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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述

广东教育出版社诉湖南省汉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09.09.17 阅读:100
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州市恒信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壮雄 职务:总经理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大干围38号第五工业区11号楼
诉讼代理人:张春耀、徐钰萍,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日用杂品公司恒信商场(以下简称恒信商场)
负责人:梁顺平 职务:经理
住所:广州市天成路15号

被告:联通黄页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黄页)
法定代表人:余晓芒 职务:总经理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1111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恒信商场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联通黄页公司停止侵权,立即收回市场上的所有《联通黄页(广州2003)》,并在监管下予以销毁;
3、判令被告恒信商场、联通黄页公司在《广州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恒信商场、联通黄页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并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律师费等共计4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二OO三年三、四月份,原告不断接到客户询问:你们公司是否搬到天成路去了?客户并称在《联通黄页》上看到原告公司刊登的广告。更有客户称:你们公司好象在骗人,天成路上那么小一间街铺,怎么能承揽我们如此重要的印刷业务?客户对我们的信誉提出严重怀疑。

  经原告调查发现,广州市天成路15号有一家“广州市日用杂品公司恒信商场”,其在《联通黄页—工商消费分类指南(广州2003)》上第350页刊登了一则广告,该广告标明其公司名称为——“广州市恒信印刷有限公司”,广告内容为大量的业务范围、电话、传真、EMAIL、地址等。这一广告所用的公司名称恰恰是原告的公司名称,一字不差。

  被告的《联通黄页》其书内版权页上印明印数为35页册,被告联通黄页公司还在2003年6月16日的《新快报》上刊登喜讯,称:“从2003年2月18日起到4月底,30多万册的《联通黄页(广州2003)》已经通过多种发行渠道派发到了广州市属十个区和两个市,覆盖了广州市绝大部分的工业区、写字楼、商住楼、酒店等区域,”并称已将《联通黄页(广州2003)》在佛山、南海、顺德、中山等地赠送。

  被告恒信商场恶意盗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其刊登虚假广告的行为,是一种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致使原告的企业形象遭受严重损害。被告联通黄页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未尽审查义务,致使虚假广告满天飞,不仅将侵权的30多万本广告在广州市散发,甚至还散发到广州周边城市去,已构成共同侵权。

  原告公司原地址在广州市泰沙路61号首层,2002年底搬至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干围38号南华西第五工业区11号楼(工商变更登记于2003年4月份办理),现有营业面积2500平方米。并且,原告从德国进口了世界领先的价值近千万元人民币的专业设备——海德保CP2000印刷机,是广州印刷行业中拥有此设备的少数几家印刷企业之一。原告是经广州市工商局核准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并通过ISO9001
2000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并已申请商标注册。原告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1万元,是广州市印刷行业中一间规模大、有影响、高素质的印刷企业,而绝非一间街边小铺。被告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公司名称和商业信誉,丑化了原告的企业形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广告刊出后一段时间原告的业务大幅下降。

  上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为此,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犯,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广州市恒信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4年1月15日

(该案已获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