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0508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责任 > 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将国家监护制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2015.03.06)
发布时间:2015.03.06 阅读:158

来源:羊城晚报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律师朱征夫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近年来,层出不穷的伤害未成年人案件频频见诸网络报端,有媒体公开报道数据显示,女童被性侵的案件,有50%以上是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要把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加进《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监护进行监督和干预,设立救助场所,规定有关人员有强制报告义务。”他说。

  最大问题:

  家庭监护没监督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体制不健全,保护责任不明确。”朱征夫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大保护体系,唯独缺乏‘政府保护’这一极其重要的内容。”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家庭监护没有监督。”朱征夫说,“在国外,孩子在家里受到虐待、遗弃、怠慢等,警察是可以闯进来把孩子抱走的。我们都假定家庭成员、父母都是爱孩子的,但忽视了一些极端情况。”

  朱征夫举例说:“比如留守儿童,父母不在身边,委托老人监护,老人因身体等原因可能发生监护缺失。还有流动儿童,他们跟着父母在外面打工,父母忙于生计,也疏于照管。还有的孩子,父母有人格缺陷,如精神不正常等。还有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其他的不良行为,如吸毒、小偷小摸、被法律处分等,甚至母亲对孩子有虐待,父亲对孩子有性侵等。”

  “对这些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当监护行为,政府要积极地干预,要剥夺家庭的监护权,改由国家来监护。”他说。

  设未成年人保护场所

  朱征夫建议,除此之外,还应该把孩子放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即在国家、政府的名义下,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救助场所。

  “我国现在有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群团组织分别负责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孤儿、弃婴、失学辍学儿童、留守儿童、家暴受害未成年人等,但是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责部门始终没有明确,常出现‘没有问题时很多部门管、出现问题时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他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只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名称职责定位和设立标准均缺乏明确的法律政策支持。”

  他向记者讲述了江苏徐州的一个案子,母亲不在家,父亲对孩子实施了强奸行为,法院判父亲有罪坐牢。这时,由民政局出面,起诉孩子父母,剥夺其父母的监护权。“这是开了先例的。”

  朱征夫认为,在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救助场所设立前,民政部门可以联系一些志愿家庭,以这种方式让孩子得到家庭寄养。

  他还建议,应设立一个强制报告制度,家庭成员、医生、社会救助人员等,一旦发现有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等现象,都必须报告给民政部门,不得隐瞒。

  他还主张为未成年人设立专门救助热线。

信息提供;广州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