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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育应多点权利教育(全国政协提案,政协委员朱征夫, 2015年)
发布时间:2015.04.21 阅读:112
依法治国需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良好的文化和心理基础,这是普法教育的基本任务。长期以来,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以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虽然法律知识有所普及,但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仍未深入人心,广大公民学法、知法、用法的热情仍然不高。原因之一,在于过去的普法教育侧重公民义务教育,忽视公民权利教育;强调公民遵法守法多,告诉公民知法用法少;更少告诉公民拥有哪些权利,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力,如何依法使自己的权利。权利教育在普法教育中的缺位导致普法教育成为“守法教育”和“听话教育”。其结果是:
1, 法律的本意受到曲解
对公民来讲,法律不仅规定有义务,也规定有权利。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辩证的,也是相对应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自己的权利可能就是别人的义务,别人的权利可能就是自己的义务。如果只讲义务,不讲权利,那不是法律的本意,也不符合法律的精神。这种以义务为中心的普法活动实际上没有对法律的内容进行真实地、全面地宣传,极其容易导致人们对法律的规定产生误解。
2, 教育的方式难以被接受
如果只讲义务,只讲哪些行为不能做,哪些行为是违法犯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普法教育就必然成为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只能把人们当作被动的说教对象,难以与人们进行交流互动,让人们对法律教育产生厌烦和抵触情绪。
3, 健康的法律意识难以培养
健康的法律意识是做一个合格公民的前提,一个公民在法律上既是义务主体,也是权利主体。它既需要人们了解自己的法律义务,不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也需要人们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知道可以从事法律不禁止的行为,从而对法律上的是非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能力。如果只讲义务,不讲权利,人们就难以具备这种判断能力。
4, 人民的主人翁精神难以发挥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体制,它需要人民在尊法守法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积极地去行使批评权监督权参与权。公民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了解越多,他们对公权力的要求就越高,对权力的监督就越有效,因而就越有利于改进权力运行的方式和效率。这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人们只知道自己的义务,他们就无法去积极地行使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因此,普法教育不仅要讲义务,也要多讲权利。既要讲公民的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也要讲公民的批评权监督权参与权,还要讲依法行使这些权利的方式,以及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获得救济的方式。
供稿人:广州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