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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废除嫖宿幼女罪,我们走了这么久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5.08.31 阅读:463

来源:微信女童保护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8月29日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修改的焦点之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将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今后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从2013年6月1日全国百名女记者联合发起“女童保护”公益项目,到2015年7月6日“女童保护”由项目升级为专项基金至今,我们这个志愿者团体一直关注、呼吁并用行动推进将嫖宿幼女罪废除、并入强奸罪。


多年来,无数个人和组织一直在致力于推动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这不只是一个法律条文的更改,这更是无数相信正义和善良的人合力推动社会法治的进步。


2013年6月1日,“女童保护”在微博上发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倡议,当日转发过万。这封由中国青年报记者庄庆鸿连夜起草,丁仕松、高昌、李蒙等多名记者参与修改的倡议书中写道——


今年儿童节,我们纪念无名女童。

孩子,这20天,我们不忍心让你看新闻。

……

可爱的孩子,我们没有给予你一个安全的怀抱,也没能斩断坏人的黑手。善良的孩子,我们不想说谎。我们可以捂住你的眼睛、耳朵,但捂不住自己的良心!

……

今天,我们发出呐喊:废除荒唐的“嫖宿幼女罪”……

今年儿童节,我们用行动纪念无名女童。



2014年,“女童保护”开始尝试通过全国两会代表发出声音,进而影响公共决策。身为记者的“女童保护”发起人之一孙雪梅,很清楚两会代表和委员在议题上的影响力。在一次聚会上,孙雪梅讲出了她的想法,希望找到敢于直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将“女童保护”的相关议题提出,并最终形成议案、提案。


一位记者同行、也是“女童保护”志愿者宋馥李立即想到了认识的李一飞,这位勤奋而且性格直爽的人大代表,每年都会提出数个基础教育领域的建议。很快,那份由“女童保护”团队形成的建议草案,得到了李一飞的首肯。


“女童保护”团队积极奔走,向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呼吁。最终,引起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重视,并在2014年两会上提出了相关议案、提案。




2014年3月2日,“女童保护”邀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并发布《2013年儿童安全教育及相关性侵案件情况报告》,呼吁“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和“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等。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曹义孙,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俞金尧等,带着“女童保护”的委托,提案儿童性安全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出台权威的防性侵教育教案;同时完善立法保护,废除嫖宿幼女罪。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集宁一中校长李一飞也提交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议案。




2015年3月2日,“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召开。会上发布《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同时发布“女童保护”儿童防性侵教育小学版标准教案与教师培训教案。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第一中学校长李一飞,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艺术学院副院长刘晓静,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等表示,带着“女童保护”的委托,提交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废除嫖宿幼女罪、加强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呼吁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建设,填补法律法规制度空白等提案、议案。


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意在去除该罪名强加给受害幼女的“卖淫女”侮辱性身份标签、堵塞不法分子逃避法律责任的漏洞,将之并入强奸罪,对加害人从重量刑,更好地保护女童不受侵犯。“成年人无耻,孩子们无知!”李一飞说,受害女童已经因为加害人的无耻遭受了一次伤害,不能再因为法律条文的瑕疵遭受第二次伤害。 在这方面,李一飞说:我愿意做“女童保护”的代言人。

2014年的两会,李一飞在内蒙古的团组会上,正式宣读了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的建议,并被当天的央视《新闻联播》播出。2015年7月,李一飞收到团中央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其议案的回复。




连续多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议案、提案,各级妇联、组织机构也通过提案、报告等不同渠道,建议修改刑法,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

“嫖宿幼女罪”18年终被废除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时,增加的一个罪名。近年来,各界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高涨,认为该项罪名造成了对受害幼女的“污名化”。本次刑法修改一审、二审时,并未对这项罪名作出修改,直到本月三审时,删除了该罪名。


在社会各界此起彼伏的声浪中,施行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终于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彻底消失。这意味着,对于嫖宿幼女行为的惩处,重回“原点”——1997年刑法修改前的法律设计,嫖宿幼女行为一律按强奸幼女论处。


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撰文回忆,当时的立法思路是嫖宿幼女独立成罪,更有利于保护幼女的权益,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因为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


立法者的良好愿望,当年就陷入争议。司法机关首先面对的问题是,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如何界定?“红线”划到哪里?


2003年1月,最高法出台《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的界限:“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个《批复》,引发了“嫖宿幼女罪”的首个轩然大波。


2003年3月,北大法理学教授朱苏力在一个刑事论坛上,发表演讲《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对《批复》提出强烈质疑。他认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男性,很可能是有钱或有势的人,他们更容易诱使少女‘自愿’”。


官方发布的数据显示,2000年至2004年,5年间各级法院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到了2009年,仅这一年公安部门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就有175人。加之2009年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曝光,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越来越高。


连续多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议案、提案,各级妇联、组织机构也通过提案、报告等不同渠道,建议修改刑法,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


2014年起,刑法再次大修,去年8月、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嫖宿幼女罪仍保持原样。


2015年6月二审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和现任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的前监察部部长马馼在内的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修改的焦点之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将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今后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供稿人:广州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