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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纠纷中银行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zhoubeixin 发布于 2014/08/12

    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周贝昕 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 《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贷...

    阅读全文>>发布人: 周贝昕(点击查看律师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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