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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NGO,您在中国的活动合法吗?

yangqin 发布于 2017/02/10

发布人: 杨 钦 (点击查看律师简历) 阅读:100

自2017年1月1日起,境外非政府组织(即Overseas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境外NGO”)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来开展。自该法实施后,境外NGO的登记机关是各级公安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如民政部、教育部等)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境外NGO,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境外NGO在中国开展活动应设立代表机构,或就具体活动进行备案  



       境外NGO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如果境外NGO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第九条)


(一) 境外NGO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


1、 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NGO应满足的条件:

  • 境外NGO在境外合法成立;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 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等其他条件。

境外NGO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也就是说每一个境外NGO都应有业务主管部门,并获得其同意设立代表机构。

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公布。根据最新的消息,公安部门等将在该法实施之前公布设立代表机构的细则和配套的规定等。


2、 境外NGO设立代表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

  • 申请书;

  • 境外NGO主体资格等证明文件资料;

  • 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

  • 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 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等其他文件资料。

境外NGO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等手续。

境外NGO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NGO承担。


(二) 境外NGO在中国开展临时活动,应进行备案

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NGO,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时,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境外NGO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临时活动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外NGO的活动规范 



境外NGO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第十八条)。境外NGO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境外NGO在中国境内活动资金包括:

(一)境外合法来源的资金;

(二)中国境内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其他资金。

境外NGO在中国境内活动不得取得或者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资金。境外NGO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

境外NGO代表机构应当执行中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四条)。境外NGO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NGO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境外NGO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第五条)



境外NGO的年度预报、年度报告义务



1、 年度活动预报义务

境外NGO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包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活动计划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2、 年度报告义务

境外NGO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内容(第三十一条)。

境外NGO代表机构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四  违法处罚



违反该法规定境外NGO不办理登记或备案而开展活动,或未按照登记或者备案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开展活动,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进行募捐或者违反规定发展会员的等其他违法活动的,则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等处罚(第四十五、四十六条)

此外,该法还规定,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NGO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NGO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第三十二条)。因此,境内机构在与境外NGO合作时,应做好自己的合规性审查义务。

 供稿人:(杨钦、刘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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