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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之反收购条款(一)

liuyanyan 发布于 2017/02/22

发布人: 刘艳艳 (点击查看律师简历) 阅读:182

摘要:

古语有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宝万之争”给中国目前的上市公司带来的经验教训之一就是:在章程中增加反恶意收购的条款和找到白衣骑士类型的一致行动人。前者是,通过修订公司章程,以避免收购方控制董事会,以增加恶意收购的难度;后者是,通过预先或在收购发生时增发股份以获得友好投资人加入(如万科拟增发股份给深圳地铁),或数个股东增持股份并形成一致行动人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本文中笔者主要结合上市公司已经修订的章程,介绍上市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反恶意收购的条款。这些条款主要从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改选、股东会议的提案权、股东会议召集、提案、表决权,授予董事会采取反收购措施和“金色降落伞”条等方面来规定的。



董事/监事会成员的改选


恶意收购方举牌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后,首先要做的是改组和控制董事会。所以,限制对董事会的改组,是上市公司章程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设置每年改选或更换董事/监事的数额限制

在章程中设置每年改选或更换董事/监事的数额限制,收购者即使获得控股权后,也无法在短时间内控制公司董事会。这就为董事会赢得了时间,找寻友好的收购者(白衣骑士),同时为控股方改组董事会或管理层制造障碍,或否决公司资产出售或重组等方案。


如上市公司农产品(2013年章程81条)规定,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1/5;任期届满需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1/2。  


如华神集团在章程中规定,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新改组或换届的董事会成员应至少有2/3以上的原董事会成员继续留任。这即意味着,改选人数不得超过1/3。


廊坊发展在章程(2016年8月版82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每年改选不超过非职工董事的1/3、非职工监事的1/2,董事或监事任期届满或辞职的情形除外。


金路集团在其拟修订的章程96条中规定,每连续十二个月内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局组成人数的1/4。这即意味着,每年改选董事人数不得超过1/4。但是,因未获得监管部门的支持,金路集团放弃了该章程方案。 


(二)对董事资格进行限制

为防止收购方对公司主营业务的任意调整,往往对董事资格进行限制,如要求董事候选人具有公司主营业务的管理经验。这样的规定,会让从事其他主营业务的收购方慎重考虑其方案。


如华神集团在章程中规定,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及诚信标准。


(三)增加职工董事的数量

职工董事由职工大会推选,增加职工董事就是为现任管理层和董事会增加了投票权。


如廊坊发展在恒大地产举牌至持股10%时,控股股东廊坊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3.5%)立即向股东大会提请了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2016年8月2日),针对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和换届等进行了修订,并规定了职工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5,监事人数的1/3。廊坊发展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职工董事3人。


(四)对董事、监事的提名权进行限制


1、 设置董事、监事的提名权的条件

在章程中规定股东持续持股达一定期间和持股达一定份额限制后,方可提名董事候选人。


如山东金泰在其章程82条中规定,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且持股日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的股东方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如农产品在其章程中规定,连续一年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2、 取消提名权的情况

在章程中规定,股东违反章程规定时,将被取消董事、监事的提名权。


如上市公司农产品在章程中规定,任何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达到10%或达到10%后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在达到或增持后3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公司10%股份及后续的增持股份计划,申请公司董事会同意其增持股份计划,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或披露不完整或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增持公司股份的,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华神集团在其章程中规定,当收购方通过其自身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方的收购行为,使该收购方或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时,该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拟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或增加对公司控制的,应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和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或增加控制的具体计划和安排,否则,该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得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后续内容,请见下期推送文章:上市公司之反收购条款(二)

 供稿人:(杨钦、刘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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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201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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