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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东方昆仑(上海)所法规案例动态汇编(20160513)
发布时间:2016.05.17 阅读:561

目录

【最新关注】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  [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意见稿)

二、对《公司法司解四》(征求稿)的建议一、二附律师逐条讨论意见

三、败笔还是亮点?评《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的规定

四、最高法院 《公司法解释四》 中与"股东知情权"有关6个重要问题(含反馈建议2016)

五、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款解读:盈余分配及优先购买权

 

  其他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录]

、最高法院关于首封处置权最新《批复》中值得关注的三个重要问题  [链接]

首封法院冻结股权未经工商登记效力如何认定  [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链接]

十、“数额较大”如何起步?“死刑立即执行”如何适用?  [摘]

 

【审判观点】

一、上海高院:上海融资租赁审判观点汇编(上、下)  [摘]

  二、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裁判规则  [链接]

 

【热点案例】  [摘]

一、上海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判决,看认缴的法律风险

二、最高院公报案例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三、以案说法:"小区车位所有权"到底归谁

 

【其他文章推荐】  [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二、离婚诉讼中必然遇到的47个法律问题详解

三、婚姻、继承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上、下)

四、尽职调查/不良资产查询工具一览(最新最全)

五、律师为金融企业提供尽职调查操作要点

六、投前尽职调查大全

七、“新三板”中净资产折股的财税法律问题研究

八、最高法今日发布《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司改办胡仕浩解读+原文+条文释义)

9

九、律师有权调查个人及企业房产、金融资产信息啦!附《陕西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最新关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6.04.12完整版-意见稿)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及司法实践需求,针对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

(二)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

(三)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件

(四)关于优先购买权案件

(五)关于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

(详见原文,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客帝国,2016年4月12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kxNjIxMQ==&mid=2649650454&idx=1&sn=91df4837ffb94751a0c39fe368d907f5&scene=1&srcid=0505R67B1xqSL0kQDYLv0MHk#rd

 

、对《公司法司解四》(征求稿)的建议一、二 (附律师逐条讨论意见

(建议一,来源:微信公众号-高杉LEGAL,2016年5月2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A5NzYzNg==&mid=2652117852&idx=1&sn=3146ff7d0e05a801cd02e5066075c88a&scene=0#rd

(建议二,来源:微信公众号-高杉LEGAL,2016年5月9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A5NzYzNg==&mid=2652117863&idx=1&sn=fbef0adfeb0d4f1f586d09fe0430a528&scene=0#rd

 

三、败笔还是亮点?-评《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的规定

本次意见稿第一部分是“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除原有的《公司法》二十二条规定的公司决议效力撤销和无效外,还新增了决议不存在、决议未生效、行为保全等内容,对《公司法》是极大的创新和拓展,既有亮点,但是也有败笔,笔者在比对前后书稿的基础上,仅就本次意见稿中的公司决议效力部分予以评述,并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与同行交流

(详见原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律聚赢了,作者盖晓萍,2016年5月10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MwMzg5OA==&mid=2649967429&idx=2&sn=d3dcff1a7a9b2f0ff94941ba3bf95966&scene=1&srcid=0512DxXUhZCb3U5xkVgA982q#rd

 

四、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四》中与"股东知情权"有关6个重要问题(含反馈建议2016)

(详见原文,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客帝国作者何智瑾2016年5月5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kxNjIxMQ==&mid=2649650543&idx=1&sn=a0df4f49b5ffc50d0d37b410ea16419c&scene=1&srcid=0513zWoL51GrvcY20fKxBhoG#rd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款解读:盈余分配及优先购买权

    文章对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盈余分配及优先购买权部分的规定进行了解读。

(详见原文来源:无讼阅读,作者云闯,2016年5月5日)

http://victory.itslaw.cn/victory/api/v1/articles/article/a2177ab7-0004-4b5e-aa0b-ea19c6878efe?downloadLink=2&source=iO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

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该司法解释将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全文共四条,内容概要如下:

(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核心条文解读:以首封法院处置为原则,但实践中太多首封法院不积极推进执行和处置财产,并希望仅根据“首封控制财产的优势”取得一定的优先分配权利,导致有抵押权等优先权的轮候查封法院不能处置财产的被动局面。因此,本次司法解释明确,当首封法院不积极采取执行措施的,由有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置,首封法院应予移送执行。】

(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的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三)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四)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详见原文,来源:法客帝国,2016年4月12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kxNjIxMQ==&mid=502166807&idx=1&sn=bf466fccb95e6b6dd1e459f23016adb4&scene=1&srcid=0412eeP59C8Tet9JCyKyQimB#rd

 

、最高法院关于首封处置权最新《批复》中值得关注的三个重要问题

(详见原文,微信公众号-法客帝国,作者谢庆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2016年4月22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kxNjIxMQ==&mid=2649650488&idx=2&sn=29029579aabfd7c155ad74cd85fe8f9c&scene=1&srcid=0422htfC9sCUdEHTdq40Wg49#rd

 

、首封法院冻结股权未经工商登记效力如何认定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采取的不准股东提取或转移股权及孳息的一种保全或执行措施。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查封规定),以及2014年10月10日实施的《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下称:合作通知)等规定,结合最高法院在相关案件批复中的观点,我们认为,关于法院查封、冻结股权在先,但未能办理相关工商登记的效力问题,应区分情形,分别判断。

(一)2014年10月10日之前,法院未经工商登记冻结股权,仍合法有效,且应享有相对的优先处分权。

(二)2014年10月10日之前,首封法院未经工商登记冻结股权虽有效,但其效力不足以对抗登记在先的冻结行为。

(三)2014年10月10日之后,法院冻结股权以及续行冻结,须经工商登记及公示后生效,且登记在后的为轮候冻结。

(四)2016年10月14日,最高法院《关于首封法院的批复》实施。首先,该批复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由此可知,最高法院在坚持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有优先处分权的基础上,更为强调保障实体法上担保物权等优先债权的实现。

(详见原文,来源:天同诉讼圈,2016年4月14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A3NDc5MA==&mid=407210203&idx=2&sn=2bb3a496acfcc4560cea9d8ddceaf43a&scene=1&srcid=0414e6Wqy4HEMke8p0DXQhxb#rd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详见原文,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19日)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6-04/19/content_110946.htm?div=-1

 

十、“数额较大”如何起步?“死刑立即执行”如何适用?

2016年4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我国依法反腐的又一道利器,受到各界高度关注。记者就公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学者。

①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如何起步?②三万以下如何追究?③“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判?④如何适用“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⑤领导“身边人”腐败怎么治?⑥收了哪些“财物”就算“受贿”?⑦为何没有规定追逃的内容?⑧罚金刑的规定能得到执行吗?

(详见原文,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19日)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6-04/19/content_110954.htm?div=-1

 

审判观点

一、上海高院:上海融资租赁审判观点汇编(上、下)

[摘要]:为进一步做好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适法统一工作,高院民五庭就近期融资租赁案件审理和调研中发现的部分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倾向性意见。现予整理,以供参考。

(上)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回购合同如何定性?

(二)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租金的同时,向回购人主张回购责任,对此,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三)回购条件成就后,出租人未立即通知回购人回购,是否刻意增大了回购人的回购成本?

(四)审理回购合同纠纷案件需要注意的三点

(详见原文,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租赁信息服务与交易平台,2016年3月2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AwNzgyNA==&mid=402373580&idx=1&sn=bdea6130745502c2dcce29e73ba5b454&scene=1&srcid=0303CkbtJgPxo3zCm64bmORK#rd

    (下)

 (一)涉动产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若承租人先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并已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此后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另行签订三方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该融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二)融资租赁纠纷中,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租赁物的,往往同时提出诉请要求支付已到期的租金,实践中对于已到期租金的主张不尽相同,有要求计算到起诉日的,有审理中变更要求计算到开庭日的,也有要求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的,此时该如何处理?

 (三)当事人约定租赁物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在承租人仅剩一期或少部分租金未付的情况下,对出租人诉请要求返还租赁物的请求应否支持?

 (四)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首付租金金额通常较高,有的高达几十万元,甚至百万,但仅对应一个租期,是否金额过高?此时首付租金应否在融资总额中直接扣除?

 (五)对于保证金能否直接抵扣租金、可否没收以及在承租人未到庭抗辩、出租人诉请未涉及保证金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依职权主动审查抵扣?

(详见原文,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审判研究,2016年3月29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NTE1ODk4OQ==&mid=402953210&idx=1&sn=a005c8c13db7c2cb7dd5e23efd090cb2&scene=1&srcid=0420TK7g2Wlf9CIgsAwMq8Ag#rd

 

二、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裁判规则

(详见原文,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务之家,作者:最高院民一庭李琪法官,2016年3月29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AxOTk1Ng==&mid=403151769&idx=1&sn=c59aba7695b6d5f73b78991ee3ac4d87&scene=1&srcid=03305RHVNSyuUIMR4eMrTkYL#rd

 

热点案例

一、上海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判决,看认缴的法律风险!

[导读]:

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个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引发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裁判要旨]: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法官说法]

在判决中法官指出,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在登记时承诺会在一定时间内缴纳注册资本(像在本案中被告公司的股东就是承诺在10年时间内缴纳),公司股东这样的承诺,可以认为是其对社会公众包括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承诺。

股东作出的承诺,对股东会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同时对于相对人(例如债权人)来说,也会产生一定的预期。但是,任何承诺、预期都是在一定条件下作出的,这样的条件有可能会产生重大变化。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足以改变相对人(债权人)预期的时候,如果再僵化地坚持股东一直到认缴期限届满时才有出资义务,只会让资本认缴制成为个别股东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详见原文,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律讲坛,作者上海普陀区法院孙超2016年3月22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zAzNDkyOQ==&mid=408001891&idx=1&sn=a0baa08a9fd8c2a42e95522f613f91a2&scene=1&srcid=0322MRKoVCQyEeU8UtCdLL1b#rd

 

二、最高院公报案例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摘要]: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详见原文,来源:微信公众号-昆明市明信公证处,2014年12月17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TMzMTkyNw==&mid=202008907&idx=2&sn=108c6b94da77b75b3dd2141c3c219333&scene=1&srcid=0414PZxj1ynCyBdjT62LI6vM#rd

 

三、以案说法:"小区车位所有权"到底归谁

    [阅读提示]:

近日,很多媒体都在报道鼓楼法院审理的一起车库纠纷判例,并称其为全国首例判业主获胜的案例。诚然,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停车位的所有权诉讼,很多法院会直接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将规划内的停车位判归房地产公司所有,但早在2014年,广东省高院的(2014)粤高法民一提字第120号判决将经过规划的车位判决归业主共有,为厘清停车位的归属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案例。

[法院观点]: 

    广东省高院认为:“关于涉案环保停车场经过规划审批与其权利归属的关系问题。规划职能仅决定用途和功能,涉案环保停车场经过规划审批一节并不能作为认定其属某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依据。” 

而对于合同中约定停车位属开发商所有的情形,广东省高院认为:“即使某房地产公司与某某花园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约定涉案环保停车场归金骏公司所有的条款,亦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详见原文,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客帝国,作者贾亦鹏,2016年4月15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kxNjIxMQ==&mid=2649650465&idx=2&sn=0f87213c8e7aeb8cdf04c01e4e02966f&scene=1&srcid=0420K1Kj9xmqABZX6kClGA8L#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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