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开幕;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两会”召开之际,律师代表委员充分履行职责,积极建言献策。我们将陆续关注律师代表及委员的提案。敬请关注。
朱征夫委员:防范冤假错案需以审判为中心
认为“有罪推定”不仅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而且变相鼓励了酷刑与逼供行为,已与现代社会脱节;应强化“无罪推定”,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保障律师会见权、取证权、阅卷权。
【财新网】(实习记者 单玉晓)人一抓,嫌犯就被当成了“罪犯”;当天被抓,第二天就上电视节目认罪;嫌犯一招供,案子就算破了,办案机关就忙着开表彰会,搞立功授奖了。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说,这都是“有罪推定”的表现,还有已被杜绝的当事人开庭时穿囚服、剃光头的做法。
朱征夫在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一再强调,有罪推定明显违背法治理念,但它长期潜伏在司法人员及公众心中,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深层次原因,必须强化无罪推定。
2014年,以呼格案、念斌案为代表的一些列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案产生的过程不断被披露,“有罪推定”的逻辑清晰可见,公众的普遍反映是“触目惊心”。
“有罪推定”原则曾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发挥作用。朱征夫说,人们不愿坏人逃脱法律惩戒的朴素心理,在情绪上可以理解,但随着时代的变迁,有罪推定早已被证明是一种落后而有害的观念,这种观念不仅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而且变相鼓励了酷刑与逼供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无罪推定意味着在法院终审认定嫌犯或被告有罪之前,任何机关和任何人都无权认定嫌犯或被告有罪。朱征夫说,就是这么简单的一句话却在司法实践中“难上加难”:媒体和社会未审先判,公检法之间没有形成监督制约关系,法官的居中裁判的地位受到干扰。
“念斌被改判无罪便是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审理的,但老百姓其实仍然受到‘有罪推定’的思维束缚,‘无罪推定’还未深入人心。”朱征夫说。
“毫不夸张地说,假如不改变“有罪推定”的意识,出现冤案是必然的,它可以出现在我们任何一个人身上。因此,当前一项很紧迫的任务是要强化全社会的“无罪推定”的意识。”朱征夫对财新记者说。
在中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之下,该如何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呢?朱征夫在提案中给出了具体的建议:
加强公安、检察、法院之间的制约功能,形成“审判中心主义”。
朱征夫说,“我国宪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现实中,公检法机关讲配合多一些,讲制约少一些,过去有学者指出的三机关‘流水作业’的情况仍然存在。要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法院和法官要真正做到独立公正和不受干预地审理案件”。
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取证权阅卷权,要让律师站在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立场上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法官要充分听取并认真权衡律师的辩护意见。”朱征夫说
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朱征夫认为,“律师或者当事人在法庭控诉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法庭应当及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展开法庭调查,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刘红宇委员:刑讯逼供成冤假错案主因
【财新网】(记者 孙文婧)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更好地防范冤假错案,保证公正司法?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认为,应该加大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力度。
刘红宇指出,近来司法机关纠正了26起重大冤假错案,这些错案似都与刑讯逼供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因此,刑讯逼供已经成为制造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要防止刑讯逼供,在司法过程中,必须更好地践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首先,要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特别禁止疲劳审讯。她建议对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每天连续休息的最少时间作明确规定,并保证其在讯问中的正常饮食、方便时间。“不仅要排除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对通过威胁、引诱、欺骗、许诺,‘白加黑’、‘五加二’连轴审,不让睡觉、喝水、上厕所等变相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口供,也都不得采用。”他表示。
此外,每次讯问也都应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了防止侦查人员在暴力威胁嫌疑人后,再通过“摆拍秀”进行“同步录像”的情况,刘红宇建议,每次讯问都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能只是某一次或某几次讯问录音、录像。
针对重大案件,要大胆尝试律师讯问在场制度,以此来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刘红宇认为,各地看守所应与地方律师协会合作,配备值班律师,在所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中,侦查人员每次讯问嫌疑人时,均应通知监所检察人员和值班律师在场,由驻监检察官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由值班律师作为见证。
“纠正冤假错案,不能靠‘亡者归来’、‘真凶现身’,或者靠某个青天大人的批示。只要当事人、律师提供了刑讯逼供的线索、方式、方法、大致时间,司法机关就应当及时受理审查,并且应当全面、客观审查。”刘红宇表示。因此,他认为,应当放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条件,不应要求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当事人、律师提供证据。
要做到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归根结底是司法机关必须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信念。“不能容忍以任何崇高的名义,例如以唱红打黑这样看似受到人民群众拥护的口号,破坏法治的行为了。”刘红宇表示,“不能用违法的手段去追求法治,也决不可能用破坏法治的方式建成一个法治国家。只有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并且建立全方位监督机制保证践行法治,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彭静委员:错案追究应强化司法问责
【财新网】(实习记者 罗国平)“错案就是一个污染的水源,危害性非常大,”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3月4日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介绍,在她的提案《加强司法活动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中,要着力解决错案追究,以强化对司法活动的问责。
彭静向财新记者介绍,提此提案是因自己在与法院、检察院等办案机关接触过程中发现,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需要通过对司法运行的监督来提高公信力。
除了强化司法活动问责机制,彭静建议还需健全司法信息公开机制,尤其是探索公开案件承办人员履历的可行性和方式,落实律师的监督功能。
错案责任追究待理顺
呼格吉勒图获判无罪、聂树斌案复查……据公开媒体报道,过去一年中共有12起重大冤假错案得以纠正。但遗憾的是,纠错之后却少见后续追责的报道。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彭静提出,错案责任追究是完善司法活动问责制度最应着力的一点,是纠正错案的应有之意,更是预防错案的重要保障。
此前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曾提出,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就此彭静建议,首先要落实错案国家赔偿后的追偿机制,现行追偿机制规定地非常原则,还需要更好地细化、完善,要完善追偿的标准、追偿机关和被追偿人、实施程序、结果公开等机制,最后实现“落实到主体”的追偿机制。
彭静说,要严格错案责任人调岗处分机制,对法官、检察官这样的审判人员,可以通过调离审判岗位来做责任追究。而对已经退休的相关人员,要根据终身责任追究制进行不同处罚。
在严格问责的同时,彭静主张在错案追责时应实行分类问责,对法律的认识存在主观因素,所以错案的形成应区分是因法官根据徒然的证据认定事实等“硬伤错误”,还是缘起个人理解的偏差。
司法行为主体身份公开可行性待探索
“司法公开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彭静称,司法公开包括司法行为公开和司法行为主体身份公开。目前,前者做得不错,但后者却基本未做。
她建议尝试增加司法行为主体身份的公开,因为“审判最重要的还是人”,诸如法官工作的学历、在保护隐私的情况下的工作信息都需要加以公开,这样有利于督促他们提高办案水平和素质,让诉讼参与人“明明白白参与诉讼”。
彭静指出,就办案人员而言,出公开立案等窗口单位人员的履职身份,身在业务庭、处、科、室等案件承办人与履职相关的身份情况还应公开。就司法机关而言,法、检两家的公开不应局限在窗口单位,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也应公开与司法相关的部分。
司法行为公开做得不错,彭静表示,诸如审判流程、审判文书以及执行流程的公开,甚至还利用二维码等新媒体方式来做公开,不过在这种情况下还需扩大公开的范围,增加基层示范法院的数量。
财新网此前曾报道,2013年《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颁布一年以后,已有24个省市区三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均上网,还有七个省份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未实现三级法院文书公开。
律师监督功能待保障
彭静指出,律师监督是社会监督中最具制度性、专业性的形式,因为职业法律人往往站在和办案机关对立的立场。遗憾的是,现实司法实践中律师处于弱势。
她建议首先修改《律师法》以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如果仅以其他法规、规章对律师权利和义务制度加以健全,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其次要完善律师执业程序保障机制,在立法中细化律师阅卷、会见、调查取证、参与诉讼的程序,使律师执业有完善的法定依据,确保律师执业遇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时有明确的救济机制。
最后,要健全对侵犯律师执业权益行为的问责机制。而现行《律师法》仅有第56条这一条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且其内容简单粗放,无操作性。■
吴青代表:质询应成“常态”
【财新网】(实习记者 罗国平)作为人大监督方式之一的质询,其“落地”情况却远非乐观。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提出《关于完善人大质询工作机制的建议》(下称“建议”)。
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吴青介绍,她提此议案的原因是为了加强代表的作用。虽然目前在全国以及省级层面都存在质询案例,但人大代表对质询的使用尚不普遍,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行使。
吴青认为,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对质询权主体的限制、质询程序的不完善、质询权效力缺乏保障,以及代表对行政部门的监督缺乏勇气。
对此,吴青提出要完善质询权行使程序,让行使质询权成为一种常态。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应提供相应帮助,并加大对质询的公开。
“闲置”的质询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时,俞学文、方青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就陕西现代农业案提出了质询,这是全国层面提出质询的最新案例。
“质询权作为监督权的一种,目前应用是不太广泛的”,吴青指出。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也向财新记者介绍,“现在代表做的质询很少很少,基本上没有。”
质询是人大的专有监督形式。作为一种刚性监督,其力度仅次于罢免和撤职。姜明安介绍,因为受询对象很少能事先准备,所以质询可以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质询的对象主要是“一府两院”有重大失误的职权行为或违法行为。姜明安向财新记者介绍,很多事情都可以质询,如涉及违法、滥权、重大事故、政府不作为或乱作为、行政机关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等等。
事实上,如今使用尚不普遍的质询早在1954年就以“质问制度”的形式出现了。1978年《宪法》将“质问”改为“质询”,并在随后出台一系列法规中对质询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破天荒”提出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此后,全国以及各省份的人大常纷纷“试水”专题询问,但“质询”依旧被搁置。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质询、问责等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创新”;要“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并“完善人大工作机制,如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质询为何被闲置?
对“质询”得不到普遍使用的现象,吴青指出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对质询权主体联名限制;法律法规对质询程序没有明确规定;质询权的行使缺乏保障以及代表对行政部门监督缺乏勇气。
目前依据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想提出质询案,必须符合法定人数,个人不能单独提出。而要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质询,则需要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吴青向财新记者称,假设没有前期充足的准备,仅仅在大会期间找30个代表联名,是“很不容易的”,这就限制了质询权的行使。
除了实体上的问题,法律对质询的程序性规范也远未健全,受询机关如若违反规范所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也存在缺位。
吴青指出,目前对质询案的内容、提出方式,受询对象的回复方式、回复期限等操作细则均未有明确规定。这导致“即使有代表想联名对某些部门提出质询,但因不了解质询程序,也可能最终放弃”。
而如果质询人对于被质询部门的质询答复不满意,或者再次质询仍不满意的,法律也未规定受质询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吴青表示,“缺乏保障的权力,往往会流于行使”。
吴青和姜明安均指出,很多代表还不敢或不太善于对行政部门提出质询。姜明安解释称,“因为人大代表不完全是老百姓选的。你这次出头,下次就不让你当代表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代表提出质询案之后,还需交由主席团转交受询机关。姜明安向财新记者表示,假如领导思想不开放,不列入会议议程,也无法启动质询案。
“质询”常态化尚需“破冰”案例
要真正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应使质询权变成一种常态化的监督方式,吴青如是说。
姜明安也建议,每次人大、人大常委会都应留出时间让人大代表质询。在闭会时代表也应可以提出质询。目前中国法律规定,质询案必须在本级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期间,根据大代会或常委会会议决定的截止时间内提出。
但实现质询常态化之前,还需要“破冰”的案例。姜明安称,现在需要“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组织一些质询案,将这个制度启动起来。如果启动起来,那将是“中国民主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质询之后,吴青建议各级人大应对质询案进行全程公开,以便推动对政府部门的监督。
另外,吴青还建议对质询程序加以明确,尤其是受询对象的回复方式、回复时间以及回复无法另代表满意后的追责机制。
而针对代表不敢提质询案的问题,吴青则建议各级人大可以对代表加以培训,鼓励并协助代表提质询案。■
附较有影响的质询案例:
全国层面:
1980年宝钢质询案;
2000年烟台“11·24”特大海难事故质询案;
2013年陕西现代农业质询案
地方层面:
1989年,湖南省177名代表对副省长杨某就清理整顿公司问题接受质询时的答复不满意,提出罢免其副省长职务的议案获表决通过;
2000年,广东省佛山代表团提出《对四会市在北江边建电镀城事件处理不当》的质询案,致省环保局局长被免职、一名副局长被撤。
2003年,汉滨区11名代表联名对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后,区检察院迅速成立专案组查明事实。
施杰委员:看守所会见室已超负荷
【财新网】(实习记者 钟馨)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在提案中提出,看守所会见室数量亟待增加。
施杰因为职业的关系,去过很多看守所。“看守所的条件都在逐步改善,但一些看守所的条件还是比较差,有的连风扇都没有。更严重的是,目前会见室的数量远远不够。”施杰对财新记者表示。
施杰认为,目前看守所会见室的数量普遍不能适应现代司法的需求,未来随着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不断加强,律师会见的数量会增加,目前已经十分突出的会见室稀少的问题将会愈发突出。
施杰专门对成都看守所做过调研。以成都看守所为例,成都看守所羁押了几千人,只有12个律师会见室,平均每天有七八十个律师回见。实际上每一位律师会见时间平均在半小时左右,但律师要了解清楚案情,所需时间远不止半小时。“成都看守所还算条件好的,是四川省的示范所。”施杰告诉财新记者。
会见室设置过少增加了律师会见的时间成本。“看守所多建在郊外,会见当事人经常要花一天的时间。律师一大早就要去排队,一等就要一两个小时,12个会见室都是满负荷的状态。” 施杰告诉财新记者,他自己就有几次因会见时间不够,当天未能与委托人充分交流的经历。“有好几次,问到一半,看守所就要关门了。律师需要更充足的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让嫌疑人充分表达自己对被指控罪名的自辩,充分了解案件情况。”
“增加律师会见室,保障律师的会见时间,同时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针对不同地区看守所的具体情况,对羁押人员数量多、律师数量大会见频率高的看守所,可对本所每日接待量进行科学统计,对现有律师会见室数量是否能满足律师会见需求进行评估,计算出需要扩建的会见室数量,对会见室按需扩容。”施杰在提案中建议。■
彭雪峰委员:制定行政程序法时机已成熟
【财新网】(实习记者 罗国平)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雪峰3月4日在全国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上表示,现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他建议以完善行政程序法治为核心和突破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彭雪峰分析,行政权力未得到有效制约和规范是阻碍法治政府建设的最大症结。只有确保程序正义这个“看得见的正义”,才能从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和滥用权力。
遗憾的是,作为规范行政权力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却迟迟未能出台。彭雪峰向财新记者表示,这是“导致当前行政执法乱象的一个主要原因”。
彭雪峰的建议亦回应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为何时机已成熟?
释《行政程序法》已成熟的原因时,彭雪峰向财新记者表示,通过完善行政程序法制,来制约和规范行政权力,正越来越成为共识。
观念上逐渐达成共识的同时,地方上也在不断积累经验。彭雪峰向财新记者介绍,包括山东、湖南、北京、浙江等地已陆续制定或是在酝酿行政程序规定。他称这些地方在规范行政权力、防治腐败方面取得了宝贵的经验,“现在应是将这些有益经验向全国推广好时机”。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也向财新记者表示,他也基本赞同“时机已成熟”这个观点。
杨伟东补充到,现在立法已积累了很多经验。事实上,早在1986年,时任北大法律系副主任、后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的罗豪才就提出了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框架。
1990年出台的《行政诉讼法》中提出,行政程序需遵守程序要求。其后,针对不同行政行为又陆续出台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单行法。国务院现在也在起草《行政执法程序条例》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杨伟东向财新记者介绍。
但为何已经出现近30年的行政程序法迟迟未见出台,杨伟东向财新记者做了三方面的解释:行政程序涉及面广、行为类别复杂,立法需要足够的经验;目前已有大量分散的程序性法规,对行政程序的要求没有二三十年前那么强,也没有整合民法体系那么紧迫;立法资源有限。
重点是什么?
彭雪峰在发言中指出,对行政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制约与监督,应当作为规范行政程序的重中之重。他介绍,目前中国行政机关主要实行首长负责制,决策权的相对集中极易导致决策权被滥用,滋生腐败。
因此他建议,在行政程序法中确立公众参与决策、集体讨论决策等民主程序,实现对决策权的分化和制约,防止“一言堂”;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抗辩权、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权利。
他还建议,要注重行政执法程序的民主化,畅通公众参与渠道,通过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机制、听证会、法律顾问团等制度,拓宽公众参与的广度与深度。
难点在哪儿?
如何调节各地、各部门的差异性将是难点之一。彭雪峰在发言中提出,中国地域辽阔,机构庞杂,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各不相同,一部行政程序法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杨伟东分析,如果未来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或是行政程序法(下称“统一立法”),可能从两种办法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是统一立法中允许地方对一些专门的特别事项进行地方的规定;假如统一立法中没有此类规定,只要地方性立法跟统一立法的“刚性”规定和精神相冲突,地方立法仍然是有效的。
彭雪峰也建议,应由各地结合自身管理特点,制订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细化程序规范。
目标是什么?
谈及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方向,杨伟东给了四个答案:
首先,要统一行政程序立法,整合在不同时间、不同领域制定的规则;
其次,保证行政程序法的涵盖性,让将来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受其影响;
第三,在行政程序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之上,尽量完善、细化《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单行法;
最后,提高对程序性标准的要求。杨伟东称,目前我们基本上限定在法定程序,将来望提高到正当程序或是合理程序。
但杨伟东也向财新记者指出,目前“这种理想的方案”可能比较难。据他介绍,近几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仅有第十届将“行政程序立法”列入立法计划之中。■
潘晓燕委员:环保警察专职化
现有环保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的权力还不足,处罚额度普遍偏低,有些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不能直接处罚,排污企业处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中。
你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是每个公民的基本诉求。然而,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却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和威胁。
全国政协委员、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潘晓燕律师今年提出环保警察专职化提案。她认为应当设立环保警察专职化制度,提高环保执法部门的职能服务水平,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中国已设有铁路警察、海关缉私警察、交通警察、林业警察等。据记者了解,目前“环保警察”队伍已陆续在湖北、安徽、河北、辽宁亮相,打击环境犯罪进入专业化新阶段。
潘晓燕介绍,长期以来,环保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中,经常遭到违法企业的暴力抗法,执法环境差,环保执法不力。因此,通过环保警察对环境违法者进行刑事拘留,提高执法威慑力,可有效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她建议,在国家层面设立“环保警察”机制。成立“××省环境保护公安局”,同时加挂“××省公安厅环境违法侦查局”牌子,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公安厅双重领导,制定环保警察有关制度,明确执法职能范围。该机构具有较高的独立执法度,对环境违法者行使执法职能。
同时,充分行使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法权,修订完善各地方的环境保护条例,让环境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目前,全国多地“环保警察”多通过三种方式执法:一是环保部门提供线索,根据前期检测,够得上刑事案件标准的,移交警方侦办,这是一种传统模式;第二种是警方主动发现,事先介入调查取证,同时提前商情环保部门,联合执法,依据后者监测认定;再者就是接群众举报和社区民警反映后,主动出击。
潘晓燕介绍,现有环保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的权力还不足,处罚额度普遍偏低,有些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不能直接处罚,排污企业处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中。目前,因环境违法而受拘役或判刑者寥寥无几。
因此,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严重违法的,环保警察可对其进行刑事拘留,甚至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超标排放第一类污染物(各类有害重金属、苯并芘、放射性等有毒物质)的,就应予以量刑,因为排放此类污染物相当于在慢性杀人;排放其它类污染物超标若干倍的也应予以量刑或者拘役。同时还应建立与之配套的环境公诉制度。
此外,潘晓燕认为根据环境污染的案件证据一过时间就不容易保留,很容易被破坏这一特点,她建议公安、环保、法院、检察院加强联动紧密配合,充分行使环保警察所拥有的刑事执法权,强制扣押、行政拘留各种执法方式,对于破坏环境、破坏秩序,抗法等可以采取硬性措施,提升对环境污染者的震慑力。
(作者:沈念祖 来源:经济观察网)
段祺华委员:提高法治教育地位 创新法治宣传途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随后,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也就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提出相关意见。为此,我建议应该提高法治教育地位,创新法治的宣传途径。”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段祺华如是说。
作为一名从业将近三十年的执业律师,段祺华认为,推动依法治国首先需要有具备法治意识的群众基础,而这一点也正是我国目前所缺乏的。因此,他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方面,要提高法治教育地位。以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为教学目标,在普通中小学教育和普通高等院校教育中设置法治必修课,与思想政治必修课并行;此外,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考虑将法治内容列入升学考试范畴,以进一步提升各阶层对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应该注意到,我国目前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整体上还是从理论基础方面培养,对依法治国的宣传也仅集中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理念方面,缺乏体系化和专业化的教育与培养,使得法治教育在学生求学阶段没有系统机制。
第二,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方面,要创新法治宣传途径。大力鼓励有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到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利用文化媒体宣传手段扩大法治宣传的覆盖面。传统普法教育主要采用发放法治宣传资料、举办法治宣传讲座、提供法律援助咨询等方式,这种方式无论在规模还是范围上都缺乏可持续性。此外,尽管全国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已尝试将传统的宣传方法与利用现代媒体宣传紧密结合在一起,包括通过组织制作生动形象的法治宣传片和宣传画报等宣传法治,但由于组织者职权权限的限制,这类方式中宣传内容主要以刑法与行政法中的各方责任为主,仍存在法制宣传涵盖面不广的问题。
“其实,从近年来法治节目,特别是法治题材电视剧的热播的现象不难看出,我国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类节目还是有浓厚兴趣和需求的,并且,这些具象化的节目中提到的案例和故事也很容易成为了人民群众茶余饭后的讨论话题,文化媒体的传播能力不容小觑。”段祺华说,“但是,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的法治节目供需并不平衡,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节目资源总体上比较匮乏。基于此,政府应当考虑就鼓励有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到法治宣传教育制定和实施相关要求、政策或标准,以进一步提高这种文化媒体法治宣传途径的影响力。”
信息提供:上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