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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述

加强法治建设,为落实《纲要》提供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09.09.18 阅读:74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赋予了珠三角地区发展更大的自主权,对珠三角地区率先探索经济发展模式转变、扩大城市群对外开放,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推动区域法治建设,为落实该纲要提供法律保障,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为此,本人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与《纲要》相适应的立法工作
  关于立法工作,《纲要》要求珠三角地区探索改进立法方式,建立法规规章多元起草机制,探索从制度上完善立法起草、咨询论证程序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立法听证会等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和机制。建立立法后评估和法规规章定期清理制度。所以,推进立法工作,既是为《纲要》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也是《纲要》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
  目前与《纲要》有关立法工作的内容是:《纲要》赋予的珠三角地区发展的更大自主权应当通过立法方式加以固定;九城市应当建立统一稳定的行政协调机构,该协调机构的职能和权限应当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和授权;对《纲要》重点要求的领域,应加快地方立法的进度。对照《纲要》的要求,省人大在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建设开放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清洁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体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纲要》要求的11个方面已经作了大量的立法工作,但在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高技术产业和循环经济、构建便捷高效的信息网络体系、推进企业核心技术的创新和转化以及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等10个方面还要加大立法的力度。

  二、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纲要》对珠三角区域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在实施《纲要》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当把握好“先行先试”与依法行政的关系,既要在思路上创新、工作上先行,又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要坚守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认识到“先行先试”的前提是科学发展,绝不是突破法律底线去侵犯公民权利;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认识到“先行先试”也不能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去干涉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或妨碍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的自由组合与自由流动;要强化与权力相关的的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行使权力就应当受到监督,行政不作为和越权作为就应当承担责任,给合法权利造成损害就应当赔偿损失。法治的政府一定能提高珠三角发展的速度,增强投资者对珠三角区域的信心,促进珠三角区域的社会和谐。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中小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目前主要是各类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它们数量大,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它们在市场经济中产生和发展,它们在增加就业、促进竞争和提升经济公平方面有不可取代的作用,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还是技术进步中最活跃的创新主体,是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主要力量。《纲要》为珠三角地区确立了“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率先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率先建立创新型区域的目标,这一目标离不开广大中小企业的共同努力,所以我们在提倡中小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同时,要着力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02年就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07年颁布了《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但是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并没有明显改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垄断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以外,政府的办事作风和办事效率也是重要原因。比方说,有一个企业办一个股东的变更登记就化了两个月,到工商局跑了七趟,这次说合同有问题,下次说签名不规范,窗口的工作人员金口难开,问题一次讲完,每次只挑一个问题说,让企业跑来跑去。所以我们对企业的关心要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程序上。像类似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和登记事项,应公开办事指南、公布办证条件和办证制度,并承诺办事时限。同时,我们还应当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市场准入,投资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政府采购等方面尽可能创造同等的竞争条件。

  四、弘扬法治文化,树立法律权威
  如果把香港的法治状况与大陆的法治状况相比较,我们会发现在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人的素质和司法队伍的建设方面,大陆与香港已经没有很大差距,但人们都认为香港是法治社会,却很少人认为大陆是法治社会,差别在哪里?差别就在于法治文化,在于对法律是否信仰,在于法律是否有权威。
  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官本位的文化多一些,江湖文化多一些,法治文化很缺乏。老百姓要办事,首先想到的不是找法律,而是找领导,所以领导都很辛苦;但是领导很忙,找领导不容易,所以老百姓也很辛苦。这说明没有法治,大家都很辛苦。
  中央早已确立了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纲要》也把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为珠三角区域发展的重要内容,但是要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让“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尊严不受侵犯”等法治概念深入人心还要作很多努力。除了通常所说的要学法、知法、用法以外,还要认识到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意志,法律是否受尊重等同于人民意志是否受尊重,等同于民主是否受尊重。在这方面,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示范作用尤为重要。如果领导干部能够带头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带头尊重法官的审判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劳动,自觉约束手中的权力和自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我们把国家建设成为法治国家、把珠三角区域建设成法治区域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以上意见,谨供各位参考,谢谢大家。
  *本文是朱征夫律师作为政协委员的代表在09年广东省政协大会期间的界别会议上的发言。界别会议由陈绍基主席主持,汪洋书记和黄华华省长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