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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案例|如何从债务人查无财产到债权本金高额清偿——以破产利器追究逃废债责任,倒逼债务人大股东掏钱“埋单”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14 阅读:175

代理J房地产公司申请M

汽车公司破产清算案总结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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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汽车公司向J房地产公司承租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某物业,租赁期自2012年至2018年,并将物业通过分租的方式出租给300多户小租户,用于经营汽车用品市场,收取入场费、赚取租金差价等。由于M汽车公司长期拖欠J房地产公司租金,且对J房地产公司催收租金的回应态度恶劣,J房地产公司遂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

经审理,广州仲裁委裁定确认债权人J房地产公司对M汽车公司享有将近两千万的债权。在裁决生效后债务人也一直拒不履行生效裁决书,且经法院强制执行也未能发现M汽车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债权人多次申请恢复执行,均因债务人查无财产而无法获得任何清偿。

在执行五年多无果的情况下,J房地产公司就如何推进执行向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J房地产公司反映,M汽车公司通过分租赚取入场费、租金差,多年来获利甚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据此判断,M汽车公司拖欠巨额租金,名下查无财产,肯定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果断建议J房地产公司申请对M汽车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以此查实并追究M汽车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本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迅速组织专业破产团队启动对M汽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过本所在破产审理听证会上的充分论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裁定受理了对M汽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同时指定X为破产管理人。


办案经过
01

管理人依程序初步履行职责发现债务人“无产可破”后便拟草草结案

管理人介入本案后,依程序履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等职责,同时在督促债务人股、法定代表人移交账册等均被拒绝配合的情况下,准备以“无产可破”为由向中院申请结案。但是如果此时我方也被动的同意管理人向中院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的话,J房地产公司对债务人的债权将会因清算程序完结,而不会再有任何受偿可能,M汽车公司股东转移财产、逃废债务的行为将得不到惩处。

02

反对就此终结破产程序,并协助管理挖掘债务人及股东的违法违规问题

在了解到管理人的清算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并打算以无法清算为由简单结案后,本所向管理人表明不同意就此终结破产程序的立场,并开始积极主动协助管理人对M汽车公司开展全方位的财产调查,包括调取银行流水、小租户交租材料等。

本所通过梳理M汽车公司银行流水,明显可知,入场费、租金、水电费差价等收入绝大部分未能进入M汽车公司账户,同时存在大股东抽逃出资的嫌疑。另,部分小租户向J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资料也显示,M汽车公司用股东个人账户收取租户租金等款项。

我所便建议管理人从追诉债务人股东的角度开展后续工作,且考虑到案情较最初预想的复杂,我们还建议管理人向广州中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或转换为普通程序,为管理人后续工作开展诉讼预留充足时间。

03

充分发挥我所担任管理人所积累的破产领域专业知识优势,担当管理人诉讼追责的智囊

尽管向管理人提出诉讼的建议,但是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尚不足以支付管理人的基本工作报酬,更无法支持开展上述任何一项工作,因此案件一时又完全陷入了“无产可破”的囧地。

为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我们加强对管理人方面的沟通并说服委托人J房地产公司预先垫付部分管理人工作经费,以确保管理人继续尽职尽责履行职务。

对于聘请审计的费用问题,为减轻委托人J房地产公司的负担,我们则建议管理人与摇珠选定的审计机构之间进行协商,以看是否能选聘愿意以风险代理方式收费的审计机构。

而在本案中由于存在抽逃出资、无法清算、人格混同等多个诉讼,按照M汽车公司对外负债总额提起诉讼的话,则存在需要垫付大额诉讼费的情况。为避免因没有资金支付诉讼费而导致案件无法顺利推进,我们提醒管理人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为由申请缓交诉讼费。

04

协助管理人提起刑事控告和民事追责等多项救济措施,帮助债权人实现回款目的

管理人采纳代理人的建议后,陆续开展了对M汽车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无法清算、人格混同等3个诉讼。同时,又鉴于M汽车公司自进入破产清算以来,一直消极配合管理人工作,拒不移交完整财务账册等,为增加对M汽车公司股东的压力,代理人遂建议并督促管理人向破产法院对各股东不配合破产清算进行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M汽车公司股东受制于抽逃出资、无法清算、人格混同的诉讼压力,及破产法院法官多次要求各股东配合管理人工作否则将采取处罚措施的警告,开始表达与J房地产公司和解谈判的意愿。

后来在征询委托人的谈判底线后,我方与债务人股东经过多轮拉锯战式谈判。在本所、J房地产公司和管理人的相互配合下,我们最终成功将和解金额从债务人股东初始提出的几百万提高至1700万元。和解金额相较最初谈判金额提高了近3倍,也使得我们委托人J房地产公司的债权受偿率从执行程序中的0清偿提高至80%,顺利收回1300余万元。

结语

很多债权人忌讳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认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就可以破产免责,逃废债务。而实际经济生活中,部分公司经营者则会滥用股东权利,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资产。通过我所代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上述案例,各债权人可以清楚认识到,破产不是逃废债,恰恰相反,只有通过破产清算才能查明债务人股东、经营者是否存在逃废债的行为,并据此进行追责。破产程序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终极程序。因此,在债权通过执行无法获得清偿的情形,债权人要敢于利用破产利器,推动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坚决支持管理人对债务人相关人员的核查及追偿工作,最终可获得债权最大程度的实现。

破产法实施近二十年,于近年开始普遍受到重视。作为一个方兴未艾的法律领域,债权人如果想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选择一个在此领域有所专长的团队,也是保障推动破产终极程序能够真正发挥实现债权实效的关键。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所及破产业务简介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下称东方昆仑)一九九八年成立于广州,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特殊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广州市天河北路189号的中国市长大厦19楼,并先后在中国经济最活跃的中心城市上海、北京、深圳、杭州、东莞和三亚设立分所。东方昆仑现已发展壮大成为业务规模和品质在业内领先、能够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2014年东方昆仑成立专业化、专职化的破产法律业务部并实行公司制管理。破产法律业务部由近三十名资深合伙人、专业律师及辅助人员组成,专职从事破产清算、和解、重整及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破产法律业务现为东方昆仑核心优势业务之一。东方昆仑是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发起人之一,创始人朱征夫律师被选任为协会会长,破产法律业务部负责人鲁尚君律师被选任为协会副秘书长。
东方昆仑是广东省二级破产管理人,主持过五十多家企业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和强制清算,参与过多起破产重整案件,其中包括多起大型房地产公司、股份制制造企业的破产重整案件,也包括了多起国有僵尸企业出清案件,在处置资不抵债困境企业类案件及担任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方面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所办理的案件均获得法院及相关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其中经办的广州市乐其食品饮料联合公司破产清算案荣获最高奖项“示范奖”;广州市国营兴达电器总厂等多案荣获第二高奖项“绩优奖”;广州索菲利雅洗涤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广州南洋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因办案效果显著,被经办法院作为经典案例进行宣传。东方昆仑于2021年荣获2020年度“优秀管理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