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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最主要的是要靠法治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7.10.31 阅读:140
来源:人民政协报2017年10月第7859期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谈及此话题,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有着自己的理解:
  首先,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商关系是权力和资本、政府和市场、官员与企业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种动态反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就是权力和资本、政府和市场、官员与企业家之间既要亲亲热热,又要清清白白;既要互相帮助,又要互相约束;既要紧密联系,又要有明确的界限。
  其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应当是关系经济,而应当是契约经济、法治经济,这就必然要求理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明确官员与企业家的身份定位,在此基础上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官员和企业家都有责任,但他认为官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政府的职能没有实现切实的转变,政府权力过大的问题会继续存在,企业的命运甚至企业家的命运就常常掌握在政府手中,甚至直接掌握在某些官员手中。如在政府购买、项目发包、招标投标等各种行政管理活动中,企业和企业家是被动的,没有多大选择余地。
  那么该如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此,朱征夫表示,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中可以多种手段并用,但其中最主要的是要靠法治。“首先要规范权力运行,要改变地方政府主导资源配置的现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让政府真正把权利交给市场。同时,加强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用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压缩权力暗箱操作和寻租的空间;其次是通过赋予民营企业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避免民营企业处于被‘私拿卡要’的地位。”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朱征夫表示,如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以及涉及民营企业的财政扶持、专项基金、申报、审批等各个方面都还存在对民营企业的各种附加条件,特别是刑法上一些罪名,在实践中常常成为权力掠夺民财的工具。因此,朱征夫建议,应按照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把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不公平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和做法逐步清理掉。
  朱征夫还建议,在刑事政策方面要区别对待,应有所侧重。“凡是官员对于作为行使权力对象的企业明示或者暗示,或者通过亲属身边的人明示或者暗示,或者通过故意刁难的方式向企业索取利益的,应当考虑按索贿罪定罪量刑,被索取的企业和企业家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才是公平的。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真正管住伸向企业的不安分的手,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把政商关系严格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朱征夫最后说。
供稿人:广州所 章良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