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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所学习了解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律师会见等相关规定和情况通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5.06.12 阅读:159
  2015年5月29日(周五)下午,虹口司法局在虹口公证处法律家园举办了虹口区律师沙龙活动。由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卢峻科长主讲,主题为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和关于律师会见的违规情况的介绍。我所主任陈冉律师参加并和与会人员一道讨论了所关注的问题。6月10日,陈律师结合会议内容就我所律师如何利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进一步推动而更好地为刑事案件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如何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行为等方面的向本所律师做了传达。
一、上海市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4年6月起,在浦东、虹口、奉贤等区检察院试点基础上,全市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进行了统一归口办理。去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855人(注:其中有1100多人是由律师申请)。经检察机关审查并建议,共有980人被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解除关押,占52.8%。(资料来源:正义网2015-05-15,全文见资料)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依据和程序
  1.申请变更的依据:目前检察机关(归口监所部门)可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职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主要依据为刑事诉法第九十三条。
  2.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变更的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被逮捕后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的整个羁押过程。
  3.审查负责部门:1.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2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3. 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4.律师提出申请的材料和受理部门:申请文书名清楚、不继续羁押的理由、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可以向相关检察机关的案件受理部门提交,也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的监所部门提交。
  5.检察机关审查羁押必要性的其他法律依据还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九条。包括案件证据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案件事实或者情节是否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案件事实是是否基本查清,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固定等情形来审查是否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三、检察机关发现的律师会见违规现象及相关案例的通报 
  上海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律师违规会见,明确了下列情形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书予以检察纠正意见:1.为在押人员传递私人信件、帮助通风报信、提供串供讯息;2.为在押人员提供各类通讯设备(含具备上网功能的电子设备)帮助对外联系;3.故意帮助在押人员夹带香烟食品等违禁品进入监管场所;4.会见同案未决人员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5.向在押人员提供酒、饮料等食品食用;6.携带通讯设备进入会见区域供自行使用;7.其他一般违法情形和重大安全隐患。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一律发往市律师协会,抄送相应区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2015年6月11日
供稿人:上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