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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

关于采取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全国政协提案,政协委员朱征夫, 2010年)
发布时间:2014.04.03 阅读:92

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但从去年财政部公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统计来看,工薪族缴纳个税的比例高达50%,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这有失公平。工薪阶层生活负担本来就重,还成为纳税主体,这就使得消费指数高的大城市里的普通人容易感觉生活负担重,特别是有了家庭负担的年轻人。

去年620~21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题客调查网,对全国31个省(区、市)7165人的调查显示,62.9%的人认为“工薪族”缴税占个税总收入比例过高,59.1%的人表示高收入人群缴税占个税总收入比例理应增加。

但就目前我国个税制度来讲,“一刀切”的征管模式,不仅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工薪族是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主力军,他们同时也是社会上赡养、抚养、生活负担最重的群体,以个人征税而不考虑纳税人的必须生活支出,让这部分人群成为表面高收入,实际是“月光”的纳税大户。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个家庭赡养4个老人,甚至6个、8个老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如果个税完全不考虑家庭因素,就很难体现公平。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以个人为主的做法,主要有两方面的缺陷:一是收入越单一的人缴税越多;其次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其负担不同,如赡养人口数、有劳动能力人口的就业等情况不同,而费用扣除额相同。这样一来,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难以充分体现。比如一对夫妻,妻子下岗、丈夫月收入4000元,如果扣除2000元免征额,另外2000元则要缴个税;而一对收入各2000元的夫妻,各自的收入正好都不需要缴税。这两个总收入一样的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相近,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有较大差异。如果以家庭为主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夫妻双方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度相加,那么前一个家庭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从而体现税收调节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据了解,为了保证税收负担公平、合理,很多发达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地区都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一征收方式是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再区别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不同情况确定其他单项扣除。这比我国现行的“定额扣除法”确实更公平、合理。

因此,建议:一、个税起征点还是应适度提高;二、尽快落实将分类所得税制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在综合扣除方面要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以及个人的住房贷款、医疗支出等因素。或者像国外一样,按“抚养扣除”的办法,扣除支付家里没有劳动能力但需要抚养的人口的的花费。三、个税起征点征收应与生活水平挂钩,不要一刀切,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个税扣除抚养、生活负担支出的标准可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