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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

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宜与户籍挂钩的意见(全国政协提案,政协委员朱征夫, 2011年)
发布时间:2014.04.03 阅读:46

在各地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中,均把房屋限购措施与户籍挂钩,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一、与户籍挂钩于法于理均不妥

户籍制度是在1958年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它的目的是帮助国家在短缺经济时期对劳动力、消费品实行计划分配,同时控制城市人口过快增长,稳定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秩序。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户籍制度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1、它把公民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身份,并按身份赋予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与《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不一致。

2、它对公民迁徙自由的限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人口和资源自由流动的需要。

3、它多年来的实施结果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不公平分配,现在与房屋限购措施挂钩只会加剧资源分配的不公平。

二、与户籍挂钩的做法背离了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

户籍制度之所以造成分配不公,是因为它承担了过多的附加功能,不仅包括户口登记,还包括入学、就业、医疗、社保等。目前各地改革户籍制度的基本方向是减少户籍登记的附加功能,可是,房屋限购与户籍挂钩的做法反过来强化了这种附加功能。

三、不与户籍挂钩也可以有效实施房屋限购政策

比如可考虑把与户籍挂钩改为与居住年限挂钩,将一定的居住年限作为购房条件的好处是:

1、不涉及公民的身份问题,对所有公民同等相待,实施起来更加公平。

2居住年限能证明居民与当地的密切联系和购房的实际需要,作为购房条件更为合理;也同样能达到限制外地资金投机炒楼的目的。

3居住年限证明起来简便易行,居民既可拿户口簿,暂住证来证明,也可用租赁合同和社保缴交记录来证明,甚至可以用电费、水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在当地的缴费凭证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