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受卡母公司委托,我所上海分所王守建律师、刘莉律师、北京分所靳墨律师、吴妍辉律师、王瑾等参与该案办理工作。本案办理过程中,我所律师得到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欧洲事务部法国合伙人JEAN-BERNARD,QINGHUA PIONCHON和西班牙律师VICTORIA AVIZU的热情支持和合作。
诉讼中,我所律师准备了充分、详实的证据,包括多个国际检验报告、各种商业票据和凭证等,要求被告中远公司赔偿我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全部货款损失。最后,一审法院于2007年10月判决,货物损失是在运输期间,由于被告的管货过失导致的,涉案货物已遭受全损,原告尽到了减损义务,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全部货款损失。
一审判决后,被告中远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院于2008年6月12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我方同样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终,上海市高院于2008年12月8日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在代理本案过程中,我所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工作态度,经过认真研究策划,历时2年赢得了一审和二审的两次胜利,取得了圆满的结局,维护了我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获得了当事人和我合作方的嘉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