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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述

领会精神 把握本质——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
发布时间:2009.09.18 阅读:284
  周永康同志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讲话中,希望我们广大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作为一名律师,学习和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的深刻内涵,对我们明确新时期的职业定位,承担新时期的职业使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由三个概念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法律工作者”。我想从这三个方面来谈谈我们律师应当把握的几个关系。

  第一个方面:关于法律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不是科学工作者,也不是法律研究人员和法学家,更不是商人。科学工作者追求的是真理,法律工作者追求的是正义,商人追求的是利润。追求正义也有方法论的问题,方法论的问题也属于科学的范畴,但这是法律研究人员和法学家的工作,不是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目标。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把握好两个关系:
  1、把握好真理与正义的关系 真理是客观世界存在和运行的规律,正义是利益的相对平衡,两者是独立存在又互相促进的不同的价值体系,真理为正义服务,正义赋予真理崇高的意义。法律学追求的是真理,法律追求的是正义;真理的最高境界是真,正义的最高境界是善。所以真理是探索无尽,正义是各得其所。律师追求的就是权利和利益的各得其所,虽然追求的方法可能有客观规律可循,但律师的目的不仅仅是把握这些规律,或认识事物的本体,而是处理好利益关系,搞好利益的平衡。
  2、把握好律师职业和律师事业的关系 作为职业,律师工作是我们的生存之道,作为事业,律师工作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作为职业,律师要赚钱养家糊口,作为事业,律师要承担社会责任。只讲职业,律师就会成为商人;只讲事业,律师就会成为空谈家,失去生存基础,难以走向持续发展。商人以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律师的目的不是利润的最大化,而是正义价值的实现。

  第二个方面:关于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不是资本主义。从法律上说,两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上。资本主义以资本利益为本,社会主义以社会利益为本;资本主义强调个人权利和个人财产利益,社会主义强调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兼顾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3、作为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就要把握好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合法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
  在人生观上,要自觉地把个人的前途命运与民族复兴和国家法治的前途命运结合起来;在事业追求上,要自觉地把个人的律师生涯与党的事业、人民利益以及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结合起来;在承办业务上,要把个人合法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结合起来,在保护个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不要把个人合法权利绝对化。在资本主义国家可能发生高速公路为钉子户改道的事,在社会主义国家就不应当发生,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个人合法权利不是绝对的,要受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制约。我们强调的是个人合法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的有机统一,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我们律师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的本质区别。

  第三个方面:关于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不是美国特色,也不是西方特色。同样,中国的正义不是美国的正义,也不是西方的正义。这是由正义的本质决定的。正义不是真理,它没有客观标准,也无法量化。各得其所是相对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决定的,而我们与其他国家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比如孝道,我们的传统价值和道德法律都认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所以父母在生活上得到子女的帮助是得所应得,是正义价值的体现,但在有些国家,子女没有赡养父母的传统和法定义务,这样,父母要求子女给予生活上的帮助就可能不是符合正义价值的要求。因此,“中国特色”意味着我们对正义的追求离不开中国的国情,包括中国的文化传统和价值,中国的政治经济条件等。从“中国特色”出发,我们应当把握好以下两个关系:
  4、把握好本土的传统价值与人类的普遍价值之间的关系 
  以死刑的存废为例,生命权之上是一种普遍的价值,所以有许多人主张在中国废除死刑,但中国的传统价值是因果报应、杀人偿命,与基督教强调忏悔和宽恕的文化有很大区别,如果对手段残忍、罪行累累的杀人犯不判死刑,很难平民愤,很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把握好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无限的正义追求之间的关系 
  我们的基本国情是人口众多,资源有限,我们对正义的追求受十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制约。以程序公正为例,过去我们不太重视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里面是看不到程序价值和程序要求的,现在才认识到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基本保证,所以要强调程序公正,可我们又承受不了美国那样的对程序公正的奢侈的追求。在美国,判了死刑可以好多年不执行,可以不停地玩程序。这次上海审杨佳案,律师就提出了管辖权问题和精神病鉴定的问题,因为管辖权异议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没有被采纳,许多网友反而更同情杨佳了,那些无辜受害的警察,以及他们家属的苦痛却少人问津了。这是大是大非问题,我们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混淆基本是非。我认为管辖权异议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在逻辑上也说不过去。如果说因为杨佳杀害的是上海警察,所以杨佳在上海难以得到公正审判,那么,难道因为杨佳杀害的是中国警察,所以杨佳在中国也难以得到公正审判了吗?可以说,在该案提出的管辖权问题,除了无谓的消耗司法资源,对公正审判毫无益处。须知对正义的追求是无止境的,所以我们得到的所有的正义都是相对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尤其要注意正义价值的相对性和阶段性。程序正义、形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很重要,但都是要化钱的,在司法资源有限、有时难以全面顾及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把实体正义的实现放在最优先的位置。
    
  总的说来,我们律师要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就是要从以上三个方面,把握好这五个关系。
  * 本文摘自朱征夫律师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的小组讨论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