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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感悟

律师个人道德观念和委托人利益冲突时
发布时间:2014.05.29

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蓝宇曦

“行善意味着专门为你的当事人行善,而不是为普罗大众,更不是为你自己。但你在社会上扮演某种角色时,你就是放弃某些选择”

---------------艾伦.德肖维茨《致年轻律师的信》(作者执教于美国哈佛大学、执业律师37年,是轰动一时的辛普森谋杀案件的辛普森主辩律师)

律师,一个光荣的职业,长久以来一直以实现权利的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为职责,然而这光荣的群体却一直难以摆脱一个终极困惑:“当个人的良心和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时,我们当如何自处”。在几个月不算长的清收债务工作中,我们已经面对了各种各样的债务人,他们因各种原因负债累累,被追债时候又愁眉苦脸甚至哭哭啼啼的。何尝不曾心生怜悯之心?又何尝不想是否我们逼人家太急了,应该发发善心?

1.律师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虽有冲突但无高下之分

       律师职业道德,是一个律师必须遵守的最低道德要求,是一个律师的道德底线。同时作为一个人,律师也有普通人的情感也有个人道德的取舍。律师由于特殊的职业性,在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的取舍中必须首先满足职业道德的需求。这并不代表两种道德体系有高下之分,只是表明了律师必须首先清楚自己的位置,同时树立好正确的执业理念。

2.守护委托人的利益是天职,也是律师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

       没有委托人的信任,就没有律师制度,甚至现存的整个司法制度都会摇摇欲坠。试曾想,委托人处于信任才将秘密向律师和盘托出,而律师因为个人的道德转身就把秘密公之于众。那么谁还会去请律师呢?其后果既是对委托人的背叛又是对整个律师行业的毁灭性的打击。

3.真正的正义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律师一人就可以断定的。

律师个人认为的善不一定是真的善。美好的道德需要时代来评判,全社会共同来评判。律师个人的道德对善良,正义有一定的想法,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代表律师个人的一种意见。但是不可忽略的是,社会道德是具有时代,地域和文化等诸多局限性的。

面对委托人的托付,即使心里有冲突,也应该首先尽力把委托人的任务办好。如果真的过于矛盾无法忍受内心的煎熬,也可以解除委托置身事外。万不可以作出祸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去求得个人道德的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