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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朱征夫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4.07.02 阅读:698
编者: 东方昆仑(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明桂玲
摘要:
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警方拘留后转为收容教育,这一决定引发社会的关注,更引起了各方争论:是否应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一样,废除收容教育制度?
正文:
2014年5月,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警方当场抓获并处行政拘留15天,期满后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这一决定引发社会的关注,更引起了各方争论:是否应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一样,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收容所被打死,引致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上访妈妈唐慧控告当地劳教委员会,引致劳教制度被废除。如今,黄海波嫖妓被二度惩罚,也被舆论视为撬动收容教育制度终结的杠杆。
收容教育诞生于1991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1993年依据《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出台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国在特定时期的产物,在历史上或许曾有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其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冲突,也与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形势不相符。与收容遣送和劳动教养一样,收容教育也是一种由公安机关单方面决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这种措施同样缺乏中立的第三方裁决,没有公开的听证程序,不具备司法审查的特征,而且动辄就可能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年以上,对于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损害极大。
2014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征夫就已经提出了议案提案,要求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在接受记者访问时,朱征夫律师解释了收容教育也应跟劳教制度一样予以废除的理由。我国宪法性法律《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是一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法规,因此,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办法与上位法《立法法》自相矛盾,应当予以废除,以便更好地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根据《立法法》规定的“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立法法》开始实施时就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础。
收容教育制度与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相冲突。《治安管理处罚法》,删除了原来对卖淫嫖娼处以劳教的规定,也没有规定收容教育的内容,其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样,《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一部法律对于卖淫、嫖娼的行为仅规定了罚款和拘留两种处罚形式,因此,对卖淫、嫖娼的行为只能实施罚款和拘留这两种处罚而不能有别的处罚,并没有收容教育的法律空间。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于卖淫、嫖娼的行为实施罚款、拘留后再给予收容教育,本质上是双重处罚、双重打击。从法律意义上讲,收容教育制度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早在2003年,朱征夫律师就曾在广州省政协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广东省率先废除劳教制度的提案》。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成功废止。那么,是否应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一样,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呢?
供稿人:北京所 明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