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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应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03.02 阅读:78

来源于 财新网| 标签:2016年全国两会前瞻

建议立法适当扩大非法证据范围;法院应当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为原则,以不启动为例外,对于不启动的理由,要作出详尽而有说服力的分析说明;还应强化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责任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减少冤案。但实践中,法官既不愿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也不愿作出情况说明,这一制度被架空。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的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接受财新记者专访,呼吁从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入手,预防和纠正冤错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2012年刑诉法修之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部门曾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中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这两个文件的内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结合办案经历,朱征夫告诉财新记者,法官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往往以一句简单的“经本院审查,本案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为由,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或材料,也不作具体分析说明。

  朱征夫认为,这其中有立法的原因,立法和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的范围规定过窄。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但相关司法解释却收窄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只规定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才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对侦查人员通过欺骗、诱导等方式获得的违背意愿供述就没有界定为非法证据。可在实践中,骗供、诱供的现象大量存在。

  因此,朱征夫在提案中建议适当扩大非法证据的范围,相关司法解释应将以欺骗或诱导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界定为非法证据,以遏制当前侦查活动中日益增多的诱供骗供势头。

  另一方面,中国刑事诉法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且非法证据排除涉及到侦查人员的责任追究、侦查机关的“面子”问题。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检察院的提请,或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但从实践情况看,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少,侦查机关往往交给法庭一纸“自证清白”,说明侦查活动合法,没有违法取证现象,就可以应付了。

  朱征夫建议,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有一定线索或根据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司法机关应当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为原则,以不启动为例外,对于不启动的理由,司法机关要作出详尽而有说服力的分析说明。

  没有程序正义就谈不上实体正义。朱征夫强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价值在于剥夺非法获取的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的证据资格。他建议,应强化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责任,法官在认定证据是否“非法”的问题上应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

  另据财新记者了解,正在进行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强调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庭审实质化,最高院正牵头起草专门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解释。

供稿人:广州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