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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述

账本里的民主
发布时间:2009.09.18 阅读:75
  在今年三月的两会期间,二十五个全国政协委员联名作出提案,要求国家对现有审计体制进行改革。他们的理由是,现有各级审计机关均属于行政权力,它们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审计只能算作内部职能监督,而各级人大对政府财政收支的监督是外部权力监督,目前人大通过政府审计机关来监督政府财政收支的做法难以保证审计机关行使职权的相对独立性,内部职能监督的手段难以实现外部权力监督的目的。简单地说,政府的账本不能光由政府自己去看。
  委员们的提案令人深思。人民群众把税钱交给政府,由政府进行预算和开支,为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提供物质支持,那么,这些钱是怎么收的,又是怎么化的,人民群众是否有权利了解真实情况呢?毫无疑问,就像居家过日子请保姆买菜也要一五一十地把帐算清楚一样,人民群众了解政府财政收支的真实情况是法律赋予的知情权的基本内容,也是行使监督权的起码前提。但是,人们不一定都有空去看政府的账本,即使有空也不一定看得懂,所以才授权人民代表组成的各级人大去看同级政府的账本。问题在于,各级人大并没有自己的审计力量,国家也没有设立独立于政府的审计机构,所以人大看政府的账本还得委托政府的审计部门。那么,这账本能看明白吗?
  不是看不明白,是没办法看明白。按现有审计体制,虽然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在地方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行使独立审计监督权,但是,由于审计权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不仅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取决于政府,其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福利待遇也都受制于政府。审计部门作为审计监督的主体,与财政部门作为被审计监督的对象,都接受相同行政首长的领导。面对人大的监督,行政首长和他领导下的财政、审计部门处于同一个利益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审计部门听人大的还是听政府的?可以想象,如果政府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审计部门并没有揭露和纠正的制度条件。我们当然不能排除审计部门的个别领导人的敢作敢为,但是,个别领导人的胆气代替不了制度,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
  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对权力的分配和制约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从总体上说,人民群众无疑是相信政府的,可是,无论怎样相信政府,总不能不对政府进行必要的监督,或者让政府用自己的左手去监督右手吧!实际上,只有监督手段到位了,人民群众才会对政府放心,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才有可能建立真正的信任关系。既然叫监督,我们对政府就不能仅仅是信任,还应当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官员可能的违法行为加以合理防范。在行政权力涵盖的诸多领域之中,最需要防范的便是政府的财政收支领域,因为政府违规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总是或多或少与钱有关,它们要么是巧立名目,化了不该化的钱,要么是与民争利,敛了不该敛的财,要么是因为无钱可图而直接表现为行政不作为或行政渎职。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只要把钱袋子盯紧了,行政违规违法行为从整体上就被釜底抽薪了,依法行政的目标也就八九不离十了。鉴于行政权在整个公共权力体系中的权重,如果各级政府都能够依法行政,那么,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当家作主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便迎刃而解了,所以,公共财政的民主化是国家政治民主化的关键所在。有些学者提起民主制度,便念念不忘政党竞争执政,直选,三权分立之类,实际上,民主政治可以在街头,在投票箱,在电视报纸互联网上,也可以在小小的账本里。不论是采取何种民主形式,钱怎么收、怎么化的问题始终是最要害、最本质的问题。账本里的民主,或者说公共财政的民主化,它既可以是成熟民主政治的制度表象,也可以是开启民主政治大门的一把钥匙。它可能是我国当前最有效、最可行、最便捷、最节俭的民主方式。
  审计体制的调整显然是公共财政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步骤。那么,如何对审计监督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那就是尊重权力制约的基本规律,把审计权从行政权中剥离出来。审计权可以从属于立法权,直接为人大服务,也可以与检察权或司法审判权结合起来,作为人民检察工作或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部分,唯独不能让审计权隶属于行政权,让政府自己审计自己。对此,其他国家的做法或许能给我们带来某些启示。有关资料表明,英美等国将审计权隶属于立法机构,让审计机关完全独立于政府,主要审计政府财政,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法国、意大利等国则设立审计法院,既有审计职能,又有一定的司法权限,工作是审计国家财政,并可对违法行为进行审理和处罚;德国等国设立联邦审计院,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权之外,直接对法律负责;韩国等国设立独立于政府的审计监察院,直接受总统领导;印度设立独立的主计审计公署,在主审计长领导下负责编制财政决算、审计国家财政。此外,也有瑞典、沙特等少数国家将审计机关在体制上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对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但为立法部门服务已是明显的发展趋势。总体说来,各国实践中审计机关能够较好发挥职能的前提均是让审计权独立于行政权。选制度好比是选鞋子,别人穿着好看,自己穿未必和脚,是否和脚只有自己知道,所以调整审计体制必须立足于我们自己的政治制度的现实。因为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并且这种利益是根本一致、不可分割的,所以我们选择了人民代表大会拥有最高权力的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和其他形式的政治制度。按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政府的行政权由人大通过宪法和法律授予,政府向人大汇报工作并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因此,相比较而言,在现有制度条件下,将国家审计权放在人大,由审计部门代表权力机关、从法律上说也就是代表人民去看政府的账本,应当是目前最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制度选择。
  最近,委员们的提案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答复。《答复》对人大通过审计机关审计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法》和《监督法》实施的有关情况作了详细说明,指出审计体制的调整将突破现有法律框架,需要对宪法和审计法作出相应修改。由于涉及问题重大,应当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作出决定。为此,《答复》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今后将在相关工作中积极深入地做好调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