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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法治是全社会最大公约数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4.10.24 阅读:103
  对于法治,人们的分歧最少,也最容易达成共识。因为只有法治才能带来对每个人来说最基本的两样东西:权利和安全。
法治的含义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良法,既反映时代价值观,又符合社会各阶层妥协的利益和意志;良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得到社会的普遍遵从;良法之下公权受到约束,私权受到保护;有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治反映了当今人类最基本的价值追求:良法的产生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所以法治意味着民主,或者说法治是民主制度存在的基本形式;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法律一定是有利于人民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法律,所以法治也意味着自由;法律为权力和利益的争夺设置了基本底线,无论治国理政或者是人民的生产生活都需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所以法治又意味着和平、秩序与安全;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稳定的可预期性,使人们能够较准确地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不仅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内耗和营运成本,还能使人们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法治还意味着繁荣和富裕。
当今社会,不同的社会阶层有不完全相同的利益诉求,因而对诸如民主、自由、平等、人道、市场经济等价值体系也有不完全相同的理解,有时甚至存在深刻的分歧。但对于法治,人们的分歧最少,也最容易达成共识。因为只有法治才能带来对每个人来说最基本的两样东西:权利和安全。
农民需要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选举和监督村委会的权利,他们还需要确保户籍平等登记和迁徙自由的良法;工人需要法律保护依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权利;知识工作者希望法律保护他们的表达自由权,因创造性劳动产生的知识产权;私营企业主和工商个体户希望法律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官员们则期待法律保护他们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不被有罪推定的权利等等。可以说,任何社会阶层,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能不需要法律来保护权利的。但作为个体和少数群体,则可能存在例外。有些人手握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自以为高高在上,对别人讲法治,对自己搞特权;有些人虽不属于特权阶层,但行使一定范围的权力,对别人行使权力的时候只讲权威,被别人行使权力的时候才讲法治。这些人有时误以为自己不需要法律保护权利,甚至认为法律碍事儿。可是,即使他们不屑于权利,他们不可能不在乎自己的安全。
在众所周知的佘祥林案中,罪魁祸首是刑讯逼供和司法不公。可在追查冤情时,当初审问他的警察自杀了,据说是因为他也受到了刑讯逼供。这位警察作为侦查员对佘祥林拥有调查权,可他在审问的时候不讲法治,只讲自己的权威和领导的意图,不尊重佘祥林的沉默权和人格尊严,等到他被审问的时候,谁又能保障他的沉默权和人格尊严?不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只把法律当作为我所用的工具,想用的时候用一用,不想用的时候撂一边,结果除了一幕幕悲剧,遑论安全?
个人安全其实是自由和权利的集合体——人身自由,免于恐惧的权利,不受非法关押的权利,被无罪推定的权利,免于饥饿和寒冷的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等等。每个人都需要安全。即使是受到法律惩罚的人,他们也还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安全是国家应当为每一个公民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产品,而这一公共产品只能由运转良好的法治机器来生产。
所以,为了民主、繁荣、富裕,我们需要法治;为了权利和安全,我们更需要法治。不能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违法乱法的权力,也不能有任何不受监督、不受控告和审判的权力。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党,依法行政。这是社会进步的需要,更是保护全社会所有成员根本利益的需要。
(本文刊登于2014年10月23日的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供稿人:广州所 朱征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