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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委员:正确实施法律就是最佳“社会效果”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5.03.09 阅读:569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履职8年,提交几十份提案,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开幕前的一年时间里,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外出调研8次,又给大会带来了5份提案,涉及公检法改革等问题。

  3月2日,朱征夫接受民主与法治社记者专访。

不能以“监督”名义干扰法院

  我国法律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这个提法要重新考量。”朱征夫掷地有声。

  他认为,侦查起诉等过程最终要服从于法院的裁判。法院如果枉法裁判,其他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不能以“监督”的名义来干扰法院的独立裁判。朱征夫提出,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在体制上应该由过去的互相制约过渡到审判程序中心制上来。

  朱征夫说,由于破案压力大,地方保护、刑讯逼供、办案人员专业素质差所导致的冤假错案屡见不鲜。避免冤假错案,除了体制上转变外,还需要解决认识上的问题——全社会都要强化无罪推定意识。

  有罪推定在我国社会中有很大的市场,这不仅表现在受害人家属所要求的“杀人偿命”之说,也表现在媒体审判的越俎代庖之举。媒体在法院还没有判决之前就开始讲故事,用贬低甚至是谩骂的语言来进行报道,在全社会形成了未审先判的社会氛围。在这个过程中,有些领导干部缺少尊重司法规律的态度,司法机关缺少抵抗外来压力依法独立判案的态度。

  “出冤案千万别只怨司法机关,全社会都有责任。”朱征夫表示,备受关注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福建念斌案等背后都有“有罪推定的影子”,“无罪推定的理念”亟须全社会形成共识。

  除此之外,朱征夫认为,最高检、最高法所提出的“自我惩戒”举措,能对检察官和法官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防范干预司法重点在去行政化

  法院和检察院改革意见中均提到了“防范干预司法”的问题,朱征夫认为:“防范干预司法重点在去行政化。”

  朱征夫建议,去行政化要在法院内部、法院上下级之间以及法院外部三个方面同时进行。

  朱征夫主张,法院内部去行政化,法官在判案时要独立审判,不要让庭长、院长进行把关,“一把关就有行政干预的机会”。上级法院也不用改判率、调解率来控制下级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从而保证上下级之间去行政化。

  “书记市长不要给法官打电话,领导不要用行政权力要求法官讲‘社会效果’。”朱征夫着重强调法院外部去行政化的问题。他表示,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时候也不是为了行政色彩笼罩下的“社会效果”。

  “讲求社会效果,实质上就是干预法官独立判案的一个借口。”朱征夫直言,社会效果不能取决于领导的喜好,对判案法官来说,尊重司法规律、独立判案,正确实施法律就是最大的社会效果。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一点在最高检和最高法的改革方案中有所细化。“应该说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能有效解决司法‘地方化’的问题,这是司法去行政化走出的重要一步”。

  朱征夫认为,去行政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地方权力对司法的干预。举例来讲,一个行政案件在A市法院审理,被告却是A市市政府,这个官司打赢的难度可想而知。若该案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不在当地法院审理,就会在极大程度上减少地方政府干预的力度。


法治教育应该多一点权利教育

  朱征夫在提案中提出:法治教育应该多一点权利教育。

  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提起来法治教育,言必谈义务、话必涉守法,而很少提及公民权利。以至于,在公民的刻板印象中,法治教育理所当然地成为守法教育和听话教育。

  “法律的本意不是这样的。”朱征夫说,这种法治教育不仅曲解了法律的本意,还很难培养健康的法律意识。

  权利和义务从来都不是相互对立和割裂的,法律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背后是义务,义务背后是权利。如果只是会遵纪守法,而不知如何行使自身权利,也必将不会对政府公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

  “所以,义务我们履行,权利当然也要行使。”朱征夫认为,公民法治教育要多一些权利教育,既要讲公民的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也要讲批评权、监督权、参与权。这样才是一个合格的公民,才能产生一个健康的法治意识。如此一来,公民不仅能了解自身权利,如何行使权利,还能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信息提供:上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