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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述

《公司治理原则》(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派生诉讼(六)
发布时间:2009.09.17 阅读:145
译者:朱征夫
分析和介绍
§3A.05 上市公司的补偿委员会(Compensation
Committee):构成、权力和职能
作为公司实践而建议:
  (a) 每家大型上市公司[§1.24]都应设立一个补偿委员会以履行和支持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委员会应当全部由非公司官员[§1.27]或雇员组成,至少其中的多数成员与公司的高级主管应当没有重大关联[§1.34]。
  (b) 补偿委员会应:
  (1) 审查和向董事会提议,或确定高级主管的年薪、红利、股票期权及其它直接和间接福利。
  ⑵ 审查新的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定期审查公司的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的运行情况,确定这些计划是否相互协调;制订并定期审查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的政策;采取措施修订不能与管理人员的业绩合理挂钩的管理人员薪酬计划。
  ⑶ 制订并定期审查管理层额外补贴的政策。

评述:
  a、与现今法律和惯例之比较。当前法律尚未要求设立补偿委员会。然而在上市公司中采用该委员会已成为普遍惯例。《公司董事指南》(第1626页)和《委员会概述报告》(第12-17页)建议每家公司设立补偿委员会。《商业圆桌会议报告》(第2108-10页)“强调了三个主要董事委员会的重要性”,包括补偿委员会。商业圆桌会议的《公司治理和美国竞争力》(第249页)建议每家公司设立一个补偿/人事委员会,全部由不参与管理的董事组成。关于上市公司的补偿委员会的设立、构成和职能,参见Reporter’s Note。
  b、实施。第3A.04由公司的自愿行为予以实施。
  c、基本原理。设立补偿委员会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履行和支持董事会在报酬方面的监督职能。鉴于高级主管的核心作用,他们必须得到足够的报酬,并力求避免出现他们的报酬取决于其在公司委员会中的地位而不是取    决于其能力和业绩的情况。因此,必须确保至少大型上市公司的高级主管的报酬能得到独立于高级主管的团体的审查和批准。在理论上,如果董事会的构成符合§3A.01(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构成)的规定,则其可以本身行使这种职能。然而在实践中,补偿委员会的方式更为可取。首先,董事会通常包括有高级主管,由于给不同的高级主管的报酬往往是相联系的,所在这些高级主管有可能不仅在其本身的报酬方面而且在其它高级主管的报酬方面存在着利益关系。其次,虽然高级主管尤其是首席执行官的提议是确定管理层报酬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这些提议很难得到有意义的和真正独立的审查,除非有一个团体既能进行定期审查,又能在报酬的方面具备特别能力。由于董事会事务繁多,通常难以进行这种审查,也难以具备这种能力。
  d、主要职能。第(b)款建议了补偿委员会作为公司实践而应履行的职能。第(6)(1)款规定,补偿委员会应审查和向董事会提议,或确定高级主管的年薪、红利、股票期权及其它直接和间接福利。通常,委员会自行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或决定首席执行官的报酬,并审查首席执行官或其他人员提出的有关其它高级主管的报酬的提议。委员会的决定权,不仅仅是建议权,要求董事会进行授权,但是这种授权可以非正式地授予,如默认委员会继续行事。
第(b)(1)款规定,补偿委员会应:(i)审查新的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ii)定期审查公司的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确定这些计划是否相互协调;(iii)制订并定期审查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的政策(例如经批准的股票期权的分配和转让的政策);(iv)采取措施修订不能与管理人员的业绩合理挂钩的管理人员薪酬计划。 第二项和第四项职能尤其重要。单独使用时似乎适当的计划,但在与其它计划结合起来使用时就会产生不适当的利益。同样,采纳时似乎公正的计划由于未曾预料的情况而产生过高或过低的利益,诸如在其它报酬机制下意想不到的过高或过低的利益,或者由于偶发情况如禁运而产生的利润陡涨或者陡降。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采取的行动就是,如果契约条款并未排除单方行为的话,则修改和修订以后的方案;如果单方修改不允许,则应与有关人员进行协商;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报酬是否过多而构成公司财产的浪费。参见Rogersv. Hill, 289 U.S. 582 (1933)。
就第(b)款而言,术语“报酬计划”包括涉及固定和可变工资报酬、延期补偿、红利、利益分享、股票期权以及其它激励安排、ERISA计划和福利、退休方案(包括提前退休方案)和任何其它形式的报酬的方案和计划。
第(b)(3)款规定,补偿委员会应制订并定期审查管理层额外补贴的政策。在履行这种职责时,委员会应明确向管理人员特别支付的额外福利(区别于给更广泛的公司人员的额外福利),并确定享有这些福利的管理人员的类别。委员会也应制订指导原则,确定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是否获允许、以及在什么条件下为私人目的而使用公司的闲置资源,诸如空置的飞机座位和公司闲置的公寓。委员会应注意,对于为私人目的使用公司资源的情况,将按适当的周期进行审计。
  为了妥当履行其职能,补偿委员会应定期获取有关公司内外报酬惯例的信息。例如,委员会通常应安排听取员工建议——通过检阅期刊、调查报告和公司竞争对手的委托书以及其它相关资料——了解管理人员的一般报酬水平和管理人报酬的最新动态。委员会也可以随时雇请外部咨询专家,就报酬政策和惯例提供指导。
  没有冠以“补偿委员会”之名的委员会,如果根据第(a)款的规定适当组成,而且履行了第(b)款规定的职能,则符合§3.05的规定。
e、其他职能。补偿委员会也可以履行与第(b)款规定的职能相关的其它职能。例如,委员会可定期审查委员会或董事会制订的报酬政策的执行情况。
此外,也可根据公司规定[§1.36]赋予委员会与第(b)款规定的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职能。例如,由于委员会进行报酬审查将会令其对主要人员的的业绩有深刻了解,可向补偿委员会(而不是提名委员会,参见§3A.04的评述)赋予职能以审查主要高级主管[§1.30]候选人和审查公司制定的主管人员开发方案以确保中层管理力量。
  商业圆桌会议的《公司治理和美国竞争力》(第250页)建议每家公司都设立一个委员会,“负责确保适当的长短期报酬制度的运行,向管理层提供以业绩为导向的激励措施。……该委员会也将评估首席执行官的业绩,以便提出激励措施,并将该事项向所有不参与管理的董事进行汇报。该委员会也负责确保管理层继任计划和主要人员得到定期审查。” 《公司治理和美国竞争力》提议将这些职能赋予补偿/人事委员会,但随即指出,“在有些公司,继任计划和主要人员审查问题由提名委员会处理。”参见§3A.04的评述e。重要的问题不在于补偿委员会或提名委员是否有责任处理主要人员和继任审查的问题,而在于某些按§§3A.04和3A.05的规定组成的委员会负有这些责任。

REPORTER’S NOTE

  1、1990年Heidrick & Struggles根据1989年的数据作出一份研究,报告称调查中93%做出回应的公司设立有补偿委员会。Heidrick & Struggles, The Changing Board Table 11, at 13。1990年Korn/Ferry根据1989年的数据做出一份研究,报告称调查中91%做出回应的公司设立有补偿委员会。委员会的构成平均为四名外部成员和两名内部成员。Korn/Ferry, Board of Directors Tables 4A, 4B。SEC的1979年度代理人监控工程发现,抽样中64%的公司设有补偿委员会。16%的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或附属公司雇用,而20%的委员会成员同公司存在需要按照《代理人规则》列表A的6(b)项要求进行披露的关联。62%的补偿委员会没有成员是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雇员,53%的补偿委员会没有成员存在着6(b)项下的关联。SEC的1981年度代理人监控工程发现,抽样中有72%的公司设有补偿委员会。12%的委员会成员是公司或附属公司雇员,15%的补偿委员会成员存在着6(b)项下的关联。74%的补偿委员会没有成员是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雇员,62%没有成员存在着6(b)项下的关联。对于纽约证券交易所抽样的公司,90%设有补偿委员会,8%的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或附属公司雇用,13%的委员会成员存在着6(b)项下的关联。78%的委员会没有成员是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雇员,69%没有成员存在着6(b)项下的关联。SECStaff Report, Corporate Accountability 612, 616, Tables 14, 15, 16; SEC, Exchange Act Release No. 18532 Tables 12, 15-1, 15-2, 16-1, 16-2, 17, 20。关于附加资料,参见E.Mruk & J. Giardina, Organization and Compensation of Boards of Directors 18-19, Tables 8, 9 (FEI 1979); SEC, Exchange Act Release No. 17518 Tables 11(1980 study), 11 (1979 revised), 14, 15, 16。
  2、同上,1981年度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抽样中,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上市的公司中93%的补偿委员会对高级主管的报酬作出批准或提议,64%审查了报酬政策,43%采纳了董事可以参加的报酬计划,38%执行了股票期权计划,22%审查了董事报酬。
亦参见J.Bacon & J. Brown, Corporate Directorship Practices 127-34 (Conf. Bd. Rept.No. 646, 1975); E. Mruk & J. Giardina, supra, at 16-17; Leech & Mundheim, The Outside Director and the 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 31 Bus. Law. 1823-25 (1976); Report on Overview Committees 12-17; SEC Staff Report, Corporate Accountability 510-21; SEC, Exchange Act Release No. 17518 Table 19。
  3、在受《证券交易法》约束的公司中,SEC规则要求对补偿委员会进行充分披露,并规定了委员会的广泛作用。根据《条例S-X》第402(j)款,公司必须明确补偿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必须指出属于公司官员或雇员、曾经是公司官员或存在其它某些关联的委员会成员。公司也必须,(i)如果另一实体的执行官员曾经在公司的补偿委员会任职,则对公司中曾经担任另一实体的补偿委员会成员的执行官员予以说明;(ii)
  如果另一实体的执行官员曾经在公司的补偿委员会任职,则对公司中曾经担任另一实体的董事的执行官员予以说明;(iii)
  如果另一实体的执行官员曾经在公司中担任董事,则对公司中曾经担任另一实体的补偿委员会成员的执行官员予以说明。
  《条例S-X》第402(k)款要求补偿委员会的每位成员签署年度报告,该年度报告必须包括公司上个财务年度的如下要素:(i)
披露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公司的执行官员的报酬政策,包括公司业绩与管理人报酬之间的特定关系;(ii)讨论委员会制定CEO报酬的依据,包括报酬支付的因素和标准;(iii)特别讨论上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与CEO报酬之间的特定关系,并说明CEO报酬所依据的公司业绩的各种测定方法,无论是定性测还是定量测定。如果董事会通过任何实质的方法修改或拒绝补偿委员会与该决定有关的任何行动或建议,年度报告必须加以说明,并对董事会行为的理由加以解释。此外,依《条例S-X》第402(i)款的规定,如果公司对早先曾授予指定的执行官员的股票期权的预购价格或股票增值权利进行调整或修改,则补偿委员会必须对重新定价的做法和各个重新定价的依据加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