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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

关于调整审计体制的提案(全国政协提案,政协委员朱征夫, 2009年)
发布时间:2014.04.03 阅读:77

一、现行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及其弊端

现行国家审计机构由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组成,中央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审计范围行使审计监督权。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是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局,属于双重管理,即接受本级政府的行政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在本级政府首脑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并负责完成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监督任务。

由于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属于政府内部监督,而人大对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又属外部监督,从其实际运行情况和审计发挥的作用来看,尽管各级审计部门能在一定程度上独立行使职权,但因受体制所限,内部监督的手段难以实现外部监督的目的:

1、审计机关隶属于本级政府,它对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必然受到隶属关系的制约,其工作程序和工作权限必然影响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

2、由于目前审计部门不受本级人大直接领导,在审计工作中较难贯彻本级人大的监督意志,从而削弱了人大对本级政府的财政监督的力度。

可见,审计机关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实际上是政府自己审计自己,由政府审计部门承担对本级政府的财政监督职能不符合权力监督的基本规律,致使政府审计权力的运用缺少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审计管理体制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调整现行国家审计管理体制的建议

1、建议人大强化对预决算的审计监督职能

现有的各级审计机关应调整为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或者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相应的审计机构,承担审计监督政府财政收支和审计决算的职能。调整后的审计机关机构直接向人大负责,闭会期间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目前世界各国的审计体制,国家审计机关或者隶属于立法机构,对立法机构负责;或者是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行使司法职能;或者是相对独立的国家机构,直接对法律负责,只有少数国家将国家审计机关置于行政权力的管理之下。各国审计体制的发展路径总体来说是让国家审计权力相对独立于行政权力,以便更好地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

2、建议完善宪法和审计法的相关规定

当前我国涉及审计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宪法和审计法。宪法确立了基本的审计监督制度及审计管理体制,审计法则对宪法中涉及审计的原则性规定作了细化,具体明确了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因此,要调整我国现行的审计管理体制,需要对宪法和审计法作出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