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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

关于推进残疾人火车出行无障碍设施完善的建议(全国政协提案,政协委员朱征夫, 2012年)
发布时间:2014.04.03 阅读:377

案由

我国共有残疾人8296万人,残疾人无障碍出行的权益一直是各级政府和铁道部门的工作重点。20084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围绕残疾人的无障碍出行权利,对残疾人乘坐交通工具应提供的无障碍设施进行了专章规定。

然而四年以来,残疾人在免费乘坐城市公交、地铁方面获得了长足的进步,让更多残疾人参与到社会物质和文化生活中来,但是在关系到残疾人远程出行需要的火车无障碍设施方面,由于种种原因残疾人很难获得畅通无阻的出行帮助。

一、无障碍出行是残疾人群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关制度有待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平等权”和“获取社会物质帮助权”的方式规定了残疾人平等出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专章规定了残疾人有获得无障碍出行和生活环境的权利。

此外,20114月,国务院法制办就《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询立法意见,旨在为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提供法定标准。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要求:“民用航空器、火车、客运轮渡、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标准,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公民乘坐。”这表明创造无障碍的铁路出行环境是铁道部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可见无障碍出行是残疾人群体依法享有的一项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权利。

但根据付志东等46位残疾人自20111015日起,在阜阳、深圳、广州等全国20多个城市火车站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残疾人出行情况的体验调查发现,从一线的北京、广州、深圳到三线的地级城市阜阳、驻马店等普遍存在火车站无障碍不达标的情况,具体表现为:

1.缺乏残疾人专用无障碍设施或相关的无障碍设施不完善。从购票、进站到乘车,残疾人(尤其是肢体一二级残疾人)需要系列的人工服务和无障碍设施方能乘车,但实际上火车站缺乏相应设施和服务。

2.火车站工作人员缺乏无障碍服务意识,缺少专门的工作人员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铁道部对火车无障碍设施建设有专门承诺,兑现承诺正当其时

20111014日,铁道部就谢木兰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全国残疾人半价收取火车票票价的建议》时,做出答复,“铁路部门对做好残疾旅客运输服务工作高度重视。”并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旅客提供多种多样的特色服务。

201218日,阜阳三小伙致信铁道呼吁火车出行无障碍,铁道部也给出回复,回复称:铁路部门对保障残疾人乘火车出行有明确的规定,明确要求客运服务人员对老、幼、病、残、孕等重点旅客,做到“全面服务、重点照顾”。对重点旅客做到“三知三有”,即知坐席、知到站、知困难,有登记、有服务、有交接;明确要求车站设重点旅客专用候车室、残疾人坡道、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或厕位、轮椅等,旅客列车设无障碍厕所、轮椅等,为残疾旅客出行提供便利。

铁道部的积极回应值得肯定。但铁道部的回应中缺乏重要的信息。其中,并未明确说明具体的操作细节,包括具体改进方案、设施参照标准、改造数量、实施时间表、服务提供细节等。既然铁道部打算改善无障碍乘车环境,制定具体改进计划和时间表并向社会公示不仅符合民意,也是当务之急。

三、加快落实残疾人火车出行无障碍一举多得

加快落实残疾人火车出行无障碍不仅是相关部门履行法定义务和兑现承诺的要求,更是惠及多方面需求的民心工程。

首先,建设无障碍环境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本标志,是社会关怀的基本表现,更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其次,火车出行无障碍是鼓励残疾人出行的重要积极举措,有利于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实现自我价值。并藉此充分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为创造无障碍环境贡献力量。

第三,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和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

最后,火车无障碍出行不但能满足残疾人的出行要求,也是社会其他需要相关协助人群(孕妇、儿童、老人等)的现实需要。

 

一、铁道部应依法切实督促各地火车站完善无障碍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即将生效实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均规定铁道部有为残疾人火车出行提供无障碍设施和必要的辅助。铁道部应对下属车站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是否完善,既有的无障碍设施能否保障残疾人购票、进站与乘车畅通无阻。同时应提高对乘车的残疾人服务的质量,加强火车站的工作人员的无障碍服务意识,对专门岗位人员进行相关的岗前培训。

二、建议铁道部制定明确的改进计划和相应的时间表,并设立责任人。

铁道部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整改的具体计划和时间表,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前提下,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同时对各地火车站的无障碍设施和服务实施确定相关责任人,并设监督电话,以保障无障碍设施和服务的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

三、铁道部无障碍改进计划的确定、实施及评估要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参与权

无障碍设施完善与残疾人息息相关,只有让残疾人群体充分参与到无障碍设施改进计划的确定、实施和评估中来,才能使无障碍设施建设落到实处,真正符合残疾人的实际所需。所以,残疾人群体的参与权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以法律形式保障残疾人参与的实体和程序性权利,在符合无障碍设施标准的前提下,相关改进方案的确定与实施要保证残疾人的充分参与,并广泛征求残疾人的意见,最终参与表决的残疾人数需占总人数的1/3以上。

其次,在火车站进站乘车无障碍环境(包含设施和服务)改善完毕后,需由残疾人试用、试行,参与试用、试行的残疾人意见作为工程验收是否合格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