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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

关于全国人大应设立宪法委员会协助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的建议(全国政协提案,政协委员朱征夫, 2013年)
发布时间:2014.04.03 阅读:157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的严格实施,是规范国家机关权力运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首要保障。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为此,宪法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但是:

1、全国人大行使宪法规定的十五项职权,一年只召开一次大会;

2、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规定的二十一项职权,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3、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中,没有协助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构;等等。

由于以上原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难以有效行使,《立法法》关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以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请求的规定也难以执行,行政、司法和检察机关的职权行为也难以受到有效的宪法审查和宪法约束。故此,建议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委员会专门地、专业地协助常委会处理宪法实施的监督事务:

1、宪法委员会委员应在资深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中选拔产生;

2、宪法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请求,对立法、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的职权行为进行违宪审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对违反宪法的职能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

3、设立宪法委员会帮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符合现行宪法的授权,因此可不涉及现行宪法的修改;

4、为有效监督宪法在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实施,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也可相应设立宪法委员会,协助处理本辖区的、对立法、行政、审判和检察行为的宪法审查事务,提出处理建议,由本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

供稿人:朱征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