搞开庭实况转播。搞开庭实况转播应当征求当事人的同意。
七、必要时可考虑制定《权利保护法》
  可考虑制定《权利保护法》作为宪法的一部分,把宪法第33条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加以细化,用更权威、更完善的制度保护公民被无罪推定的权利和其他基本权利。
供稿人:广州所 朱征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