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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

关于加快信访立法的提案(广东省政协提案,政协委员朱征夫,2003—2007年)
发布时间:2014.04.03 阅读:67

信访活动是我国公民向国家机关反映社情民意、进行民主监督、请求权利救济的重要方式,并将在现有的政治制度框架下长期存在。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有统一的信访立法,现有的《信访条例》和有关部门规章主要以行政部门的信访工作为调整对象,规定过于简单,范围过于狭窄。立法上的不足导致信访活动中各法律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信访活动与已有的司法和行政救济程序不能有机衔接,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矛盾积聚。为此,特请求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制订《信访法》。

一、信访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需要通过信访立法加以规范和保护。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往往是权利受到损害而请求救济的一方,其所控告和检举的对象往往是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机关或个人,信访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由于其控告和检举行为必然会触犯行使公共权力的有关机关和个人的利益,信访人较易受到压制和打击报复。这就需要制定《信访法》,把宪法规定的公民信访权具体化,为公民行使信访权利提供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盲目的和不规范的信访行为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无谓消耗信访人个人的人力、物力,并会造成公共权力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通过《信访法》对信访人的信访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以帮助信访人正确行使其信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