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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

防止滥用司法权 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全国政协提案,政协委员朱征夫, 2012年)
发布时间:2014.04.03 阅读:114

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在稳增长、调结构、保民生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民营经济甚至成为当地经济的主力军,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了50%,承载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口。但是,在当前形势下,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面临着诸多的法律困境,其中以司法权的滥用最为典型:

1、公权力不当介入参与经济纠纷,为关系人服务和牟取不当利益;

2、在针对民营企业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要求失去人身自由的民营企业家进行不符合自身利益的股权转让和财产处分;

3、在针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刑事诉讼程序尚未作出终审判决前,低价处置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财产;

4、当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合作投资,获得丰厚利益时,虚构民营企业无投资资格的所谓“投资门槛”,追究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刑事责任,剥夺民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5、在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发生纠纷时,以“保护国有资产”为由损害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等等。

以上种种司法权的滥用,导致许多民营企业家辛苦积累的财富被非法剥夺,有的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家对国家的信心,也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

为此,特建议:

1、各级执法部门要进一步认识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今年是小平同志南巡20周年,我们要像小平同志当年保护“傻子瓜子”一样保护民营企业。要认识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市场经济,就是维护改革开放。

2、不折不扣地落实“非公36条” (《国务院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广大民营企业的承诺。把民营企业当作平等的市场主体,实现平等准入、平等对待和平等保护。

3、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坚持公正执法,严惩司法腐败,杜绝司法权的滥用,努力创造出适合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司法环境。

附:部分媒体公开报道过的典型案例

1、比如江苏牧羊集团股东、副总裁许荣华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拘,其在看守所“被逼”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将持有的牧羊集15.51%的股权低价转让给陈家荣,在办妥股权转让手续后,被以“现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释放并撤销案件。

2、被称为“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的湖北天发集团董事长龚家龙于2008年被以“挪用资金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刑,天发集团被政府接管。至20119月龚家龙被再审改判无罪,但其对天发集团的股权及其旗下的上市公司的S*ST天颐的所有财产已经被剥夺完毕。

3、湖南太子奶集团因陷入债务危机,被国企高科奶业托管,20105月,李途纯以高科奶业违约为由要求解除托管,2010617日,湖南太子奶集团及李途纯等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1914日,太子奶集团100%股权和资产在破产重整后由新华联控股和三元食品取得,20121月,李途纯被不予起诉。

4、在湖北黄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武汉万全城房产项目楼恒伟案中,浙江商人楼恒伟因与武汉万全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杨胜全就该公司发生股权争议,先后被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并最终被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专家学者和黄冈中原审委会均认为是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拟无罪放人,但受到某些压力,最终未放人,2011811日,相关方面形成决议,将本案定为“侵占罪”,但至今仍未作出判决。

5、华美集团总裁张克强等人因华美集团旗下华美丰收公司与云烟旗下公司兴云信合作投资青海盐湖集团获利丰厚,被追究“诈骗罪”,涉案金额达44亿元,理由是“投资门槛”问题,即民营企业无资格参与青海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但在当时,无论盐湖集团,还是法律法规,均没有限制民营企业增资扩股的规定。恰恰相反,当时已出台的“非公36条”,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均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青海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