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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呼唤依法治国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4.12.23 阅读:155

发表于中国政协报2014-12-18期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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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也是人民幸福、社会安定、国家富强的根本保证。

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们知道,要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有一套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框架,没有法治,我们很难想象平等的交换、公平的竞争和有效的监管。

首先,只有法治才能保护好财产权。财产私有制虽然被认为是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但它也是人类创新和社会进步的原动力。财产是物质基础,一个人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然后才能拥有自己的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思想和意志。所以我们不仅要保护合法财产权,也要保护合法追求财产的权利。必须依靠法治来保护财产权,强化对公权的约束,防止对私有财产权的肆意侵犯。通过明确财产背后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法律界限,将创造和使用财富的方式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既让合法财产有安身之处,也让对财富的追求成为社会发展的持续动力。

其次,只有法治才能保护好企业家的人身安全。法治是良法之治,调节经济生活的良法,必须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必须平衡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必须保护企业家的基本安全。企业家是生产力要素的组织者,本身也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成功的企业家需要不断地冒险与创新,法治的任务,就是通过制定良法,约束公权力,为企业家创造一个自由、宽松、安全的法律环境。良法必须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一些曾经适用的法条,有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不适用的问题。比如,目前不乏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法经营罪等获刑的企业家,在法律实务中,就有律师提出有关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民商事法律手段来解决,提出就刑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再次,只有法治才能维护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自由、平等、合作、诚信的精神。自由地选择合作伙伴,自由地约定合作事项;平等的谈判地位,平等的合作条件;在合作中实现共赢互利,在合作中追求交换正义;诚实地表达契约意志,严格地信守合同约定。契约精神是组合和维系生产要素的纽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但是,如果在商业社会中权力横行,利益凌驾于契约之上,自由就会遭受强制,诚信就会被践踏,对合同的违反和对契约精神的背叛就会成为常态,社会交易成本就会大大增加。所以我们只能依靠法治,只有法治才能解决权力专横的问题,只有法治才能让违约和背叛契约精神的市场参与者受到惩罚,付出代价。在这里,法治精神与契约精神是高度一致的。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法律是公民之间的契约。用法治来维护和倡导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唯一选择。反过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会极大地推动法治建设,不仅因为物质财富的增长会使人们更加关注自己的权利,更因为契约精神会丰富和鼓舞法治精神。契约精神与法治精神可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最后,只有法治才能划定公权的边界。公权力的范围在于法律的授权,即所谓法无授权不可行。就像律师的代理权限要看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一样,国家机关的权限也要看法律的规定,法律就是人民对国家机关的授权委托书。现实中,还存在一些政府机关过度干预微观经济活动,搞得政府车水马龙,门庭若市,“分田分地真忙”;一些司法机关对市场活动过度使用司法权,用刑事手段解决民商事问题,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遭受破坏。中国的法治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通过科学立法,全民守法,尤其是执政党、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守法,把权力的行使严格限制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尊重市场看不见的手,管住政府闲不住的手,让权力回归权力,把市场还给市场。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也是人民幸福、社会安定、国家富强的根本保证,只要我们大家共同拥护法治,支持法治,参与法治,我们一定能够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制度,迎来一个更加灿烂的明天。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供稿人:广州所 朱征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