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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的理解 --朱征夫委员两会建言:要防止拆迁中的...
chenran 发布于 2017/03/12
发布人:
陈 冉 (点击查看律师简历) 阅读:136
朱律师的建议与举例是民法总则草案第二章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25条中“有关组织”而言,即该部极为重要的法典中对公民权利可能产生影响尤其是限定的主体资格问题。相比之前的版本,此次提交两会的审议稿将有权申请“限行”的主体增加了“有关组织”,之前该条规定中仅有“利害关系人”才有权向法院申请将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包括俗称“精神病”情形。朱律师建议审慎以尽可能从立法上防止该申请权被滥用。 提交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文:“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前款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本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供稿人:(陈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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