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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委员谈“女童保护”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5.03.05 阅读:190
 

  3月2日,“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在京召开。据《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显示,2014年,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平均每天1.38起。其中,受害人群尤其以7岁到14岁的小学生居多。
与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呼吁,应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监护的制度建设。
报告分析指出,案件中广泛存在“两多发”和“两薄弱”的现实情况:“家长、学校及社会各界监护缺位下的多发,熟人犯罪多发;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儿童安全监护薄弱,农村地区儿童安全监护薄弱。”其中,农村地区仍然是未成年人监护缺位的重灾区。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说:“我一直在呼吁,中国缺少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
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国《宪法》等相关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国家和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是未成年人的最终保护主体,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大保护体系。朱征夫表示,目前唯独缺乏“政府保护”这项重要内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难题。比如谁来有效监督家庭监护、谁来干预家庭监护等问题。
朱征夫建议,首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完善涉及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规定,明确政府为构建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履行国家监护职责的责任主体,实现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顺畅衔接。第二,明确家庭监护的监督主体。在法定监护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时,政府有权临时剥夺和转移监护权。第三,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和情形,主体如医生、教师、社工、村居委会人员、儿童救助保护人员等,规定不报告的法律责任;情形如性侵、虐待等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四是注重程序的可操作性,明确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当履行监护职责时的监督干预的条件、处理程序和救助方式。
  此外,他还呼吁国务院尽快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意见,建议中央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配合民政部尽快研究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行使国家监护职责。

信息提供;广州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